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传第七十五北史八十七

轻识古籍

共 769字,需浏览 2分钟

 ·

2024-02-04 18:36

列传第七十五北史八十七

于洛侯

胡泥

李洪之

张赦提

崔暹

邸珍

田式

蒸荣

元弘嗣

王文同

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教之本也;法令、刑罚,教之末也。无本不立,无末不成。然教化远而刑罚近,可以助化而不可以专行,可以立威而不可以繁用。老子曰:“其政察察,其人缺缺。”又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然则令之烦苛,吏之严酷,不可致化,百世可知。考览前载,有时而用之矣。昔秦任狱吏,赭衣满道。汉革其风,矫枉过正,禁网踈阔,遂漏吞舟。故大奸巨猾,犯义悖礼。郅都、宁成之伦,猛气奋发,摧拉凶邪,一切以救时弊,虽乖教义,或有所取焉。于洛侯之徒,前书编之酷吏。或因余绪,或以微功,遭遇时来,忝窃高位。肆其褊性,多行无礼,君子小人,咸罹其毒。凡所莅职,莫不懔然。居其下者,视之如蛇虺;过其境者,逃之如宼雠。与人之恩,心非好善;加人之罪,事非疾恶。其所笞辱,多在无辜,察其所为,豺狼之不若也。其禁奸除猾,殆与郅宁之伦异乎!君子贱之,故编于酷吏。魏有于洛侯、胡泥、李洪之、高遵、张赦提、羊祉、崔暹、郦道元、谷楷。齐有邸珍、宋游道、卢斐、毕义云。周书不立此篇。隋书有厍狄士文、田式、燕荣、赵仲?、崔弘度、元弘嗣、王文同。今检高遵、羊祉、郦道元、谷楷、宋游道、卢斐、毕义云、厍狄士文、赵仲卿、崔弘度各从其家传,其余竝列于此云。

于洛侯

代人也。为秦州刺史,贪酷安忍。部人富炽夺人吕胜胫纒一具,洛侯辄鞭富炽一百,截其右腕。百姓王陇客刺杀人王羌奴、王愈二人,依律罪死,而洛侯生拔陇客舌,刺其本,并刺胷腹二十余疮。陇客不堪苦痛,随刀战动,乃立四柱,磔其手足。命将绝,始斩其首,支解四体,分悬道路,见者无不伤楚叹愕。百姓王元寿等一时反叛,有司纠劾,孝文诏使者于州常刑人处宣告兵人,然后斩洛侯以谢百姓。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