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典卷之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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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13:39
永乐大典卷之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暮】
部
吏部七
《吏部条法》差注门 緫法撮要 应犯赃私罪情重。并未厯任。及承直郎以下未成考。或无举主。及停替未成资。并不在选注之限。即成资后。因前任过犯该停替。非犯赃及私罪情重。聴与选阙。 应选官。虽应格而曾任所选官。以其职被责罚未隔任考。不得与选。 应以罪不得与选。而指名奏差。及被旨特注应选阙。任满无碍选过犯。听与选。赃罪非。 应年陆拾以上。不注选阙。大使臣唯不选三路。文臣知州资序。不拘此法。 应奉特旨。或朝旨。令吏部与差。若于格法有碍。具所碍条格申都省。 应已就阙。不许退免。拟定叁日内。许换经使阙壹次。 应停替后。未成任者。不得差注在京诸司差遣。 应命官犯罪。枉被降等而得攺正。若已授阙而愿赴。或已赴而愿就注及愿罢者听。其因罪责降。而在任该牵复应就移准此。 应命官已授差遣。愿对换资序。同各应差注。湏阙期相去壹年内。仍于见任官替。期百日前亲身赴部。陈乞审验。召保贰员。如不是本路。或邻路壹等合入窠阙。并不许对换。已对换者不得再换。即因罪犯应入逺者。不得换近地。 应授阙未上。而改阙满期过半年者。谓元待壹年而改壹年半之类。许还选。依名次攺注。 应四选差注。应入逺小者。以去阙下阡里外为逺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 应本贯临安府并寄居人。许注授京局窠阙。 应参选注阙官。于射阙前契勘本官。委的有无祖产。并妻家田产在所射阙处。取甘伏䥴降文状申部。方许指射。不得妄作有祖产并妻家田产。乞行退阙。 应阙两人以上指射者。当日拟定名次最髙人。应注官。不注寄居及本贯州。其因父祖改用别州军户贯。及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本贯及本路寄居。或不系寄居及本贯州。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 应文武官。不许注授前任差遣。 应宗室注授差遣大藩节镇。每州不得过柒员。余州不得过陆员。万户县不得过参员。余县不得过两员。本县镇官兼烟火公事与县官。通计员数。 应四川文武官注授。东南郡县窠阙。大藩节镇。每州不得过肆员。余州不得过贰员。万户县不得过贰员。不系万户县。不许差注。 应知县被罢。止许注中下县。如系蜀士。仍照限员。指挥不得过两员。 应二广州县官。以贪黩被按罢。不得再注二广阙。 应用刑惨酷被责人到部。降等注授。无等可降。注逺小。仍不注亲民及刑狱差遣。 应文武官。丁忧服阕厯任人升壹季名次。内文官仍与家便差遣。即服阙后改官者注近地。 应独员课利场务。及三路縁邉。若在京阙。不注老疾昏昧人。 应阙不得连注宗室。隔外姓者听注。即外姓非泛改罢。丁忧事故许赴上。 应因病妨拜跪者。不得注阙。应三色官。谓流外进纳摄官。有举主贰员。听与选阙。 应使臣。除丁忧停废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许投状召升朝官贰员。保明无赃滥违碍。与铨选降壹官注拟。无可降。汪邉逺。及贰拾年者并落籍。 应选人。经厯任。因事勒停已复元官者。理作经任差注。 应文学已经注权官壹任。理作经任差注。 应循资以上酬赏阙。依选法差注。 应判成未授官。或授讫未上。而丁忧服阕参选。限叁日与差注在外射阙。以状到日。名次超升。应理元名次者依本法。 应已注破格阙。而有故退下。在半年内者。再行出阙。伍日限满。无人愿就。依旧作破格差注。 应祖父母父母老疾。应入家便人。据状差注。在外射阙者。以状到日。于同日参选人下为名次。 应吏职恩科补官人。已授差遣。不许与人对换。 应文学遇赦。注权入官。降赦日年已陆拾者。许贰年参选。其年陆拾叁岁以上人。依指挥权差破格岳庙壹次。 应文学注权官壹任回。注正官。因罪犯离任。更注权官壹任。赃罪不在注官之限。应选差人县尉未获强盗。及杀人凶身或已获。而人数不及壹半。虽该赦。本州放行批书。开已叁考满替。或丁忧离任到部。并且与注授初官。合入差遣。 应监在京仓库门透漏经罚。廵辖马递铺得替。比较马数。该殿降。各应入近与逺处。应入逺与逺小处。内廵辖若次任更应殿降。随所入逺近与监当。 应丁忧服阕人。升半年名次。仍注近地。应差注。除前项声说外。余依本法。緫法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勑。 诸射阙。依令供具户贯。及寄居州。或有田产物力处。右隐匿不实者。依供家状不实法。仍许人告。 诸射选阙。具厯任功过举主分数。隐漏不实。及书铺各徒贰年。书铺不知情者减叁等。仍许同射阙人告。 诸差注违法差误。不当以违制论。不以赦降。自首原减。许人越诉。若不超折资序杖壹伯。其赏罚不当。或应试不试。不应试而试者杖捌拾。各不以失减。 诸人吏定夺差注下名不当。及受请嘱者。并加违法差注罪壹等。仍许上名。径赴尚书省陈诉。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 诸集注阙。每季首月检举。于拾日内注。 诸集注人并亲批就与不就。内侍郎选唱名问愿注处。 诸注官。判成后限贰叁拾人以上展壹日。愿待次者听。 诸阙应注者。限贰日拟定。选阙叁日。 诸待次人。并节录厯任。依名次置籍注阙。日长官审量注所拟阙。郎官销注阙牓。与拟牓同出。 诸非次阙牓示指射。限伍日依名次注。即经使阙非。同日指射者。以投状先后。 诸射选阙。仍于射阙状前。连具厯任以来功过举主分数。同书铺书押。委郎官抽摘㸃检。 诸应射阙者。非次经使阙。许指叁处。不赴部许指伍处。从上拟定。即集注前非次阙。未经注者并集注。同日有非次阙者依常法。 诸阙应选者。虽占射差遣。及预指射人并同选。 诸犯赃罪。若私罪情重。并未厯任。或无举主。及停替未成资。并不在选限即成资后。因前任过犯该停替。听与选。 诸选官虽应格。而曾任所选官。以其职被责罚。未隔任者。不得与选。 诸以罪不得与选。而指名奏差。及被旨持注应选阙。任满无碍选过犯。听与选。 诸选官次等人。已就未注。而应格人愿就者听。诸应奏差及无官可奏者。依选法注。 诸年陆拾以上。不注选阙。文臣知州资序。不拘此令。 诸应选见阙。满壹月无人就。虽碍别格。听选本阙。无别格及有别格。而召人满壹月。听经任碍。选人指射。又满壹月。虽系次等人。亦听权入。曾犯赃罪者。不在此限。 诸犯罪减降者。以降至罪名。计分差注。 诸罪犯不理遗阙。或依无过人例。及该赦降免罚之类。并不理过犯分数。 诸冲替差替该赦。不理遗阙。或除落更不施行。若得替后。冲替而该去官勿论。及犯冲差替。许终本任之类。其差遣并不理分数差注。 诸四川人。愿参部注授内地阙者听。仍与在部官衮理名次差注。 诸判成。因官司会问致出限者。听投状射阙。 诸注阙。各理本资。即亲民人。愿折资就监当者理监当。 诸注阙不得就。应避亲处及填替许相容隐。若有服之亲。 诸阙限员。不并注者虽非本选人。通理为数。 诸已致仕而再入官者。各依元官资拟注。诸短使在外应注阙者。虽未还并拟奏。即疾患射阙。叁日乃拟。过叁拾日未参者改注。诸授差遣者。㑹问刑部大理寺。如有罪犯。系公罪杖笞已该恩。若去官或觉举自首原免者。不作公案在寺。且与差注。即后有特旨。并改正。 诸奉特旨或朝旨。令吏部与差。若于格法有碍者。具所碍条格申都省。 诸拟注差遣。结衔应带充添权差监。改就务兼催纲字。