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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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40
故唐律疏议校勘记
卷次 叶次 行次 本书 岱南阁校刻元本表 四: 前二 叔鱼罪邢侯怒 怒上重邢侯二字。八: 后三 或有 自有。后五 复肉刑 复作彼,然复有罪次也, 复作后九。 前七 名省而禁简囗囗 简下无空格十二。 前二 试鞫 訉鞫,前三 其父见之 脱其字十三。 后四 然安知狱吏之贵 然作军乎十四。 后一 或以掠笞 笞作辜。十五。 前六 皇刚 皇纲。后一 汤所往之 之下有地字,后二 多难者, 无者字。后七 旗帜上赤, 上作尚十六, 前二 应劭, 劭作诏十七。 前八 殊方来庭, 殊作徐,前九 陈元伯 陈伯之,后三 杨雄夏州箴日 夏作交,后四 东牵其竿, 竿作犀十八。 前五 况乃令穷发, 令作凌十九, 后四 民无得而称矣, 得作德二十。 前四 言天之大 言作则二一。 后四 叔向始贻子产书, 始作使,曰:作禹刑。 作上有而字二二。 前三 为御史,周然重迟, 为廷尉,史少言。重迟外寛,内深次骨, 而内深次骨前五 杜人也, 杜下有陵字。二三。 后五 号踊尽丧, 丧作哀二四。 后四 二千 三千二八。 后二 撰此律书 撰下有成字。目录 四。 前八 阑入非御在所, 在所二字乙转。八。 后五 官畜, 官下有私字。十二。 前七凡一十五条 五作六。十三。 前四 告小事虚, 与下条乙转。诬告人流罪,引虚 无注文。条注问答一。后九 对制奏事不实, 诈为制书十四。 前四 官文书, 官私文书一 一。 后八 刑罚 刑法六, 后八 囗大道也。 空格作言八。 前八 而往槩见, 而作往。前九 唐虞以陶作士理, 陶上有臯字。官也十。 前九 其治大倣张汤, 大下有抵字十七。 前六 五百里、 二千里二十。 前五 为城奴 奴作旦。二五。 后一 枭鸱其心爱慕同。 鸱作镜,慕作敬。尽后二枭鸱犯翼祖庙讳, 无此注,改为鸱。二六、 前六 并同外祖父母, 同作是。三四: 前四 伏膺 服膺。二 一。 前四 犯罪者 罪上有死字。后九 尊卑降杀 降杀下有也字。八, 后五 故云 注云十三。 前八 不用此条赎法, 用作同。十六: 前一 不实情, 不吐实情。十九、 前四 正六品上犯徒, 无上字,空一格。前六 各解见任, 任作仕。后九 用官不尽者, 无者字,空一格。二十: 前二 反逆缘坐, 坐下有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十字,双行小注。后一 谋反大逆人, 反下有及字。后六 后犯恶逆, 恶作反。后九 无宜先死到遣除, 无宜作既。已先死下名 有岂可二字。理务疏无此注疏作弘通。二三。 前九 其免死别配 者,者作若,谓本犯死, 死下有罪字。三、 四 后九 伐有 假有五。 前七 征防 点防,后三 一依岀身法, 身下有者字。六、 后二 用官各尽, 各作不。七、 前二 见有官爵, 见下有在字。八、 后一 私罪不至二年, 年下有徒字;十二; 后七 流徒, 徒流十四: 前一 诬告五品, 诬作谓;十六: 前一 诬道士等, 诬作告;后四 配流三千里, 配作故;十九; 后八 谓非谋反以下, 谓非二字乙转。二二: 前二 周年、 期年。后一 前更犯绞者 前上有准字。后三 诸若犯流徒者 诸作请。后七 注云:妻年二十一, 无注云二字。妻字起以上至兼丁亦同 作双行小注。二五。 前一 若犯一年半。五百 半下有徒字。四十日二九 后一 故云造畜者 注云造畜蛊毒。应流者。四: 一, 前七 未至前所, 前作配。二、 前二 更犯徒, 徒下有役字。五, 前九 亦收赎者或强盗 者作若合死。九, 前五 例从轻典, 典作曲。后三 无病 无疾。十三, 后九 律注。 注下有云字。二十, 前八禁书之类。 类作物。二一, 前二 故蔽、隐藏, 蔽下有匿字。前五 卖买, 买卖。二、三。 前五 具如此注, 此作子。五 八。 前九 获半以上及从共, 无及字,空一格。亡以下十二。 后五 大?、 太?。十三。 后七 假曰判官处断,乖 曰作有失十六。 后九 应奏之事类绿门 类作须。下者十七, 后一 故云 二字空格。二四。 前一 犯加徒、流, 徒作役。六 一, 前八 是为以重者论 为以二字乙转。三 前七 □以赃致罪 空格作即。十三 后三依常律 无律字。后八 亦依此律 亦作不。二十 前九 以不尽之罪罪之 以下有不实二字。二二 前三谓州县镇戍, 州作凡。二三 前七 诸衞官府吏 官作管,吏作史。奸府吏家口及于 府吏,幷作府史。府吏家内取财二五。 前三 令为课役生文, 为作以。后一 议籍,籍定十四 全脱字。后三 二人以上 下有双行小
