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正凡例
轻识古籍
2024-02-04 14:44
校正凡例
一、鲍更易策文,元次殽乱,欲从旧本,则不见驳正之意,已著目录于前。今据其本䟽辨。凡注之谬误者抹之,辨正则以正曰著之,未明而改定者,亦从此例,阙遗及他有发明者,以补曰著之。
一鲍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复存之。或与一本合而可通者,从之而注其下。他本字异义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记与鲍说有当见,或与今说有相发者,则见之,不悉引一地名等??大事记多取史记索隐、正义说,今止称各书。或欲著大事记说,则称大事记。前见者不复出云见前见某策
一。此书字多通借,不可徧举,今于首一字著其说后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择难暁与易混者释之,或附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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