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等分职任差遣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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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3:24
十二等分职任差遣劄子
臣窃以国家张官置吏,任事乆则能否著,能否著则黜陟明,黜陟明则职业修,职业修则万事理,此古今致治之要术也。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乆之弊,然不能变更者,其患有二:一者仕进资涂,等级太繁,若不践歴,无由擢用;二者歳月叙迁,有増无减,贠少人多,无地可处。此所以熟视日乆而无如之何者也。臣甞不自知其愚贱,私为陛下虑之。?以今之所谓官者,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以任能,爵以畴功。今官爵浑殽,品秩紊乱,名实不副,贠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欲治而清之,莫若于旧官九品之外,别分职任差遣为十二等之制,以进退群臣。谨具条列如左:
一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㸃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之。
一十二等之中,旧无贠数者,并乞以即今人数为定贠。自今有阙,则?不可更増。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学术、政事、勇略、钱榖、刑狱、文辞,各随才授任。其提㸃刑狱以上,皆无罢满之期。知州、知县、县令四年,余皆三年为满。未满之间,称职有功,则改官益禄,赏赐奖谕,仍居旧任。必须上等有阙,然后选择迁?。其不能称职者,则移易黜废,有罪者贬窜刑诛。
一、同等之人,虽名有尊卑,事有闲剧,地有逺近,治有小大,遇迁?之时,不复以资任相压,皆合为一等,选择进用。
一、提㸃刑狱以上,伏乞陛下与执政大臣亲加详择,其知州以下委之审官院,幕职以下委之流内铨。遇上等有阙,即于次等之中取职业修举、功利及民、累经褒赏,或有举主数多者,次取常调,少过者以次迁?。
一、应磨勘合改京官,又且依常调差遣,须候上等有阙,即取有功或举主最多者以次迁?。其自幕职入知县者,并改京官。
一、因资䕃得京官者,分监当为三等,?任皆入下等监当。候中等、上等有阙,亦依簿、尉、令、录之制,取有功或举主多者以次迁?。若知县有阙,则与幕职混同迁?,但不改官而已。仍自今后以资䕃授官者,须歴薄尉,不得直除京官。
一应因贪虐不公,或昏懦废职,坐除免停替之人,永不得复旧等差遣。内别无入已?曽,经叙理得差遣,或降充监当者,五年之外,有举主五人以上,听复旧等差遣。
右十二等之制,伏望裁择。或有可采,乞下公卿大臣详议,然后施行。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