注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十二字。后五 犯罪不栲, 栲作栲。后七 余条称谋, 谋下有者字。后八 议奴婢诸条良 全脱人例十九字,二六 后六 依本条 下有双行小注加入绞者,不加至斩八字。二七 前九 若故殴折支,合加 支作乂一等,后九 加凡人□等。 空格作二,二九, 前二 徒二年, 二作一七 六; 前九 无籍诈入者, 诈作而十一, 前六 其不知者有人不 无者字,出十二, 前一 亦共有弓无箭义 共作与,同八 三。 后三 冒名自代及代之 及作若者后九 其在诸处守当 当下有者字。四: 前六 谓非冒代之外, 无非字,空一格。六, 前七 各减一等, 一作二七。 前三 州县镇戍城门 无县字,空一格。十, 后二 既无名字, 名作各。十三。 前八 ?牛尾 ?作?。九 一 后四 诈不实者 诈下有而言二字。二 前一 二人 一人,四 前五 承言不觉云云, 不提行十一, 后七 封题误。医者绞 医者二字乙转。后九 错误、 差误十二。 后八 又各减一等。 又作及。十四 后三 其之属 其作称。十五 前五帷帐几杖之属。 帷上有谓字。十七, 前四 仍以初传为首, 传下有者字。十八, 前八 太一、 太乙十 六, 后五 哀类父母 类作吁。八, 后五 从不应得为重法, 无法字,空一格。九, 前二 小功将至, 无将字,空一格。前四 心忘宁戚, 宁作哀。十, 前三 从府号官称以下 各字在府字上,各合处徒一年十一。 后七 以行程 以为行程十四。 后五 主司知情云云, 不提行十七, 后其节十日徒 作正文十一。 十二。 后四 杂任在官供事 杂任下有谓字十三。 后九 鄕店 邸店十六。 后九 若赁乞索者, 赁作其十七。 前七 乞索 乞索者十二, 五。 后一 遗失, 违失十三。 后一 故减二等。 减作咸十三 五。 前一 应言而不言,及妄 及上有空格言者,后六 或不应得损免以 全脱,此受求得财十六。 前九 若以媵为妇, 妇作妻十八, 后二 名教不容。若祖父, 若作者母,后九 不论, 勿论十四 一。 后一 特蒙赐姓。 特作或六, 前二 各减监官一等。 监下有临字。前七 或妻若妾 或作若。八。 前六 一谓经持舅姑之 一谓二字乙转丧。前七 有所受, 有所取。后八 既无各字, 各作名。十二, 后二 恐喝娶者, 喝作唱。后四 依律不许为婚, 依作违。十四, 前八 父母主婚嫁, 嫁作者。十五: 一, 后三 止徒三年。□羊减 年下不空格三等。二, 前九, 三十二、 二十二,三。 后八 杂畜一残, 残作死。七, 前一 同私驮载法, 脱法字。八, 前六 损瘦, 瘦损。九。 前七 一群百疋,十疋瘦 十疋上有有马二字。为一分。前九 即不满十, 十下有者字。十, 前一 配翼驭调马牧, 无牧字,空一格。前三 不调习, 习下有者字。十二, 前三 当绢主五疋者, 主作十;十三; 后五 牛马, 马牛十四, 后三 有杀伤, 伤下有者字。十九, 前四 从库藏出人, 无人字,空一格。前五 止加一等, 止作上。后四 若被强盗, 盗下有者字。二一, 前三 立判案,减二等, 不提行二、三, 后八 物在还官云云, 不提行二八 前一 而守掌在官者 而作但。十六 一 前六 廏库足讫 足作是。四后 八三 左二右 二作一五,后 八五 日内无使须 须作次。十四 后八 既非即放还 还下有家字。二十 前六 止据所费财料 料作科。二二、 前九 各得其罪。 其作此十七 一, 后九 反逆止据始谋大 反,逆作反则逆者。二, 后三 谓伯叔父亲堂 在本条之末。作双行兄弟者三十五字, 小注谓伯叔父及兄弟。 䆁曰出继,谓伯叔父之子己之子,内 及兄弟之子己之子。四, 后三。 其孙妇虽非缘坐, 其作及六, 后九。 谋反 谋叛九 前八。 已杀故闘杀者 故下有杀字十三 后三。窃流徒囚还得流 囚上有罪字,小注均徒 作正文十六 前六。 而后杀之者同支 者作皆解十八 三 后八。 