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传卷第二十四 范曅 后汉书三十四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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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6:57

列传卷第二十四 范曅 后汉书三十四

唐章怀太子贤注

梁统

梁统

字仲宁,安定乌氏人,晋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统高祖父子都,自河东迁居北地,子都子桥,以赀千万徙茂陵,至哀、平之末,归安定。

统性刚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补中郎将,使安集凉州,拜酒泉太守。会更始败,赤眉入长安,统与窦融及诸郡守起兵保境,谋共立帅。初以位次,咸共推统,统固辞曰:「昔陈婴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今统内有尊亲,又德薄能寡,诚不足以当之。」遂共推融为河西大将军,更以统为武威太守。为政严猛,威行邻郡。

建武五年,统等各遣使随窦融长史刘钧诣阙奉贡,愿得诣行在所,诏加统宣德将军。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嚣,统与窦融等将兵会车驾。及嚣败,封统为成义侯,同产兄巡、从弟腾并为关内侯,拜腾酒泉典农都尉,悉遣还河西。十二年,统与融等俱诣京师,以列侯奉朝请,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为郎。

统在朝廷,数陈便宜。以为法令既轻,下奸不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哀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

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政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政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高帝受命诛暴,平荡天下,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寛惠柔克,遭世康平,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无革旧章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宣帝聪明正直,总御海内,臣下奉宪,无所失坠,因循先典,天下称理。至哀、平继体,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闲,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权时拨乱,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诚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轨。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施无穷之法,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施行日久,岂一朝所厘。统今所定,不宜开可。

统复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寻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经传,宜比方今事,验之往古,聿遵前典,事无难改,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要。」帝令尚书问状,统对曰:

闻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衷,则人无所厝手足。」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自高祖之兴,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谟谋深博,犹因循旧章,不轻改革,海内称理,断狱益少。至初元、建平,所减刑罚百有余条,而盗贼浸多,岁以万数。闲者三辅从横,群辈并起,至燔烧茂陵,火见未央。其后陇西、北地、西河之贼,越州度郡,万里交结,攻取库兵,劫略吏人,诏书讨捕,连年不获。是时以天下无难,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埶,犹至于此,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

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统愿陛下采择贤臣孔光、师丹等议。

议上,遂寑不报。

后出为九江太守,定封陵乡侯。统在郡亦有治迹,吏人畏爱之。卒于官。子松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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