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䟽議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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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7
唐律䟽議卷第二
諸八議者,犯死罪,?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
䟽議曰:此名議章。八議人犯罪者,?條録所犯應死之坐,及録親、故、賢能、功、勤、賔貴等應議之狀,先奏請議。依令,都堂集議,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䟽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謂奏狀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云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流罪以下,犯狀旣輕,所司減訖,自依常斷。其犯十惡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不得減罪,故云不用此律。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䟽,議曰:此名請章。皇后䕃小功以上親入議。皇太子妃䕃大功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䟽,議曰:八議之人,䕃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期親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又例云:稱期親者,曾、髙同。及孫者,謂嫡孫、衆孫?。是曾、玄亦同。其子孫之婦,服?輕而義重,亦同期親之例。曾、玄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
䟽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勲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爲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别奏請䟽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録請人所犯應死之坐。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録請人所犯凖律合絞合斬,别奏者不縁門下,别録奏請聽勑。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縁坐殺人、監守内姦、盗、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流罪以下減一等者,減訖各依本法。若犯十惡反逆縁坐及殺人者,謂故殺、?殺、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於監守内姦、盗、略人,受財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罪巳下,不合減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盜不得財及姦、略人,未得並從減法。
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巳下,各從減一等之例。
䟽議曰:此名減章。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武職事、散官、衛官、勲官等身。官爵得請者,謂五品以上官爵䕃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得減一等。若上章請人得減,此章亦得減;請人不得減,此章亦不得減。故云各從減一等之例。
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
䟽。議曰:此名贖章。應議、請、減者,謂議、請、減三章内人亦有無官而入議、請、減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巳上官者,謂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減者,謂七品巳上之官。䕃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並聽贖。
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
䟽議曰:議、請、減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除、免,不合留官,取䕃收贖。其加役流,
䟽議曰: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德年中,攺爲断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屬,死者務欲生之,情輸向隅,恩覃祝網。以貞觀六年,奉制攺爲加役流。反逆縁坐流,
䟽議曰:謂縁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婦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當之法,亦除名。無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子孫犯過失流,
䟽議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之?,而殺祖父母、父母者,不孝流。
䟽議曰:不孝流者,謂聞父母䘮,匿不舉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呪詛祖父母、父母者流,厭魅求愛媚者流。
問曰:居䘮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強,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荅曰:恐喝及強,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貴原情,據理不合及會赦猶流者。
䟽議曰:案賊盜律云:造畜蠱毒?,會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斷獄律云: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會赦,猶流二千里。此等並是會赦猶流。其造畜蠱毒,婦人有官無官,並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
䟽議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巳下及取䕃者,並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家無兼丁者,依下條加杖免役,故云如法。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䟽議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流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謂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䕃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責情特流配者,雖是無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於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傷,應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流;男夫犯盜及婦人犯姦者,亦不得減贖。
䟽議曰: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傷,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合徒者;故毆人至廢疾,應流,謂恃䕃合贖,故毆人至廢疾,準犯應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謂計盜罪至徒以上,强盜不得財亦同;及婦人犯姦者,並亦不得减贖。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䟽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於監守内犯十惡,及盜婦人姦入内亂者,並合除名。若男夫犯盜,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並合免官。其於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及故毆凢人至廢疾應流,並合官當。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
免所居官及官當者,留爵收贖。縱有官爵合減,亦不得減,故云各從除、免、當、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減、贖,若會降,合减、贖以否?
