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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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7:10

第十二

右臣昨于十月十三日、曽具奏陈胡宗愈罪状十二事。自后复进三䟽、委曲论列。今巳逾月,未䝉施行。臣之所言。非敢捃摭。皆有实状。可以按覆。凢在廷之臣。有一于此。巳可斥逐。而宗愈积累巨恶。至于十?。言者交攻,半年不止。 然居位略无畏心。凌蔑风宪。毁弃廉耻。岂不负朝廷体貌之意。累 二圣知人之明。臣伏见宗愈之除中丞,在吕公著秉政之日,虽是?

戚,?而不言,外托用才之名,中为立党之实。使宗愈贪权懐惠,不复紏缪䋲愆,以此营?,何所不可?䝉蔽人主之聴,堕废 祖宗之法,人臣之罪,莫大于此。今公卿士民尽知二人之罔欺,而䑓諌官多出公著之门。终无一语敢及此事。 陛下试取众人言宗愈之䟽。一一省阅。则知臣今日所奏为不妄矣。公道陵替。昔贤所忧。岂谓圣朝目覩斯弊。歳月浸乆。恐非国家之福。此臣所以夙夜愤懑。痛心疾首而不能自巳也。伏望 陛下审察众情。详观事理。若原心定罪,则公著、宗愈均是欺君,宜正典刑,以示中外。或圣意未欲以一?遽废老臣,即宗愈他罪尚多,伏乞特行罢免,以慰天下忠臣义士之望。尽言集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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