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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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7:54

金鉉

字伯玉,武進人,占籍順天之大興。祖汝升,南京户部郎中。父顯名,汀州知府。鉉少有大志,以聖賢自期許。年十八,舉鄉試第一。明年,崇禎改元,成進士。不習爲吏,改揚州府教授。日訓諸生闡濂、洛正學。燕居言動,俱有規格,諸生嚴憚之。歷國子博士、工部主事。帝方鋭意綜核,疑廷臣朋黨營私,度支告匱,四方亟用兵,餉不敷,遣中官張彝憲總理户、工二部,建專署,檄諸曹謁見禮視堂官。鉉恥之,再疏爭,不納。乃約兩部諸僚私謁者衆唾其面,彝憲愠甚。鉉當榷税杭州,辭疾請假。彝憲摭火器不中程,劾鉉落職。鉉杜門謝客,躬爨以養父母。十七年

春,始起兵部主事,巡視皇城。聞大同陷,疏曰:“宣、大,京師北門。大同陷則宣府危。宣府危,大事去矣。請急撤回監宣中官杜勛,專任巡撫朱之馮。勛二心僨事,之馮忠懇,可屬大事。”不報。未幾,勛以宣府下賊,賊殺之馮,烽火偪京師。鉉奔告母:“母可且逃匿,兒受國恩,義當死。”鉉母章時年八十餘矣,呵曰:“爾受國恩,我不受國恩乎?廡下井是我死所也。”鉉哭而去。城破,趨入朝。宫人紛紛出,知帝已崩,解牙牌拜授家人,即投金水河。家人爭前挽之,鉉怒,口嚙其臂得脱,遂躍入水。水淺,濡首泥中乃絶。母聞卽投井,妾王隨之,皆死。賊踞大内,踰月始去金水河冠袍泛泛見水上,内官羣指之曰:“此金兵部也。”弟錝辨其屍,驗網巾環,得鉉首歸,合以木身,如禮而殮。事竣,錝自經。後贈鉉太僕少卿,諡忠節。

本朝賜諡忠潔。

右范景文至鉉二十有一人,皆自引決,其他率委蛇見賊。賊以大僚多誤國,槩囚縶之。庶官則或用或否,用者下吏政府銓除,不用者諸僞將搒掠取其貲。大氐降者十七,刑者十三。福王時,以六等罪治諸從逆者,而文武臣殉難,竝予贈廕祭葬,且建旌忠祠於都城焉。曰“正祀文臣”祀景文以下二十人及大同巡撫衛景瑗、宣府巡撫朱之馮、布衣湯文瓊、諸生許琰四人。曰“正祀武臣”祀新樂侯劉文炳、惠安伯張慶臻、襄城伯李國楨、駙馬都尉鞏永固、左都督劉文耀、山西總兵官周遇吉、遼東總兵官吳襄七人。曰“正祀内臣”祀太監王承恩一人。曰“正祀婦人”祀烈婦成德母張氏、金鉉母章氏、汪偉妻耿氏、劉理順妻萬氏、妾李氏、馬世奇妾朱氏、李氏、陳良謨妾時氏、吳襄妻祖氏九人。曰“附祀文臣”祀進士孟章明及郎中徐有聲、給事中顧鋐、彭琯、御史俞志虞、總督徐標、副使朱廷煥七人。曰“附祀武臣”祀成國公朱純臣、鎭遠侯顧肇迹、定遠侯鄧文明、武定侯郭培民、陽武侯薛濂、永康侯徐錫登、西寧侯宋裕德、懷寧侯孫維藩、彰武伯楊崇猷、宣城伯衛時春、清平伯吳遵周、新建伯王先通、安鄕伯張光燦、右都督方履泰、錦衣衛千户李國祿十五人。曰“附祀内臣”祀太監李鳯翔、王之心、高時明、褚憲章、方正化、張國元六人。有司春秋致祭。

然顧鋐、彭琯、俞志虞輩特爲賊拷死,諸侯伯亦大半以兵死,而郎中周之茂、員外郎甯承烈、中書宋天顯、署丞于騰雲、兵馬指揮姚成、知州馬象乾皆以不屈死,顧未邀贈恤也。徐有聲,字聞復,金壇人。登鄉薦。崇禎十三年,特擢户部主事,歷員外郎、郎中,督餉大同。城陷,被執不屈死。福王時,贈太僕少卿。

徐標,字準明,濟寧人。天啓五年進士。崇禎時,歷官淮徐道參議。十六年二月,超擢右僉都御史,巡撫保定。陛見,請“重邊防,擇守令,用車戰禦敵,招流民墾荒”帝深嘉之。李自成陷山西,警日逼,加標兵部侍郎,總督畿南、山東、河北軍務,仍兼巡撫,移駐眞定以遏賊。無何,賊遣使諭降,標毁檄戮其使。賊别將掠畿輔,眞定知府邱茂華移妻孥出城,標執茂華下之獄。中軍謝加福伺標登城畫守禦策,鼓衆殺之,出茂華於獄。數日而賊至,以城降。福王時,贈標兵部尚書。

朱廷煥,單縣人。崇禎七

年進士。除工部主事,歷知廬州、大名二府,卽以兵備副使分巡大名。十七年,賊逼畿輔,廷煥嚴守備。賊傳檄入城,怒而碎之。三月四日,賊來攻,軍民皆走,城遂陷,被執不屈死。福王時,贈右副都御史。

周之茂,字松如,黃麻人。

崇禎七年進士。歷官工部郎中。服闋,次次都賊。賊之迫,使跪,不屈,折其臂而死。

甯承烈,字養純,大興人。舉

於鄉。歷魏縣教諭、户部司務,進本部員外郎,筦太倉銀庫。城陷,自經於官确。

宋天顯,松江華亭人。由國子生官

内閣中書舍人。爲賊所獲,自經。

于騰雲,順天人。爲光祿

署丞。賊至,語其妻曰:“我朝臣,汝亦命婦,可污賊耶!”夫婦竝服命服,從容投繯死。

姚成,字孝威,餘姚人。由禮部儒

士爲北城兵馬司副指揮。城陷,自縊死。馬象乾,京師人。舉於鄉,官濮州知州。方里居,賊入,率妻及子女五人竝自縊。至若御史馮垣登、兵部員外郎鄭逢蘭、行人謝于宣皆拷死。郎中李逢申拷掠久之,逼令縊死。與鋐、琯、志虞皆獲贈太僕少卿。而垣登、于宣至諡忠節。行取知縣鄒逢吉拷死,贈太僕寺丞。時南北阻絶,皆未能核實也。湯文瓊、許琰事載忠義傳。

贊曰:傳云:“君子居其位,則思死其官。”夫忠貞之士,臨危授命,豈矯厲一時,邀名身後哉?分誼所在,確然有以自持而不亂也。馬世奇等皆負貞亮之操,勵志植節,不欺其素,故能從容蹈義,如出一轍,可謂得其所安者矣。

明史卷二百六十六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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