与父祖名相犯者免廻避。 诸已就阙。不许退免。即事应会问者。许占壹阙。余指射人听别射。其应会问而除程过半月未到者令别射。 诸阙两人以上指射者。当日拟定名次。最髙之人。上名若有违碍。应定夺限日下与决。如不该指射。即日坐条告示。方拟以次应法之人。如以次人不愿等候者。即别行晓示。召在部人指射。内有元指射人未曾别就阙者亦听注。其被受取会官司。仍限即时回报。 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即前任州官今射县官。及非前任治所。各不因体量过犯离任。并听注其场务课额。叁万贯以上者。不拘此令。 诸注官。不注寄居及本贯州。不系寄居及本贯州。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即本贯开封府者。唯不注本县。 诸川峡路知州与通判。不并差川峡人职官。判司兵官令佐并准此。监司属官。每司不得过贰员。 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壹州人。 诸代父祖兄弟入广南逺地人。如自合入。若今任因事合入逺小处者。不得用所代折免。 诸以过犯入逺及逺小处监当者。虽祖父母父母老疾。不在免限。
诸因用刑残酷被责之人。本部置簿籍记姓名。到部与降等注授。仍不注亲民。及刑狱差遣。 诸停替人。不得差注在京诸司差遣。诸课利场务。虽非选阙。不注犯赃罪人。诸库务监官。任内赤历库经要切簿书无亡失者。听差注。 诸押香药纲欠失。及不觉盗满壹伯伍拾斤。得戸部报者。注逺小处。 诸前任二广州县官。以贪黩被按罢人。不得再注二广阙。诸以营葬。乞移替而得旨移替者。如违限不葬。及官司保明失实。并奏劾其违限者。候葬毕。注逺小处。 诸阙员应举官。有见任人去替壹季。及非次阙待报过壹月。创添置阙。两月计递传倍程不举到。或限内入递到而碍法应退回。别举计程徃复。已在限外者听依格差注。 诸特旨除授。及占射差遣并合入家便。或因冲改省并指射者。不得对移。即任满有酬赏。若课利场务。或立界处。及犯罪已发者准此。 诸待次人却叙用。及前任赃罪。若私罪情重。冲替事理重者。参经集注。公罪徒及私罪稍重。冲替事理稍重者肆。集私罪稍轻。冲替事理轻者伍集。不就阙虽有假。故并直注见阙。次近阙。次季阙。愿从便注。听依合入路分。不得改换。即应入家便者。各展壹集。其祖父母父母老疾者。不用此令。 诸在外应直注者。并就注即直注。已拟未奏。而有人愿就者听改。 诸不得对移人。自避亲若嫌。及因罪犯体量。应移者并听移。特旨除授者取裁。 诸初补官。年未及格。或年虽已及铨试。呈试中但未经任者。并不得用恩例陈乞差遣。及堂除虽奉特旨。执奏不行。 诸注阙应报别司者。奏钞还部后。限贰日速者壹日。诸四川申到奏辟。及定差阙内有不该差注者。即时附籍。押官限壹日。具申都省。候得指挥。听本部出阙。许本贯四川。或系内地。而名籍见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虽已参转运司。见理名次。而因事到阙无违碍人。参部注授。壹季无人愿就者。并还本处奏辟定差。 诸授官未上。应退免者。追元给付身文书。批凿事因。押官用印讫。缴申都省毁抹。 诸差注应取会者。官司限当日回报。 诸得旨注差遣。而都省下本选取会者。限壹日勘当申。 诸到任任满。赏不许较量计理功分。任恶弱水土处。被赏者听如格。诸授阙未上。而改阙满期。过半年者许还选。依名次改注。诸命官参选。并取索印纸并告勑宣劄。㸃检如曾权摄职任。而不批书任内事因者。并申举究治。仍候会问圆备。方得注授差遣。 诸愿就八路射阙者。限叁日报本路。停替人应参选者准此。即本路无阙而愿归部。或八路人受䕃补。应参选而愿径参转运司注授者。并听。 诸四川人。愿参部注授内地阙者听。仍与在部官衮理名次差注。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格。 校量功过功状 过犯转官减年以上酬。赏减半。州县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右肆拾分减叁年磨勘 冲替事理重循两资 降监当右叁拾分减贰年磨勘 冲替事理稍重循壹资 降逺小处右贰拾分减壹年磨勘 私罪杖已下髙壹任。每任各理。 公罪徒占射差遣 冲替事理轻。差替及非时放罢。以理去官者非。降逺小处右拾分不拘名次路分 公罪杖不依名次指射差遣升壹年名次。注家便优便。升壹年名次。不拘路分。免短使。升半年以上名次。 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先次指射差遣。右捌分免短使。升壹季名次。免逺免试 公罪笞免短使 罚短使。不拘名次。不拘路次家便优便右陆分升壹年名次 壹犯罚俸直。右肆分举官壹员升壹季名次已下。升名零日右壹分淳祐令 诸品官。因省员废并冲攺。及因事而误罢任。许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亲民资序人。已及贰年。依得替人例。小使臣仍免短使。若去替不及半年。本路有阙。许差权补成考任。即因事误罢。而替人未到。或被冲改。未授差遣。而后人有故不赴者。听还旧任。其未到任人。省员废并冲改者。与依元名次。不拘路分就注。连遇省贠废并冲改者。依在任人法。 诸寄禄官。朝议大夫已下及使臣。因祖父母父母老疾。若婚葬。愿折资监当者。召保官贰员。所在官司验实无绾系。保明申尚书吏部。许不拘本贯指射。即应入逺地监当。因祖父母父母老疾。愿不理任而入近地者准此。以上不许举辟对移。其縁邉主兵官。及干办埽岸。并诸河押纲使臣。不用此令。 诸命官。应入川广福建。有期以上亲。愿不理入逺而代之者。虽官资不同听代。 诸命官应入川广福建路。如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在川广福建路指射。若已授或在任。听于未差移前召保官贰员。申尚书吏部。勘会不虚。权入近地。 诸命官犯罪。枉被降等而得改正。若已授阙而愿赴。或已赴而愿就注及愿罢者听。其因罪责降。而在任该牵复应就移者准此。诸命官已授差遣。愿对换者资序同。而各应差注。湏阙期相去壹年内。仍于见任官替。期百日前。亲身赴尚书吏部陈乞审验。召保官贰员。不以路分听换。如授百日已下阙。未满陆拾日。及过满见阙。未满叁拾日者亦听。 诸命官应入逺。虽已授勑吿宣劄。有赏该免。或因祖父母父母老疾。及婚葬愿折资监当者。限陆拾日自陈。其监当人。愿不理任而入近地者准此。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 元丰三年三月一日。勑吏部勘会。緫称老弱老病。或老弱昏昧。或老或年髙老昧。立文不同。今申明应条内。言年老弱者不湏昏病。若称老病或昏老者。并相湏柒拾以上。虽无疾病。亦同其言年老昏昧之类者。但有壹事。即碍差注。 建炎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四选自来官员注授差遣。乞于伍等路分内指入壹等。今来车驾移跸两浙。所有路分逺近不一。除依条合注逺外。余并不分路分。衮同差注。本所看详前项指挥。系权冝措置。难以修为成法。合编节存留。申明照用。绍兴三年四月二十日。勑应被责。令吏部及送吏部注广南监当。或逺小处监当人。其有元不曽到部。无名籍照验者。依所降被责指挥。便行具阙。申尚书省点差。如后来有碍郷贯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陈。从本部具钞。改本路一般差遣。如隐匿辄上。依避亲辄之官法断罪。本所看详上件指挥。当来縁为有元不曽到部。无名籍照据之人。一时申请。止合编节存留。申明照用。 绍兴三年十一月八日。勑吏部侍郎郑滋劄子。契勘移跸两浙。其路分逺近。理合权冝措置。欲乞以去行在驻跸处。阡里外为逺地。不及阡里为近地。