其被毒之人及父, 无及字,空一格。母五 前四。 谓虽毒药, 无谓字,空一格,六 后四。 厌事多 墨钉作方,后六 如此厌魅 魅作胜,十 后五 皆谓意在于恶者 在下有自字。后七 愿自焚尸 无自字,十九, 一 后七 已馔呈馔者 已馔呈□者三, 后二 从拟进而盗及食 均作空格者七, 前九 盗甲三领 无盗字,空一格。后一 即盗甲三领 无即字,空一格,十一。 后九 盗尸柩上服 服上有衣字。十二: 前一 依凡盗徒二年半 盗下有法字。二十 六, 前因而杀伤人者,同 双行小注强盗法。七: 前一 其略人以为奴婢 以作亦。不得。前三 在律无正文,解者 律下有虽字。九, 后二 所著衣服剰有财 服下有外字。物二一 九。 前三 殴伤者各准此。 者下有及杀伤三字二二 二, 后五 凡闘一百, 凡闘合杖一百六。 前三 则妾殴夫家部曲, 则作即九。 前五 殴妾不伤, 殴妾非折伤十五, 前九 殴杀 殴击十七。 前五 过失杀伤者 无伤字,前九 无皆字, 无上有文字二三 七。 前三 减等二以否 等二两字乙转。后六 荅问 荅曰九, 后一 若因而杀伤人 无若字,空一格。十 前八 一百二十 十下有斤字。后一 外祖父母夫夫之 第二夫字作空格祖父母。后四 外祖父母夫夫之 第一夫字作空格祖父母十四。 后五 若其盗实 实上有是字。十五 后四。 告乙丙个徒一年, 丙作两,二四 二, 前三 处徒二年半, 无半字,空一格。后二下条准此。 下作上三 后七。 若告大功以上, 无以上二字,空两格。五 前一 堪供而阙设, 无设字,空一格。前三 父母告者乃坐, 无者字,七 后九。 若是书不原事, 书作首,八, 前二 事或不测, 无事字。九。 后四 断狱律云 无断狱二字。空两格,十, 前一 仍依正条,承告之 正作前法。十三, 前三 告流处徒三年, 告作若。十五 前一 或告反逆, 告作有。十六, 前四 外孙之妇妾, 外孙下有子孙二字。十七, 后八 杖六十, 十作千。十八, 前六 加罪一等, 一作二十九, 后七 及部曲奴婢 及下有杀字。二、五 四, 前六 皇城、京城门 皇城下有门字。六, 后四不关□所主, 墨钉作由。十 前四 徒二年半□ 半字下无墨钉,连下文后一 不辩 下辩。十一 前一 事发遗□ 墨钉作惟。十二 前一 各从徒流,死上减 无死字,空一格。十三 前一 注云:谓伪奏拟云, 无注云:二字。谓字起云: 作双行小注。前五 注云:谓伪奏拟云, 注云:起提行云。后一 及增重者, 增下有减字。后二 注云:谓有罪谴未 无注云:二字。谓作其合仕之类。 此下九字作双行小注。十五 前七 二等 二作三,十七 前四 及诈称官遣 及诈称官遣。十八 前八 诈欺 欺诈,二三 前九 其在礼部之式 其作具,二五 后四复添之条 添作除。右二叶宋本原阙,据元至正勤有堂原刻本抄补。三一 后五 及诈为病 为作疾,二六 一 前四 还为杂律 律下有诸篇罪名,各有条例八字。前四此篇,拾遗、补阙云: 均作正文云后七 杖八十, 脱此三字。二, 后二 并徒一年, 无并字,空一格。五。 后八疎吏反, 吏作史。六。 后一 虽不可伤人, 无可字。十四, 前四 应合听行,不听 行下有而字。前六 若觉而听行者, 无者字。十八, 前三 强者加一等, 强者各加□等。二七 二: 前九 流漂, 漂流;七, 后二 延烧者□ 无空格。八: 前六 南土晚寒 土作地。十二, 前六 废阙, 废阕,后三 准盗论者, 无者字。十四, 后四 职制律虽无文, 职制作关剌。十五, 后一 计所错, 错下有数字。十六, 前二 不同名例免法, 不上有空格十七。 后七 但令修立, 立作之二一。 后二 规避。 规作窥二八。 一 前二 疏 疏议曰:前九 不闘而退者减罪, 者下有各字。者各二人罪一等 字双行平列十五。 前四 流在他所者, 在作宕十九。 后七若有家口, 有作将二九 一。 后七 杖罪笞三十, 无杖罪二字,空两格四。 后九 并皆处死, 无处死二字,空两格九。 前七 囚在禁 囚上有诸字。后五 应讯囚者 应上有诸字。十三。 前五 亲属言告者 言告二字乙转三十 八。 后八 仍合肆年□徒 仍合四年半徒十一 前九 二千里 二作三十二。 前二 谓徒以上刑名长 谓作为官十七, 后四 官司乃□收赎, 乃下不空格二十, 后二疑谓虚实之证, 证下有等字。二一, 前五 状既广, 状上有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