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義莊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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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7:56

建立義莊規矩

范忠宣公奏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學士日,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米百逺,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䘮塟之用,謂之義莊。見於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旋立㝎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

勑條,本家難爲伸理,五七年間,漸至廢壊,遂使飢寒無依。伏望

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理,㐲候

勑㫖。右奉

聖㫖: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

劄付蘇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文正位

勘㑹,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其始㝎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得朝㫖,亦未掲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爲永式者,未曽刋定,深慮歳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刻石,置于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承勿替。今具如後文正公?定規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一、男女五歳以上入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以上、聽給米。一、冬衣每口一疋、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一,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暦子一道,每月末於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録諸房口數爲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諸房覺察勒陪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一、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岀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一、逐房䘮塟尊長有䘮,先支一十貫,至塟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塟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歳以下䘮塟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歳以下支二貫,七歳以下及婢僕皆不支。一、郷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飢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内量行濟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粮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給餱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餘,却先支䘮塟,次及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吉等事,衆議分數,均匀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塟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粮,吉凶事外,更有餘羡數目,不得粜貨椿充三年以上粮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囘換新米椿管。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祐二年十月   日,

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押

續㝎規矩:

一、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巳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縱人採取近墳竹木,掌管人申官理㫁。一、諸位子弟内選曽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雖不曽得觧預貢,而文行爲衆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

右三項,以熈寕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輙假貸義莊錢斛之?,並申官理㫁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者,給一半。巳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尅除請受,至納米足日全給。有情?者,申官决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一、兄弟同居雖衆,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一、未娶不給奴婢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管人有欺?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

右三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内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一、因岀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踈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舎屋者禁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㫁。若義宅地内自添修者。聽之。一、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俻,方許給。給訖,請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㝷。侯及一年。許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報。别給曆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於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 文正位指揮與支、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一、義莊人力船車噐用之?、諸位不得借用。一、諸位子弟官巳陞朝、願不請米絹錢助贍衆者聽。一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註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爲口數給米。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保明同申 文正位。雖巳申而未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叅定。

一、諸位関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内著名,仍不得竹?及色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三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内以元銭典買田土,輙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右一項以崇寜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輙取外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許諸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爲受理,許諸位徑申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㫁。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十日

五侍郎及 二相公指揮叅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冐請月米,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舎屋私相兊賃質當。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俻録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坐

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續定規矩     清憲公奏。

朝散郎、左司諌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誅夷,輙瀝誠悃,仰干

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謚文正臣仲淹,奮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難,欲爲傳逺之計。自慶曆、皇祐以來,節次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畒,立義莊,贍同姓,創定規矩,刻之板牓,以貽後人巳而臣高叔祖故尚書右㒒射、謚忠宣臣純仁,於治平元年知開封府裏邑縣日慮板牓不足乆傳,且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旣無

勑條,本家難爲伸理,必將漸致廢壊。即嘗具奏,乞降聖旨下本州,許令官司受理。 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慿藉保守。伏自南渡之後,雖田畒僅存,而莊宅焚毀,寄廪墳寺,遷寓民舎,蠧?百岀,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弟始協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叅定約束,加備於前,固嘗經本州鏤給板牓,掲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懐此日久,無路自伸。今臣幸䝉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於此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孫之意?用敢冐昧以聞,伏望聖慈俯鑒㣲?,特頒睿旨。劄下平江府,令將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巳降指揮受理,庻幾足以?厲來者,増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揮并慶元二年續添條約,謹繳連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命之至。謹録奏聞,伏候勑㫖。前連治平元年巳降規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聖旨依。   右併録連送范司諫。嘉定三年十一月七日。

一、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並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輙敢於上牧羊及偷斫林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守外,今後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 文正位,罰全房月米一年,義莊輙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本名月米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

文正公奏請追福 祖先之地,爲子孫者所當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踈逺不肖子弟,請過義米歸巳却返蠶食於寺中。至有欺詐住持。逼逐僧行。猎借舟船。役使人㒒。亞托私酒。偷伐林木柴薪。强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圃。不還租米。以致常住空虗。住持數易。日漸敗壊。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詐住持。及占種田地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錢物經官乞行根䆒。從條施行。田地退還常住爲業。畢日申

文正位?囘報起支。雖巳退業。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耕種者。亦行前罰。

一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并應干非泛科敷。並蒙官司蠲免。近夾縣道胥吏。多因乞覔不從,故意搔擾。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嚴行㫁理。

一、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恃强公然於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垻捺義莊田渭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爲害甚大。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年。一、義莊租戶所當優䘏,使之安業,聞有無頼族人將物貨高價亞賣,顯属不便。今後輙有違犯,罰全房月米兩月,仍經官陳理。

一、舊規義莊事務,惟?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縁違犯者未曽有罰,是以近來多有族人專爲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爲攬戸兠納苗米,必要多増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充應脚力及墓客之?,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長前來,擅開倉厫,妄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壊。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指實申 文正位,自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仍經官乞行根究徴治。内有乞覔過錢物之人,即合從條施行。一、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㫁,勒令陪塡。近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稍革,深慮日久玩習。合行関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 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衆㸃筭,取見實侵數目,以全房月米塡還,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徴治,以爲掌莊侵欺者之戒。諸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煩官府。一、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贖者,罰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除籍之後。長惡不悛。爲宗族鄕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 文正位當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鄕。以爲子弟玷辱門戶者之戒。一舊規諸位輙取異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今乃有將巳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却欲歸宗請米。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

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義宅地基久爲外人占㨿,今來復業,甚爲艱難,宜體 文正公之意,專爲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占造私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還元地。

一、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銭十千。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觧赴省,義莊支官㑹一伯千。其銭於諸房月米内依時直均尅。其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㑹五十千庻,使諸房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一歳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業,餘時不得於内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義莊規矩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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