仍乞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奉圣㫖依。绍兴六年五月十四日。勑吏部状。勘会侍郎右选。已申请到指挥。权以去行在驻跸。以阡里外为逺。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縁上件指挥。止系侍郎右。选申请。尚书左右选。今欲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奉圣㫖依。乾道九年七月一日。勑吏部状。伏覩尚书左右选。侍郎右选。差注应入逺小者。以去阙下阡里外为逺。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本部侍郎左选。除依已立定格法。川广福建。理为逺地。外有合注小处。并逺小处。今看详欲依三。选差注。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庶几均一。奉圣㫖依本所看详逐件指挥。止是权冝所降。难以立为成法。合编节存留。甲明照用。 绍兴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都省批状。勑令所申吏部。法称注官。不注前任州不曽有权摄之文。后批勘会官员。曽权摄处。难以注拟。送吏部照会施行。 淳熈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勑本贯临安府。并寄居人。许注授京局窠阙。 绍兴十年六月六日。勑淮南到任任满该赏。比附任恶弱水土格法减半。理为功分。循资人不减。 淳熈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勑京西利州路州县官到任。任满所得酬赏。依淮南已得指挥。比附水土恶弱。减半计理功分。 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都省劄子。吏部措置四川。定差不该阙。许川路到行在官指射。权不引用。碍川峡人同任条法。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勑川峡四路转运司。合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以名次。依格差注。本所看详前项指挥。并系权冝措置。难以冲改本条。止合编节存留。申明照用。 绍兴三十一年正月三十日。都省批状招信军。免差官员。寄居待阙。乾道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都省批状髙邮军。免差寄居待阙官。七年四月九日。勑淮安州。免差寄居待阙官。本所看详前项指挥。系是一时所降。难以立为成法。合编节存留。申明照用。 乾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勑广南福建两浙路。通海去处。当职官任满。批书委无透漏见钱出外界。方许注授差遣。 乾道四年八月十七日。勑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致降指挥。先次放罢。后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令吏部放行注授。庆元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枢密院劄子。吏部申臣僚奏。窃见今日士大夫。饕荣嗜进。恬不退省。年及休致。尚不知止。欲望播告中外。有合引年者。据礼求退。奉圣旨依。后批照得其间。有曽立战功及拣汰离军。并归正归朝归明忠顺官等。应合得恩例添差人。如或年及。若行差注。于今来指挥有无违碍。送吏部看详申枢密院。本部勘会前项。逐色添差。并系恩例优恤战功归正等人。节次特与恩例添差。不厘务差遣。窃恐难以引用。今来所降引年求退指挥今看详。伏乞朝廷指挥施行。再准批下。即未见声说。应以恩例并特添差之人。如或年及。于今降指挥若行差注。有无违碍。送吏部逐一分明指定。申本部勘会。除特添差人系朝廷差注外。所有宗室随龙戚里奉使。并应以恩例添差之人。难以引用。今来引年求退指挥。今指定欲从本部已申事理施行。伏候指挥。右劄付吏部。从指定到事理施行。 嘉泰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臣僚奏。仰惟国家法令。所冝遵守。或创例破法。岂可不参酌而订正之。战功迹状明白。方许添差。今有以获盗比类。陈乞添差者。侍左借阙以发遣。一时在部滞留之人。其指射不尽之阙。自合收还。近来徃徃打入破格。则自此不用差法定格。皆得注授。莫若自今凢借阙差注。用不尽阙。仍旧收入未该使阙。不作破格。则内地佳阙。庶得自此循格而注拟。欲望并令吏部措置革绝施行。奉圣旨依。令三省枢密院吏部常切遵守。
嘉泰三年八月空日。都省批下吏部申淮南转运副使王璆。奏川路四漕司到部人。攘夺射阙。欲望明诏吏部。今后刷到逐路岁阙。不许在部人陈状。以佗阙对换。本部勘当。已刷到逐路岁阙。不许在部人陈状。以其佗定差阙对换一节。合从所乞施行外。今措置今后已经逐路逐州陈乞在外指射人。更不许就四路运司重行射阙。如已在外指射。却又就运司注拟。后来定差文字到部。或在外指射文字到司。本部及转运司。并行具申朝廷取旨放罢。仍乞下四路运司。常切遵执施行。其转运司定差。自不当用部阙堂阙辟阙外。所有在外指射人。即不许令陈乞定差阙。及辟差阙。其因事到阙人。止许陈乞部阙。及见牓岁阙。申省去后。后批送部。从勘当到事理施行。 淳熈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勑吏部状。承淳熈二年二月八日勑。分差建康。镇江。鄂州。鱼关。利州。粮料院等阙。奉圣旨并发归吏部使阙。仍条具差注格法。申尚书省。今具下项。一尚书右选两浙西路安抚司指使。两浙路转运司凖备差使。右注无赃罪监当人。仍不以已未经任。并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两浙东路安抚司。凖备差使。元系本选使阙。续承指挥作准备差遣。欲依旧作准备差使称呼。并依元差注格法注授。监赡军激赏北外酒库。欲比附本选场务选法注授。一尚书左选 诸路安抚司主管机冝文字。 诸路转运司主管文字。淮东西湖广四川緫领所干办公事。 诸路安抚司主管。书冩机冝文字。 广西盐事司主管官。右并选注通判次第。贰任知县资序曽经歴任亲民人。诸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右并选注通判资序。及第贰任知县资序人。诸路转运司干办公事。 诸路提刑司干办公事。右并选注通判。次知县资序人。诸路提举茶盐司干办公事。 福建茶事司干办公事。 福建市舶司干办公事。右并选注第贰任知县。次初任知县。资序经厯任人次第。叁任监当人。两浙路转运司催促起发行在物斛官。右并选注承务郎以上。曽任监当任满人。选人曽歴判司簿尉。关升令录资序以上人。签书雅州军事。判官㕔公事。右注第贰任知县。次酬奖改官。合入知县人。破格注初任知县资序次第。贰任监当资序人。通判淮南 湖北路右并注知州。次通判人。破格注初任通判次第。贰任知县资序人。广西 四川路右注第贰任通判。次初任通判人。破格注初任通判次第。贰任知县资序人。诸路州军府教授。右。选注曾试中词学兼茂科。曾试中内外学官。先学官。次教官。殿试第壹甲。及省试上拾名。旧法太学上舎。或公试上叁名。国子监取解上叁名。曽任太学辟廱宗学官为等次。并不限资序名次。考任年甲过犯。并先注应格数多人。如同日指射者。有应格数均之人。即以应格髙下差注。内无可取会及不见得前项因依之人。许令召本色出身官贰员。结朝典之罪委保。若限内无应格之人。依旧再牓半月。