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大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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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07:34

中书大要二

中书管天下之务,固不胜其烦也,然其大要在用人立法二者而巳。近而譬之发之在头,不以手理,而以栉理。又譬之食之在器,不以手取,而以匕取。手虽不能自为,而能用夫栉与匕焉,是即手之为也。上之用人,何以异此。不先有司,直欲躬役庶务,将见日勤日苦,而日愈不暇矣。古人谓得士者昌,自用则小,意正如此。夫贤者识治之体。知事之要。与庸人相悬。盖十百而千万也。布之周行。百职具举。宰职緫其要而临之。不烦不劳。此所谓省也。然人之贤否。未能灼知其详。固不敢用。或巳知其孰为君子。孰为小人。复畏首畏尾。患得患失。坐视其弊而不敢进退之。徒曰知人而实不能用人,亦何益哉?人莫不饮食也,独膳夫为能致气味之美。莫不睹日月也,独术者为能歩亏食之数。得法与不得法,固难一律论。有马不能习,必借人乗之。有玉不能治,必求玉人雕琢之。小物尚尔,况堂堂天下神器,可使不得法者为耶。舌人谓为山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意正如此。夫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而宰职优游廊庙之上,不烦不劳,此所谓省也。里巷之谈,动以古为诟戯,不知今日口之所食,身之所衣,皆古人遗法而不可违者,岂天下之大,国家之重,而古成法反可违邪?其亦弗思甚矣。用人立法,今虽未能遽如古昔,然已仕者便当颁降俸给,使可飬㢘,未仕者且当寛立条格,俾就叙用,则失职之怨少可舒矣。外设监司紏察汚滥,内专吏部考定资歴,则非分之求渐可息矣。再任三任,抑髙举下,则人才爵位略可平矣。舎此则堆积壅塞,参差谬戾,苟延歳月,莫知所期。俸给之数,叙用之格,监司之条例,先当拟定。至于贵家世袭、品官任子、驱良抄数之便宜,续当议之,亦不可缓也。此其大足。要须深探古人所以用人立法之意,推而衍之,则何难见之有?若夫得行与不得行,在上之委任者何如?而能行与不能行,又在执政者得人不得尔,此非臣之所能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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