鬻爵法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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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07:56

鬻爵法

臣前次上殿奏乞召募边兵,其间合要例物及修葢官房,须有所费,窃虑三司未能应付。臣欲乞朝廷剏定鬻爵之法,封出空名爵牒,散下州郡人,入粟授爵。今定爵二等:

第一等爵许畜女使,许使浑银饮食。 凡欲授第一等爵者,如元系州府县镇城郭等第户,即入粟一百石;如不系户等,即入五十石;第二等爵,许以珠金为妇女服餙,如犯公罪,许赎。凡欲授第二等爵者,入粟五百石。

右入粟每百石令入钱三十贯。臣今约计授爵之数,可得十万家,通两等二数,当得钱三百万贯,专充召募边兵,乞不别有支用。其未有爵之人,余士族别无禁制外,举人曾经乡贡,并州郡牙校职员、京百司人吏,并与依第一等爵例。将来 诏下诸州,仍乞立近限,如不愿授爵者,即任便变易。若限外有陈告,并科违制之罪。其畜女使及银 者,赏钱三十贯,所畜女使从良,银 没官,珠金赏钱百五十贯,珠金没官,所赏钱贯以犯事人家财物充。内妇人无男夫及男女十五以下,即不许人陈告。所定爵名并更有合条约事件,乞下中书门下叅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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