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明

轻识古籍-繁体

2023-12-06 20:13

論保明

舉人行實劄子

臣伏覩近降勑命,更定科場條制,内一節,令本縣令佐、知州、通判保明舉人行實,委無玷缺。若因事彰露,只罪令佐、知州、通判,所斷刑名,並用舊制,雖去官經恩不得原減者。伏縁舊制刑名甚重,今來去官經恩不得原減,則官吏所責不輕,而玷缺之累,中人所不能免,小過微累,皆爲玷缺,難以必用深刑責官吏,保其所不能盡知者。若謂止坐大事,則又無明文。竊慮後有犯者,難用必行之法。臣今欲乞指定舉人玷缺事狀,如事親不孝,行止踰濫,冒哀匿服,曽犯刑責,及雖有䕃贖而情理重者,以上事節,苟犯其一,並不得収試。如違,必用舊制刑名,所貴事簡而易遵,法嚴而必用。如允臣所請,乞下禮部貢院施行。今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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