又无应格人。虽磨勘改官。唯注知县人。亦许差次注。太学旧法曾升补内舎人。次曾任教授经任人。次进士上舎出身。年叁拾以上。曾厯任人。内节镇去处。选注承务郎以上官。更不通差选人。勘㑹京朝官。各以贰年为任使。叁年已下阙。诸路通判。各以贰年为任使。肆年已下阙。一侍郎左。选监当监门 监临安府都盐仓贰员。 监临安府造船场。 监行在和剂局门。 监杂买务杂卖场门。 监文思院上界门。 监文思院下界门。铸钱司检踏官琼州琼管司主管机冝文字。 邕州溪洞司主管机冝文字。 湖广緫领所拨发船运官。今拟差注。曽任正格职官差遣。仕满及成贰考人。次注曾任正格令录差遣。任满及成贰考人。如牓及壹月无人就注。曾任判司簿尉。任满用举主关升人。监行在诸酒库。 监行在赡军东酒库。 监行在赡军北外酒库。监行在赡军余杭库。 监行在赡军中酒库。今拟差注曽任叁万贯以上场务。课利无亏欠。有举主壹员以上人。次注曽任判司簿尉。任满用举主关升人。如牓及壹月无人就注。常调关升。有举主壹员以上人。勘会以上窠阙。并注无过犯疾病。年未陆拾人。如同日有宗室指射。依县令法不许升压。与在部人衮同差注。并先注应格数多人。如有应格数均之人。即以应格髙下差注。以上并乞使陆年阙。不作破格较量选。县丞 卭州大邑县丞兼合同场。 汉州绵竹县丞兼合同场。凖格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并常。调职官。知县及应入县令。衮理恩例。名次髙下。差注较量。选。一侍郎右。选 勘会本。选。元有凖备差使。江南西路转运司贰员。淮南转运司贰员。湖北转运司贰员。广西转运司壹员。江东转运司贰员。湖南转运司贰员。福建转运司贰员。共壹拾参阙。欲依尚书右。选已措置事理。依旧从本。选使阙。及广南西路安抚司凖备差遣贰员。今降指挥。攺作凖备差使称呼。本选依旧使阙。黎州兵马监押兼买马。欲依本选差格指挥注授。信州鈆山县银铜场。 永康军在城商税。兼合同场。系縁邉 行在㸃检所。乌程瓶场。欲依兴国军合同场阙法。内永康军。系縁邉招信军。天长县。张家埠。税兼烟火公事。 主管。安丰军榷场徃来押发使臣。内小使臣壹员。欲比附安丰军花厌面镇榷场官阙法。秘书省门。 国学公厨。欲注授经任人。度牒库。欲比附浙西安抚司回易库阙法。两浙转运司凖备差使。内柒员小使臣 两浙西路安抚司指使。内壹员小使臣注无赃罪监当资序人。仍不以已未经任。并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临安府保安闸。欲比附嘉兴府嘉兴县。杉青堰闸阙法。襄阳府排岸。欲比附潭州排岸阙法。福建路安抚司。沿海缉捕盗贼。 福州萩芦都廵寨。缉捕盗贼。 两浙转运司。催促纲运。欲依。选法。行在赡军捌酒库。欲先注亲民。次监当。年未伍拾人。曾经课利场务。増羡被赏之人。仍不注军班。及军功进纳补授人。如牓及壹月。无曾经増羡被赏人愿就。即依选法差注。 三月二十三日奉圣旨。并依吏部所申。尚书侍郎左右选。考功通用令。 诸在京职任。并管押纲运官。有本辖发遣公据。或印纸听照用差注。磨勘事节不圆。方许会问。尚书左右选侍郎右选通用令 诸得假出外人。已辞未见者。不得射阙。诸已注外任差遣者。告示授宣勑告身。后伍日内并赴朝辞。尚书左右选通用令 诸参选人。待次满壹年半。丁忧服阕。或初出官。若降叙监当。及三路縁邉川广福建路替回贰年。不因罪犯。体量而冲改减罢。及折资监当贰年半。父母老疾。应入家便叁年。不就阙者虽在外。并于限满日从上直注经使阙。 诸文武官丁忧服阕歴任人。升壹季名次。其未参选。因应举或召试得及第出身者凖此。内文官仍与家便差遣。即服阕后改官者注近地。诸经按察官司。体量老疾昏昧者不得就注。 诸在任人。牵复合入差遣者。就移邻路见阙及经使阙。无阙者与待次人通注。尚书左选侍郎左右选通用令 诸以恩例陈乞。若特旨及奏差并得家便优便者。不理所入路分。尚书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令 诸因病妨拜跪者。未得注阙。 诸前任在京仓库末帐未毕。及法酒库缾器未足者。未得注阙。 诸三色官有举主贰员。听预选。尚书侍郎右选考功通用令 诸承直郎已下。换授使臣而就邉逺者。听入亲民。尚书侍郎左选通用令 诸未参选人。试刑法虽不入等。而应留者注合入阙。 诸得家便优便者。不拘路分通注。 诸录事司法参军。叁经检法不当断罚者。注官日与逺小处。 诸知州县令。已参选而考课未到听注阙。应降差遣者。虽已赴并追攺。 诸阙不得连注宗室。隔外姓者听注。即外姓非泛改罢。丁忧事故许赴上。尚书左选侍郎右选通用令 诸应入亲民而愿理本资就监当。及于应入路分。愿以次就逺者并听。尚书侍郎右选通用令 诸朝旨与差遣而指定路分者。不以名次注拟。诸因盐事。在任两经推赏者。与占射差遣人衮理名次差注。 诸军班因转员换授。限拾日注愿就。应入阙无即添差。其陜西河东路土军都虞候换授者。不用此令。 诸应注军班武艺出身而无本等者。聴以禁军武艺补。进义校尉已下转授及教阅军人。因恩泽换授者充。诸军班因转员换授者。初任替成资阙。即陜西河东路土军都虞候换授。无战功者不用此令。 诸监当人。在任应关升者。就注亲民阙。 诸注阙者不得连任在京。其奏差及就经使见阙。听两任。祖父母父母老疾。应指射者叁任。诸初参选已召保合门祗候以上勘当讫。报合门即年虽及格长官审察。未堪厘务者。未得与注差遣。 诸因犯盗招降或徒伴縁告首补官人。不得差注四川及三路帅司差遣之类。 诸曽押纲人不注沿江监税。曽充下班祗应。于都亭驿祗应者。不注北使路阙。 诸选官见阙无人就者。应选材武。听取年未伍拾人。余限年者虽年陆拾伍并聴选。 诸参选试中人。曽充武学内舎生壹年者许选。注縁邉阙。上舎生虽不试亦凖此。 诸初出官人。年贰拾聴赴选。无出身者。具所习艺业投家状试卷乞试。牒马军司及侍郎左选。候试中注差遣。 诸应试不中。而年及肆拾。两试不中。而年及叁拾伍者。令写家状读律。注双员监当。 诸使臣除丁忧停废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许投状召升朝官贰员。保明无赃滥违碍与铨选。降壹官注拟。无可降者。注邉逺壹等差遣。及贰拾年者并落籍。侍郎左右选通用令 诸计限应直注人。季集日短差出京。及因公事妨射阙。或无合入阙者。不理为集数。
尚书左选令 诸非本部注拟之官。而被旨送部。与合入差遣。或因体量负犯到部者。其资序逺近。并依本部法。 诸鎻㕔及第。或赐出身。及特旨与亲民。并酬奖改官人。若未经任。并止注监当。仍理亲民资序。任满即理第贰任知县资序。候关升通判讫方许注授通判。 诸进士叁人及第者免逺。第肆第伍人及有官应举出身。并特旨与亲民者入近地。次入逺。再入近地。后并入逺。有歴任者通计。 诸自川广替回。入近地两任。即未成资并福建替回者壹任。后并入逺。因体量负犯罢。及福建不满壹年者。入元路分即就知县。过叁拾日见阙或直注阙者。依福建法。诸应注小处者。依合入逺近。通理名次。愿依冲替事理轻人例者聴。 诸叙授散官入逺小处监当者。回日依元得旨与差遣。 诸非小处阙。两经集者听注。应入小处人。 诸降贰等。并叙官人。并入次逺。应入次逺者。仍注小处。 诸牵复合入资序人。见任次逺。移近地。在近地。移次逺。 诸牵复人。元因疾病降等者到部。牒御史台看验。在外符监司保明已安者。与差移。 诸牵复合入资序人。见任川广。与就移邻路次逺。诸叙官。以元犯应降等而无等可降者。赃罪注合入路分差遣。公私罪与近地。 诸官员犯罪。叙充散官降等。若见存官应与差遣者并逺小处。即叙见存官。而系公罪徒。私罪杖已下者。注合入路分。诸亲民人。任监当已成资而应直注监当者。改注以次亲民。 诸独员课利场务。北使经由处亲民。及三路縁邉。若在京阙。不注老疾昏昧之人。诸职田优厚处。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许连任。其进纳及曾犯赃罪。若入小处者并不注。 诸破格窠阙。广南满壹月以上。诸路及广南签判知县县丞满半年以上。