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王公衮復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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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6:35

論王公衮復讎議

復讎,義也。夫讎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讎而不止,於是聖人爲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爲爾誅之;當刑也,吾爲爾刑之。以爾之讎,麗吾之法。於是爲人子而讎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讎之義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衮之母旣葬而暴其骨,僇,尸也。父母之讎,莫大於是。佐公衮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冡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讎亦報,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讎,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爲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衮之殺。是賊恊於義而冝於法者也。椿等聞春秋之義,義在復讎。公衮起儒生。尫怯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適耳。且此賊掘冡至十數,甞敗而不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惡必侈於前。公衮之殺之也,豈獨直王氏之?而已哉。椿等謂公衮復讎之義可嘉。公衮殺掘冡法。應死之人爲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法冝如律。謹議。

于湖居士文集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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