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卷第二十四 范曅 後漢書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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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2:46

列傳卷第二十四 范曅 後漢書三十四

唐章懷太子賢注

梁統

梁統

字仲寧,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貲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統性剛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初以位次,咸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今統内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將軍,更以統為武威太守。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建武五年,統等各遣使隨竇融長史劉鈞詣闕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詔加統宣德將軍。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囂,統與竇融等將兵會車駕。及囂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產兄巡、從弟騰並為關内侯,拜騰酒泉典農都尉,悉遣還河西。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姦不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

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輕,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寛惠柔克,遭世康平,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姦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御海內,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閒,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踰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釐。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統復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

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衆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絶殘賊之路也?

自高祖之興,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謨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内稱理,斷獄益少。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閒者三輔從橫,羣輩並起,至燔燒茂陵,火見未央。其後隴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詔書討捕,連年不獲。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埶,猶至於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

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姦軌,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

議上,遂寑不報。

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統在郡亦有治迹,吏人畏愛之。卒於官。子松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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