各无人愿就者申都省。运诸选格应取实歴人者。若经任寺监丞以上。及朝廷选任。并依实歴法。尚书左选格 选亲民官经朝廷选任 经任寺监丞 考课优等 本职被赏曾歴本资右以次选尚书左选申明 淳熈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勑吏部尚书王希吕劄子。契勘四选通用法。诸已就阙。不许退免。拟定麦日内许换经使阙壹次。尚右侍左侍右。见今遵用。独尚左或壹月或拾日。不赴铨量。许其退阙。即是暗冲成法。欲令尚左一体遵用上条施行。奉圣旨依。尚书右选令 诸非选亲民阙。叁经集注。无人就者。注经任合入监当人。即见阙并立界去替两月无人就者。注无赃罪降监当人。 诸经使阙。朝旨令速注人者限叁日。无人就者虽碍选。并从下直注。即见阙已召非正入人。而壹季无人就者凖此。 诸应从下直注者。外任以入门。在京以参选日为次。父母老疾。应注家便。或自八路替回。并服阕及不因罪犯体量而冲改减罢人并免。诸应入小处逺处逺小处。而无本等阙者。注经使非。选阙。其大藩节镇并驻泊都监叁州廵检。唯叁经集注者听注。 诸应入逺处者。以前任比类逺近。即前任八路者。注经使壹季邻路阙。 诸阙牓及半年以上无人愿就者。亲民阙许本等亲民资序不应格人。或经任监当应材武人。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限满无人愿就。注初任监当材武人。如同日限内有本等应格人愿就。即先差应格人。其监当阙。注经任人。次未经任人。依名次差注。同日有应格人愿就。即先差应格人。限满无人就。聴降等监当人指射。诸应降等者亲民人入监当。监当人入逺小处。 诸亲民监当阙晓示及半年。无本等人愿就者。别作壹牓。限伍日依破格法差注。如同日有应格人愿就。即先差应格人。诸立界选阙。去替两月无人就者。亲民阙聴小处亲民及降监当人。就监当阙听碍选并逺小处人就即应入双员。或指定路分监当。不用此令。 诸注亲民阙。计到任日。年㭍拾者改注别阙。 诸年㭍拾以上到选。而审验不堪厘务。并已降监当。本任又犯私罪情重。及赃罪并取裁。即经枢密院肆等以上差遣。及显有劳効者。仍于状内贴说。 诸合门祗候。宣賛舎人。并间任在京外任。应外任而合门奏留者注优便阙。理为外任。即自愿供职者依常法。 诸大使臣。充校尉下班祗应副尉。日所得转官资减年过犯。通行较量。内转官减年。并减半转资。以贰拾分计功差注。 诸内侍官年叁拾。非事故责降。到选者与亲民。 诸内侍官。应入小处或监当。而无阙者。与前班通注。 诸选内侍官阙。无应格者。不限举主。 诸官应差内侍官。权而无人可差者。牒入内内侍省。尚书右选申明 乾道六年二月五日。枢密院劄子。今后武臣横行。如愿赴部注授之人。照应大使臣参部格法差注施行。侍郎左选令 诸职官愿注知县常调令录。知令录愿就县丞判司簿尉。及应试人愿就残零阙者。并与本等人通注。即因奏荐特恩。或恩例得循资。并与从事郎监当者准此。 诸新及第出身人。未授官而寻医侍养。或丁忧及年小未注官者。参选日依元得指挥注拟。 诸初及第出身人。定日集注。不赴者候参选注经使阙。其八路人愿归本路射阙者听。 诸有官应举及第。愿别授差遣者。于本甲上名注拟。诸上舎试中。两优释褐。依及第第贰人拟官注授差遣。 诸集注定日。先职官。次令丞判司簿尉。 诸注官并亲赴。若就注及被权差内外干办。并出京待阙。而所射阙未该。欲别指射者听。家人同书铺下状。 诸判成者。限贰日注官。先注经使阙。愿待阙者听。 诸应选见阙。壹季无人就。聴应试人指射。仍依选法。 诸循资以上酬赏阙。依选法。其系水土恶弱。摄官初授正官。愿就者听。 诸以恩例陈乞差遣者。不许用奏举阙。若不碍选者。许乞选注处。 诸选人经厯任。因事勒停已复元官者。理作经任人差注。 诸文学已经注权官壹任者。理作经任人差注。 诸丁忧服阕厯任人。升壹季名次其未参选。因应举或召试得及第出身者凖此。仍与家便差遣。诸判成未授官。或授讫未上而丁忧者。限阕参选。限叁日关会所属与差注。其在外射阙者。以状到日为名次超升。诸应得占射差遣者。不依名次路分。注合入阙。文书未足。许先占。已占未注者。许换壹次。若愿占未使阙者。牓示伍日。上名不就。听注其未注。而为非次阙者。候限满。因事得不依名次者。理投状日。隔任收使者。理后来下状日。 诸阙牓及壹季以上。无人愿就者。并于月首根刷。作破格阙。定日除。司法参军。县令外。不以资序考第举主路分年甲专法。许应射阙人指射。以恩例名次髙下。衮同集注。其职官县丞录事司理参军。仍注经任。或歴任壹考以上人。若碍本贯。前任州三代名讳。及曾犯赃或私罪稍重。并不在破格差注之限。即进献纳人。
仍不注职官录参县丞司理参军。诸破格窠阙。集注日有应格人愿就。即先注应格人。仍于集注日辰时投状。如不即投状集注时。虽称愿就。止与破格人衮同差注。其残零阙。若集注后再牓拾日。无免试人应就者。方注待残零阙人。又牓拾日。无人指射。即注待无人愿就。残零阙人内未合注官人。不在差注之限。 诸已注破格阙。而有故退下在半年内者。再行出阙。伍日限满。无人就。依旧作破格差注。 诸祖父母父母老疾应入家便人。据状差注。仍注簿符本贯。或住止州勘验诣实。保明申部勾销。在外射阙者。以状到日。于同日参选人下为名次。 诸已判成。而用恩赏改路分。或升名次者。下状后满柒日注官。 诸广南逺地阙。去替叁月。余路两月。及经使见阙。无人就者。每月刬刷。听无赃罪并非前任勒停冲替事理重稍重。未得与官。及见展殿人。余依次第注拟。有举主者。许权知通注。若年陆拾以上。及有私罪情重。或三色官并无举主人。不得权注。残零阙无举主者。仍不通注。 诸罢举监当。及下文选注阙。去替壹年。刬刷并非次阙。晓示合参选。年未陆拾。厯任无赃罪有举主。非前任停替合入人。限伍日指射。主判不拘名次。以举主考第出身劳绩过犯次第。选优者充。余选注阙。及诸处得旨令选差者。量材注授。以上差拟。仍依本法。吉州。徳清。武康。嘉兴府。崇徳县令。南劔州。尤溪。将乐。顺昌。劔浦。沙县。邵武军。光泽。邵武。㤗宁。建宁县尉。选注年伍拾已下无私罪。曾任县尉。无捕盗遗阙。或曾获盗得酬奖。若试武艺得官人。即福建路银铜鈆锡冶监官。选诸无官可举阙。选注年未陆拾合入人。若见阙及主管官阙。到满叁月。已经选注无人就者。每月刬刷。许应试非见展殿人就。以上差注赏罚。仍依举法。 诸残零阙。每月别牓。依格注拟。其有赃罪。及前任勒停冲替稍重。或未得与差遣。若见展殿者。并不在注拟之限。 诸非广南人。在部愿徃广南路就阙者。依条符本路转运司。令在本路及湖南福建诸路人之上。 诸江南东西荆湖北路职官。令佐判司残零见阙经使。伍日内符本路转运司就注。 诸合入广南逺地官授讫。未成资离任者。依前差注。诸授广南逺地官已到任。因省并及丁忧虽不成考者。理为逺官任数。即贰年替罢有差出假故。或非犯私罪。入禁破考者凖此。 诸八路官任满。以酬赏应预射阙者。虽考帐未到。并听差。 诸以奏举。右恩赏及考任应升改资序已注八路阙。而以罪不应得者。报本路改差。公罪听赴任止理本资。仍关考功。 诸病患拜跪不妨者。与注合入官。即不许乞免谢辞。 诸劳绩及陈乞朝旨。指定与官。于差注妨碍者覆奏。 诸在外应射阙。并移注人与先注见阙。无见阙。即注近阙。系同月满者。依状内次第。诸应注阙。而愿出京待次者。射阙注拟。依在外移注法。 诸避亲若嫌。应对移者。移一般阙。次同县镇移本州。同州移邻州。同路移邻路。碍亲人愿罢而未成资。与免试者依元入路分。 诸阙本等人不就者。虽非应入路分。并听注。诸寻医侍养年满者。注元合入路分官前任已成资者依得替法。 诸因过犯。特旨与判司者。注合入路分小处司理。司法。司户参军。无即注簿尉。未成考虽不因过犯去官。还依上法差注。 诸废县为镇。合选注阙。监官贰考。尉壹考。以上年未陆拾。厯任无赃罪。非前任勒停冲替事理重。稍重。及流外进纳人。 诸奏辟注县尉者。任内弛慢怯懦。虽不经勘罚。并注逺小处。 诸试中刑法人。新任阙不满叁月。非循资以上者不得改注。即已就铨试。而授残零阙者。试中亦凖此。 诸循资以上酬奖阙。不得举者。亦不得注充。