荅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䕃應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聽贖者,有不聽贖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不孝流,此三流會降,並聽收贖。其子孫犯過失流,?會降,亦不得贖。何者?又云於期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不得減贖,此?會降,猶是過失應徒,故不合贖。其有官者,自準除、免、當、贖之例,本法旣不合例減、降,後亦不得減科。其會赦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不得䕃親屬
䟽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郷君等是也。邑號者,國郡縣郷等名號是也。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命,故云生禮死事,以夫爲尊卑。故犯罪應議、請、減、贖者,各依其夫品,從議、請、減、贖之法。若犯除、免、官當者,亦準男夫之例,故云各從議、請、减、贖、當、免之律。婦人品命旣因夫子而授,故不得䕃親属。若不因夫、子别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䟽議曰:别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並從議、請、減、贖之例,留官收贖。
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䟽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爲通貴,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聽用贖論。其贖條内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若妾自有子孫及取餘親䕃者,假非十惡,聽依贖例。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一髙者減之,不得累減。
䟽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髙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得累減。
䟽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爲首,随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又㫁獄律云:斷罪應决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决配之,各減故、失一等,謂故減故一等,失減失一等,是名故失減。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若有議請減之?,各又更減一等,是名得累減。
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
䟽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貟廢州縣之?,應入議、請、減、贖及䕃親屬者,並與見任同注。解?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䟽議曰:解?非理者,謂責情乃下考。解官者或?經當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留者,並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
䟽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令云:養素丘園,徴聘不赴,子孫得以徴官爲䕃,並同正官,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寳府薩寳袄正等,?視流内品。若以視品官當罪減贖,?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䕃親之例。
䟽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䕃其親屬。其薩寳旣視五品,聽䕃親屬。用䕃者存亡同。
䟽議曰:應取議,請減䕃親屬者,親?死亡,?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䕃而犯所䕃尊長
䟽: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親䕃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並不得爲䕃䟽: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但旁䕃已身者,尊長卑,㓜?是。假如藉伯叔母䕃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䕃而犯姪之父母之?,並不得以䕃論。文稱犯夫及義絶者,得以子䕃。婦犯夫旣,得用子䕃,明夫犯婦亦取子䕃可知。其子孫例别生文,不入所親之限。即取子孫䕃者,?犯父祖教令及供養有闕,亦得以䕃贖論。若取父䕃而犯祖者,不得爲䕃。若犯父者,得以祖䕃。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䕃論。䟽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釋訖。若其毆告,亦不得䕃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以子䕃。
䟽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絶,并夫在被出,並得以子䕃者,爲母子無絶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䟽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関恩澤,不要耆年,聽以贖論,不以假版官當罪。其凖律不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䟽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依贖法。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及當、免在身,見無流内告身者,亦同無官例。其於贖章内合除、免、官當者,亦聽收贖。故云不以官、當、除、免。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荅曰:旣稱流罪以下以贖論,㩀贖條内不得減者,此條亦不合減。自餘雜犯應減者,並從減例。㩀下文無䕃犯罪,有䕃事發,並從官䕃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䟽議曰: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者,謂任九品時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之?。在官犯罪,去官事發者,謂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勾問未斷,便即去職。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遷官者,但攺官者即是,非獨進品始名遷官。餘罪論如律者,並謂私罪及公坐死罪,?㩀律科?,復遷官去任,並不免罪。
問曰:依令,内外官勑令攝他司事者,?爲檢校,若比司即爲攝判。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荅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其有勑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旣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若事関宿衛,情狀重者,録奏聽勑。其寺丞、縣尉之?,本非别司而權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旣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䕃犯罪,無䕃事發;無䕃犯罪,有䕃事發,並從官䕃之法。
䟽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并除名訖。其流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一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䕃之律,徴銅六十斤放免。其官髙應得議、請、減,亦準此。有䕃犯罪,無䕃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聽贖。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時準䕃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減法。無䕃犯罪,有䕃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䕃,更髙聽議。此等四事,各得從寛,故云從官䕃之法。
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䟽議曰:私罪,謂不縁公事,私自犯者,雖縁公事,意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縁公事,方便不實,情心挾隱欺,故同私罪。受請枉法之?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爲枉法。此例旣多,故云之?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䟽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䟽議曰: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爲公坐。各加一年當者,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
問曰:勑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荅曰:譬如制勑施行,不曉勑意而違者爲失㫖。雖違勑意,情不渉私,亦?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䟽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眞配,旣須當贖,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以四官當之,無四官者,準徒年當贖,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
䟽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旣相因而得,故同爲一官。其勲官從勲加授,故别爲一官,是爲二官。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爲一官,勲官即正從各爲一官。先以髙者當
䟽議曰:先以髙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内,取最髙者當之。若去官未叙者,謂以理去任,及?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並準上例,先以髙者當
問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準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官當,别勑令解其官當叙法,若爲處分?
