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法第四十五区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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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3:57
任法第四十五区言一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舎法而任智,故民舎事而好誉;舎数而任说,故民舎实而好言;舎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舎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圣君则不然,守道要,处佚乐,驰骋弋猎,钟鼔竽瑟,宫中之乐无禁圉也。不思不虑,不忧不图,利身体,便形躯,养寿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劳意,不动力,而土地自辟,囷仓自实,蓄积自多,甲兵自彊,群臣无诈伪,百官无奸邪,竒术技艺之人,莫敢髙言孟行,以过其情,以遇其主矣。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巳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鑪,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巳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伏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
古之法也。丗无请谒任举之人,无闲识博学辨说之士,无伟服,无竒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彊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恠竒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彊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天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
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赤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为人主者,不重爱人,不重恶人。重爱曰失德,重恶曰失威。威德皆失,则主危也。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竒邪乃恐,竒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愼也。
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王事主而来焉,主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治丗则不然,不知亲䟽逺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其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舎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
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众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职,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赏之,是教妄举也。主令而行之,有伤败而罚之,是使民虑利害而离法也。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