余酬奖处。不注有赃罪或私罪稍重人。 诸职田中等以上阙。不注曾犯赃罪。及前任停替若进纳人。 诸大理寺保明到试刑法人。堪充职者。差司直或评事。即考第举主。足者仍改合入官。 诸吏职恩科补官人。已授差遣。不许与人对换。 诸工匠伎术人。不注流内官。其诸司吏人。不许换摄官。 诸勒停叙用。与官人注经使阙。若叙法不至降资者。与降资注逺处。无资可降。注无人就逺处见阙。无见阙。即注逺处无人就残零阙。 诸注官奏讫。应报别司者限贰日。急速限当日。 诸文学遇赦。权入官注簿尉见阙。无即注经使阙。不注三路縁邉官。其赦书限年陆拾已下。而降赦日年已陆拾者。许贰年内参选。 诸文学注权簿尉者。壹任回。与注正官。犯公罪徒。若私罪或体量罪犯离任者。更注权官壹任。赃罪不在注官之限。侍郎左选尚书考功通用令 诸判司簿尉。有出身两任肆考。无出身两任伍考。摄官授正官。后叁任柒考。流外肆任拾考。歴任无赃私罪及公罪徒。或曾停替者。与录事参军。如有上文过犯。即展壹任回。以上非流外人。曾有举主肆员。或合使贰员。仍通注县令。流外有赃滥。及诸司驱使散官。三省祗应人出职者。不得入录事参军。其进纳人叁任柒考。与令录差监当。有过犯凖上法。尚书考功令 诸有出身两任肆考。无出身两任伍考。摄官授正官。后参任柒考。流外肆任拾考。与令录。若厯任有赃私罪及公罪徒。并曾停替者。更候壹任回。无上文过犯。即与令录。流外人有赃滥。及三省祗应人出职者。不得入令录。其进纳人叁任柒考。与令录。有犯凖上法。若厯任有举主。㑹问应使举主关本选。
淳祐令 诸文学遇赦。许注官。降赦日。年陆拾已下堪厘务者。本县本州转运司。次第保明申尚书吏部。有升朝官叁员奏举者。听赴部注权入官。诸承直郎已下。经尚书吏部判成。或授讫未上而丁忧者。服阕许在外指射员阙。所在州勘会月日。保明有无罪疾。申尚书吏部。 诸承直郎已下。在任因赏及特恩循资者。本任州取射阙状申尚书吏部。愿罢任者。勘验无绾系听罢。具幕职官若转运司主管帐司之类。并举县令人。不用此令。侍郎左选格幕职州县官留守府节度观察判官。 右为承直郎。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 右为儒林郎。留守府节度观察推官。军事判官。 右为文林郎。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 右为从事郎。司录录事。参军县令。 右为从政郎。知司录知录事。参军知县令。 右为修职郎。军廵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王簿县尉。 右为廸功郎。差注宗室占射 试中上等占射。 先次注授。 试中中等占射。 先次占射。 酬赏占射。 陈乞占射。 试中下等不依名次与再理黄甲免试人衮注。试中下等人之先。即先差再理黄甲免试人。如授勑在当年以免试不依名次 免试依名次 残零不依名次 残零依名次阙名新州 循州 钦州 廉州 邕州 冝州 琼州 融州 賔州容州 髙州 化州 雷州 昭州 横州 梅州 南宁军 吉阳军 万安军南恩州阳春县 惠州河源县 漳州龙岩县 漳浦县汀州上杭县 武平县贑州安逺县 龙南县右为恶弱水土处侍郎左选申明 乾道九年八月四日。勑选人厯任未及贰考。縁事罢任。非因赃罪勒停冲替稍重。或未得与差遣人。比类依初官曾经铨试不中。年及肆拾听注残零阙。承圣旨依。 淳熈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勑四川特奏名。如系廷试唱名。方许就部注授。 绍熈二年四月十一日。都省批送下吏部申。新及第因赏循至从事郎未经任人。指射职官窠阙。后批送部指定。本部照得新及第出身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人。并因该覃恩出官。试在第一甲第二甲。并系专降指挥。与职官差遣。所有其余及第初官人。虽因恩赏循入修职从事郎以上。并系未曾厯任之人。既无专降指挥。难以注授职官差遣。止合依条注司戸簿尉。破选破格监当。广南破格司法差遣。后批送部。从指定到事理施行。 庆元元年二月十四日。勑吏部状。选人过犯。因该赦恩除落及免约法。并不曾经取勘却曾经体究。虽不曾伏辩。却有供证明白。系渉赃滥之人。本部若不放行参选注授。縁已该大赦。曾经刑寺除落及免约法。若便与放行注授。窃虑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压无过犯人。欲今后似此罪犯之人。并与注降等合入差遣。如同日指射。差注在无过犯人之下。若赃滥明白之人。亦不许注授。所掌财赋及收趂课利去处。奉圣旨依吏部所申。 庆元四年六月十一日。勑今后选人所授差遣。委有私计不便。陈乞对换之人。湏要遵从条法指挥。仍踏逐本路及邻路一等合入窠阙对换施行。如不是本路及邻路。并不许对换。侍郎右选令 诸亲民监当经使见阙。晓示壹月。或虽非见阙。牓及壹季。各无应格人愿就者。作破格别作一牓晓示。限伍日召人指射。监押廵检县尉知寨阙。注监当材武人。押队阙。注经任材武校尉以上。无材武人愿就。即注亲民。次监当不应材武人。经任监当阙注初任人。内合注材武阙。如无材武人愿就。即注经任。次初任不应材武人。如同日有应格人愿就。先注应格人。诸注亲民阙。计到任日。年柒拾者。攺注别阙。 诸三经集注而不就阙。或不赴者并直注。即三路縁邉得替。及应免短使者展壹集。无升名次。两季叁季又递展壹集。诸经使见阙。听降等应入人就。同日有本等人就者注本等人。 诸进武校尉在任未成资。非因罪犯体量罢者。听注经使阙壹次。即未赴任被冲改。或省员废并者。依元名次别注应入阙。 诸叙用人。初注官依降等法。即累任未复本等。听注经使阙。 诸军功补授应入住程。愿赴诸路听候差使者听。诸进武校尉授住程阙。以理去官。并免短使。未成资者。许指射应入使臣经使阙。已授未上者。仍依元名次。 诸校尉在任转承信郎。通不及贰考省罢者。许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 诸小使臣校尉。充下班祗应副尉。日所得转官资减年过犯。通行校量。内转官减年。并减半转资。以贰拾分计功差注。诸朝旨速差人阙。召合入人。过叁日不以逺近通注。又伍日亲民阙。召经任监当人。
监当阙。召初任人。又伍日注本等应直注人。仍先依逺近。即前任停替者并不注。 诸比较贼盗。已替而㑹赦。应降监当者与合入监当。应奏劾者免勘。合入近注逺。合入逺小处。即应罚短使者并免。 诸差有心力者。取经任无体量不职。或赃罪及私罪情重人充。诸押纲。因欠失拨散舟船。及廵护㪷门。任内叁经书罚者。并降逺小处。 诸库务专副得替。转授使臣。应供末帐者。候毕日与差遣。 诸监在京仓库门而透漏经罚者。应入近与逺处。应入逺与逺小处。 诸廵辖马递铺得替。比较一界马数该殿降者。应入近与逺处。应入逺与逺小处。若次任更应殿降。随所入逺近与监当。 诸差遣以近地逺地。间注不识字人。通注逺近。 诸停替人应八路直注者。以展磨勘。折短使年月。 诸出外待次人违限者。虽未参并直注。 诸小使臣应直注者。注经使阙。 诸应直注。及降监当短使已足者。聴在外待次。仍注籍。候有阙与差。应授文书并就给。 诸之官违限者。参选日注逺小处。 诸应降等者。亲民人入监当。监当人入逺小处。 诸降等人。依合入逺近注小处。经叁季无阙者。以元参选日与本等人理名次。止注集注阙。不许不就。在外者仍直注。诸应入逺人到选及壹年。非因赃罪及私罪情理稍重。见降入逺者聴与入近人通理名次。注经使阙。 诸降入逺人。经叁季无阙者。逺小许注逺地。逺地注本等非次阙。又经叁季。权入近地。经使阙。仍并在本等人之下。 诸丁忧服阕人。升半年名次。仍注近地。侍郎右选格小使臣校尉。收使恩赏名次髙下。御笔圣旨冲罢人。 国信所占射人。 押栰指占人。 先次占射人。先次注授合入差遣。 阵亡占射人。 应占射差遣人。 不依名路分。指射差遣。 祖父母父母老疾人。合与常调衮理名次。