荅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别條云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聽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聽叙,不降其品。從見任解者,叙法在獄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勑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應合官當者,追毀告身,次以勲官當。
䟽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勲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勲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以何官當?荅曰:律云先以髙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中取最髙品當訖,次以勲官當,即須用六品勲官當罪,不得復從四品職事當之。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
䟽議曰:假有從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減一等,猶徒二年,以本階從五品官當徒二年,仍解六品見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職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當徒一年,餘徒收贖,解五品職事之?。
問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職事五品,或有從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當罪,若爲追毀告身?荅曰:律云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無告身,旣用六品官當,即與守官俱奪。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當罪,直解六品職事。其應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毀。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聽以歴任之官當䟽: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聽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䟽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以勲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
䟽議曰:十惡,謂謀反以下、内亂以上者。故殺人,謂不因闘競而故殺者。謀殺人已殺訖,亦同。餘條稱以謀殺、故殺論,及云從謀殺、故殺等殺訖者,皆准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賊盗律,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其故殺,妾乃?部曲、奴婢,經放爲良。本條?罪不至死,亦同故殺之例。反、逆縁坐者,謂縁謀反、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本應縁坐。老疾免者亦同。
䟽議曰:謂縁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免縁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問曰:帶官應合縁坐,其身先亡,子孫後犯惡逆,亦合除名以否?
荅曰:縁坐之法,惟據生存,出養入道,尚不縁坐,無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務䟽通,告身不合追毀,告身?不合追毀,亦不得以爲䕃。
獄成者,?會赦,猶除名。
䟽議曰:犯十惡等罪,獄成之後,?會大赦,猶合除名。獄若未成,即從赦免。注云贓狀露驗者,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狀謂殺人之?,得狀爲驗。?在州縣,並名獄成。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謂刑部覆斷訖,?未經奏者,亦爲獄成。此是赦後除名,常赦不免之例。
即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内犯姦、盗、略人,若受財而枉法者,亦除名;獄成會赦者,免所居官。
䟽議曰:監守内姦,謂犯良人;盗及枉法,謂贓一疋者。略人者,不和爲略;年十嵗以下?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稱略人,即不限將爲良賤。獄成者亦同上法。除名。會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後仍免所居之一官,亦爲常赦所不免。
問曰:監守内略人,罪當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監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荅曰: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盜若傷財主部曲,即同良人。各於當條見義,亦無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並合除名。舉略奴婢是輕,計贓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闘訟律云:毆傷部曲,減凢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又令云: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旣許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準贓即同奴婢論罪,又減良人。今準諸條理例除名,故爲合理。
又問:依律,共盜者併贓論,其有共受枉法之贓,合併贓科罪否?
荅曰:枉法條中無併贓之語,唯云官人受財,復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併贓論,餘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謀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併贓得罪,各依己分爲首從科之。
注會降者,同免官法。
䟽議曰:降旣節級減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聽從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盡,亦依免官之例,即降後重斷,仍未奏畫,更逢赦降,猶合免所居之官。
其雜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並除名。
䟽議曰:其雜犯死罪,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監守内姦盜、略人、受財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謂犯罪合死,在禁身亡。其免死别配者,謂本犯死,䝉恩别配流、徒之?。及背死逃亡者,謂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獄成,並從除名之律。故注云?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背死迯亡者,即斷死除名,依法奏畫,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獄成迯走,亦凖此。
會降者,聽從當贖法。
䟽議曰:雜犯死罪以下,未奏畫,逢降,有官者聽官當,有䕃者依贖法。本法不得䕃贖者,亦不在贖限。其會赦者,依令解見任職事。問曰:上文云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會赦猶除名。雜犯死罪等,會降從當贖法。若有别蒙勑放,及會慮減罪,得同赦降以否?
荅曰:若使普覃惠澤,非渉殊私,雨露平分常典,如有特奉鴻恩,總䝉原放,非常之斷,人主専之爵命,並合如?,不同赦降之限。其有會慮減罪,計與會降不殊,當免之科,須同降法,慮若全免,還從特放之例。又問: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未知會赦及降,若爲處分?
荅曰:會赦猶流,常赦所不免,雖會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縁坐流,雖會赦亦除名。子孫犯過失流,會赦免罪,會降,有官者聽依當、贖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惡者,雖會赦降,仍合除名,稱以枉法論。監守内以盜論者,會赦免所居官,會降同免官之法。自餘雜犯,會赦從原,會降依當、贖法。凡斷罪之法,應例減者,先減後斷。其五流先不合減者,雖會降後,亦不合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