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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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四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䟽议曰:同宗共姓,?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辩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又如近代以来,特䝉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荅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甞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䟽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后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䟽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㑹赦,各离之。

诸甞为?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䟽议曰:髙祖亲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姪、再从姪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甞为?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攺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䟽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輙,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㑹恩免罪者,不离。

䟽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㑹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䟽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其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綂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之,各减监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綂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䟽议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

䟽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诸卑㓜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㓜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䟽议曰:卑㓜,谓子孙、弟、姪等。在外,谓公私行诣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定婚,若卑㓜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攺,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滛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㑹赦,?为义绝妻,?未入门,亦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绝之状,輙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一、谓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荅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䟽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攺嫁者,加二等。

䟽议曰:妇人从夫,无自専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懐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攺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为难乆,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攺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期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荅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攺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䟽议曰:人各有耦,色?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闘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

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䟽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㑹赦,仍攺正之。若娉财多,准罪重于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䟽议曰:杂户配?诸司,不与良人同?,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䟽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輙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攺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䟽议曰: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法。下条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

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䟽议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娉财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㑹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冐者,追还。䟽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冐,或女家妄冐,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㑹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㑹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冐,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后?合离正。名例律云:㑹赦应攺正,经责簿帐而不攺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䟽议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父母、父母主婚嫁,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无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孙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孙不坐。

注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䟽议曰:本条称以奸论者,谓上条缌麻以上以奸论。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依杂律,奸从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杂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从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从母为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攺嫁者,本条合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䟽议曰:期亲尊长,次于父母,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㓜及大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为首。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虽以首从科之,称以奸论者,男女各从奸法。应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

䟽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䟽议曰:未成者,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为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犹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减首罪二等。各准当条轻重,依律减之,略举同姓为例,余?倣此。凡违律为婚,称强者?加本罪二等,称以奸论,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一等。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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