阙名新州 循州 钦州 廉州 邕州 冝州 琼州 融州 賔州容州 髙州 化州 雷州 昭州 横州 梅州南宁军 吉阳军 万安军南恩州阳春县惠州河源县漳州龙岩县 漳浦县汀州上杭县 武平县贑州安逺县 龙南县右为恶弱水土处侍郎右选申明 绍兴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尚书省批送下吏部劄子。勘会小使臣差注。依条以逺近地间注即今本选。见依绍兴三年十一月八日申请指挥。以行在壹阡里以上州军为逺地。不及壹阡里为近地。縁尚书左右选。侍郎左选。见今皆不分逺近差注。今相度欲除泛滥补官。并停替到部及过犯依条合入逺人外。余并不分逺近。衮理名次差注。庶几四选事体一同。后批送吏部照会施行。本所看详前项指挥。系是权冝申请。不湏立法。合编节存留。申明照用。尚书侍郎左选通用申明 嘉定三年七月六日。尚书省劄子。臣僚上言乞下吏部。今后摄官年满解发改授正官。及改秩者。并止许注授二广差遣。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 嘉定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尚书省劄子。吏部申命官在任有犯。任满赴部陈乞注授。约罪结绝。刑寺所约罪名。系公罪该赦。及去官勿论释放。劄付吏部与降等差遣。今后似此之人。一体施行。 嘉定五年八月九日。尚书省劄子。对换两易。差遣先申尚书省㸃对。不得径上钞。 嘉定八年二月十八日。勑吏部尚书李大性劄子。检准令诸川峡路知州与通判。并不差川峡人。职官判司兵官今佐并准此。一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尚书省劄子。吏部措置四川定差。不诙阙。许川路到行在官指射。权不引用。碍川峡人同任条法。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勑川峡四路转运司。各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以名次。依格差注。一又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照得吏部见行引用不一。委是未便。欲送检正都司详议指定。劄下吏部长贰勑令所看详指定。申看详前项指挥。并系权冝措置。难以冲改本条。止编节存留。申明照用。照得在法诸川峡知通职官判司兵官令佐。不并差川峡人。条法已有。
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贰项指挥冲改。权不引用上条外。其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曽承凖指挥冲攺。縁目今福建与昨来在京日事体不同。是致有令来申请。欲将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条法。照川峡路已降指挥权不引用。奉圣旨依。 嘉定九年五月十九日。勑吏部勘当白劄子。申陈铨曹引例破条之弊。乞下吏部四选遵守条法。不得循习再用前例。如有违犯。承行人同主令并行断勒。内壹项应在任遭按劾。与宫观人在法停替。未成资不在选限。近有到部注选阙者。本部照得在任遭按劾与宫观或罢黜人。在法碍选。不应注选阙。如非选注阙。合照格法注授。五月十九日奉圣旨依。 嘉定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勑臣僚劄子。乞分别。某职为亲民。某职不为亲民。者为定制。本所牒报吏部四选。备据进奏院。浙西安抚司。两浙转运司。临安府等处。供一知州通判知县。城南北厢诸路提刑提举茶盐司。福建茶盐司干办公事。诸路转运司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枣阳军使。云安军使。诸州签判。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察判节推。防团判官。军监判官。军事推官。知录司理。县丞主簿。㸃检所汤镇酒库。兼本镇烟火公事以上。并系亲民。一诸路安抚司参议官主管文字。主管书冩机冝文字。干办公事。四川京湖江淮沿海制置司。广东西经略司属官。江淮坑冶司。湖北铁冶司。淮东西湖广四川緫领所行宫留守司。福建广东市舶司。四川茶马司西南两外宗正司主管。睦宗院属官。诸州教授。分差监行在榷货务都茶场。分差监建康府镇江府粮料院。监仓库场务缉捕廵检准备差使。浙西安抚司回易库提领犒赏酒库所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检察官。两浙转运司主管帐司。船场官。籴买物斛官。㸃检所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检察官。诸酒库监官。柴场瓶场都钱库官。诸路都统司属官。监当不带烟火公事司。户司法楼店排岸粮料以上。并不系亲民。本所欲从诸处供到前项具申朝廷。乞批送吏部重加审订。照得诸路制置安抚经略司。并系受理一路民词。四緫领所。并四川都大茶马司。各系拘确诸州财赋。其属官事权颇重。关系亦多。㸃检激赏酒库所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主管文字干办公事。及分差诸军粮料院。分差监行在榷货务。并系朝廷选择差人。教授系壹都师儒之职。司户司法。并系州郡委送定夺公事。监镇带烟火公事去处。得以受理民讼。并难以令不与亲民差遣人注授。今将江淮都大坑冶司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湖北铁冶司干办公事。福建广南市舶司干办公事。提㸃医药饭食。诸路转运司造船场。催促买物斛官。西南外宗正司。睦宗院。㸃检酒库所。柴场。籴场。瓶场。都钱库官。提领犒赏酒库检察官。诸州监军资排岸粮料。楼店并仓库场务。应系监当并缉捕盗贼廵辖马?铺。都作院准备差使指使押队。并为不系亲民差遣。奉圣旨令吏部四选将不与亲民差遣人依资格注授。常切遵守。嘉定十五年三月一日。勑吏部看详臣僚奏。铨部自今不许文武官于前任州军注授。得阙之时隔政。傥或见次。亦合攺差。如不曾到部。所属辟差之人到任日。本州取索本人今任前任所受差勑印纸参照。若有碍前任州军。不许放令赴上。奉圣旨依。侍郎左选申明 嘉定十六年四月九日。勑奉圣旨。选人县尉。未获陆项。指挥强盗及杀人凶身。在任事发而不获。或已获而人数不及一半。虽该赦。本州放行批书。并已成叁考满替。或丁忧离任到部。并且与注授初任。合入差遣施行。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 嘉定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勑臣僚上言。今后极邉次邉州县官。不得差注吏职。奉圣旨依将沿溪峒邉州县官一体施行。 寳庆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尚书省劄子。臣僚上言自今以徃选人。先任诸郡教官。武臣先任四川二广沿邉次邉县令曽奏罢者。各不得再注前任差遣。其有已该赦。许依无过人例正令别入差遣。诸监司州郡。不得巧作名色奏辟。傥或违戾。重加镌罢。奉圣旨依。侍郎左选申明 绍定元年七月一日。都省批下吏部申。特奏名文学权差破格岳庙壹次。事后批送吏部证赦条指定。申今具下项检凖。令诸文学。遇赦许注官。降赦日年陆拾以下堪厘务者。本县本州转运司。次第保明申尚书吏部。有升朝官叁员奏举者。听赴部注权入官诸文学遇赦权入官。其赦书限年陆拾以下。而降赦日年已陆拾者。许贰年内参选。承寳庆三年十一月六日郊祀大礼赦文。内壹项勘会特奏名文学依法。遇赦日年已陆拾者。许贰年内参选。注权入官。其年陆拾叁以上。如有举主叁员。可权差破格岳庙壹次。右本部证得条法赦文。并称文学遇赦。年陆拾者许贰年内参选。若年陆拾叁岁。则不许参选。止权差破格岳庙壹次。系本部见行遵守。今具条法赦文在前。并指定上件事理申省候指挥。承后批送吏部证应赦条指挥施行。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 端平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都省劄子。臣僚上言诸路台部各有僚属賛画。穷邉傍塞用武之地。州县官属。皆湏出力。宣劳共事。岂癃老年髙之人所能胜任。欲乞行下吏部。自今后两淮京襄凢初任及再任官差遣。不许年满陆拾伍以上者注授。奉圣㫖依。 端平三年九月三十日。尚书省劄子。臣僚上言。欲自今应文武官在任。经臣僚监司郡守弹按。曽推勘体究赃状显著。永不与亲民差遣。人虽该恩。特㫖改正过名。仍许亲民。秪许到部初任注祠禄。次任注闲慢差遣。任满无过。方许授亲民。及因赃罢任。虽不经根勘。体究伏辩。而情状难恕者。虽诙赦宥。许其理雪。差邻路监司。取索干证。从公审核。结罪保明申省。方许改正。不许径自陈乞。脱略过犯。侥幸差注。九月二十四日三省同奉圣㫖依。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书左选条具。照得在法官员。因事放罢。后别任差遣成贰考。方许预选。注授选阙。近有官员放罢。后陈乞改正。便经本部。乞预选阙。修纂条例所。看详官员因事放罢。必欲其再任成资。而后许之与选。盖激其迁善改过。其有元被劾罢。不与亲民差遣。后虽引赦改正。亦合照上项成资。方得与选。今本部引用张公亮以壹考有零被罢。不与亲民。后来引赦改正。并理前任零考。径放行选阙。委是破坏成法。合照条令行。所有前后已放行之例。日后不许引用。奉圣㫖依看详到事理施行。本所看详上件指挥。虽是尚左条具。縁犯罪停替成资。隔任与选。旧法系是四选通用。即合一体。令声说存留照用。
淳祐二年六月空日。尚书省劄子。勘㑹文武官。有已注近邉差遣。故意违年。致邉头多阙官。检㑹侍左令。诸之官违限者。依得替人就试。参选日与降资。无资可降者降壹年名次。注逺小处。劄付吏部照开禧令严切遵守。一体施行。侍郎左选申明 淳祐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都省批下吏部申。今后合关升人。不得受告。若诙拟关升钞者。并与注授关升。合入阙。候得关升告下。方与具钞。后批从所申事理施行。尚书侍郎左选通用申明 淳祐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尚书省劄子。茶盐所申勘㑹淮浙盐场官。任满参注。取索印纸。㸃对遂考及零考所趂盐课。如緫比额亏及叁分以上。申朝廷劄下刑部比类责罚施行讫。方许放行参注。右劄付吏部遵照施行。侍郎左选申明 寳祐四年十二月空日。尚书省劄子。吏部申凖尚书省批下吏部条具郎中张镇奏。铨曹左选。越法舞文。为奸之弊。吏部严加革绝。开具下项。 一合受破格残零者。欲注非次经使之阙。 照得本部出阙。各有牓限。若出阙牓满伍日。为非次阙陆日。以后为经使阙。盖有恩例资序。考举应入注授。若牓及壹季以上。无应格人注授。为破格阙。再牓拾日为残零阙。不以资序考第举主路分年甲得以注授。近来多有任满得替到部。无举主。无恩例者。合注破格。或入残零人。先乞注授。却候破格残零。牓限满日具钞。今乞朝廷行下。如牓限先应作破格浅零。不许将不应格人先次注授。却候具钞。 一合入常调破选者。则欲得奏举专。选之官。照得在法奏举阙升人。入奏举之阙。若经任有举主无过犯人。则入专选阙考任关升。无举主。止合入残零。及无恩例人。合入破选监当。近来不照格法注授。必欲入奏举专选之阙。今申严之后。如有不应专选格法之人。不许引例废法注授。 一未应具钞。而曰候钞以文欺。 照得此项。皆系应入破格残零。或入阙。次牓限未满。乞先期注授。候牓满日具钞。有收使循资恩例告未下。乞先注。而候告下。日钞有过犯。未曽约法。乞先参。而候约罪到。日钞或有不得与亲民差遣。先期而入亲民门。则曰候亲民。指挥下。日钞或有未改正。乞入改正。依无过人合入之阙。乞候改正。指挥下。日钞有参部付身不圎。及印纸寄留批书未曽赍到。乞先参。候印纸或付身到。日钞有在外指射。中间有欠阙不圎。乞先诙差候保明圎备到日钞等。今乞朝廷行下。应一切候钞不图之人。不许越法陈请。 十二月十七日奉圣旨依吏部条具到事理。常切遵守施行。侍郎左选申明 寳祐五年三月七日。勑礼部申准都省批下正奏名赵饷夫劄子。乞照崇苡与韺等例。附第肆等推恩出官。照得饷夫淳祐十年中省试。覆试未通之人。自合再赴后举覆试。引援陈乞以正就。特其意不过急禄。在朝廷斟酌施行。奉圣旨依礼部所申赵饷夫。照例补下州文学初任。止许注授岳庙差遣。仍下吏部。自今遵守施行。尚书侍郎右选通用申明 寳祐五年八月一日。尚书省劄子。左司扬瑱劄子。照得军功捕盗补授人。合赴兵部参注。自有条限。近年功赏冐滥。前此有夤縁放行先示参。候本处保明到具钞。幸门既开。援例者众。委是破坏格法。欲令兵部应军功捕盗补授人。及拾年无故。不陈乞。不放参注。或诸司申辟。不许放行。仍下宣抚制緫监司照应遵守。七月二十四日。奉圣旨依本所看详。检㑹吏部尚侍右通用令。诸使臣除丁忧停废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许召升朝官贰员保明。无赃滥违碍。与铨选降壹官注授。无可降者。注邉逺壹等差遣。及贰拾年者并落籍。今详申请指挥。系军功拾年无故不陈乞。不放参注。诸司申辟不许放行。下宣抚制緫监司照应遵守。今声说照用。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 景定三年四月空日。尚书省劄子。勘㑹四川文武官。注授东南窠阙。固于条令指挥有碍。念其寄寓。亦当参酌施行。四月十三日奉圣㫖。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东南郡县窠阙。大藩节镇。每州不得过贰员。余州不得过壹员。每县万户以上。亦不得过壹员。不及万户。不许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阙。每路不许过两员。辟差窠阙。每路许以伍阙申辟。右劄付吏部遵守。 景定三年十二月空日。尚书省劄子。检会景定三年四月十三日已降指挥。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东南郡县窠阙。大藩节镇。每州不得过贰员。余州不得过壹员。母县万户以上。亦不得过壹员。不及万户。不许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阙。每路不许过两员。辟差窠阙。每路许以伍阙申辟。窃恐员多阙少。致使淹困。特与优异。湏议指挥。照得昨降指挥。以四川有官人。当于故乡取阙。故每路止放上项员数。今既在东南尚多。欲得阙养廉。难已拘已行限员。十二月十日奉圣㫖。每路照旧员额。倍添员数。其辟差堂差皆准此。侍郎左选申明 景定三年十一月空日。尚书省劄子。勘会文武官。为内外台劾罢。自有已降指挥。年限放参。若系降罢。亦有节次指挥极详。或元劾有未许放行参注亲民。及遇赦未得放行参注。虽申取朝廷指挥放参。亦未曽律以改正而后授差。所谓改正一节。即是除落过名。在选人则于班改有碍。若应荫补官。则于奏荐有碍。于参注自不相干。近闻部吏。将未改正名色。百端邀勒。在部参注人。困滞孤寒。肆为乞覔。莫此为甚。合议行下。右劄付吏部侍郎左选照今来行下事理。及节次已降指挥。将在部合放参人。并限叁日区处了毕。具申尚书省。如部吏今后輙敢阻抑。定行究治。仰常切遵守。永乐大典卷之一万四千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