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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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1:23

郡縣論二

其說曰:改知縣爲五品官,正其名曰縣令。任是職者,必用千里以内習其風土之人。其初曰試令,三年稱職爲眞。又三年稱職,封父母。又三年稱職,璽書勞問。又三年稱職,進階益禄,任之終身。其老疾乞休者,舉子若弟代,不擧子若弟擧他人者,聽旣代去處,其縣爲祭酒,禄之終身。所擧之人,復爲試令,三年稱職爲眞,如上法。每三四縣若五六縣爲郡,郡設一太守,太守三年一代,詔遣御史廵方一年一代。其督撫司道悉罷。令以下設一丞,吏部?授。丞任九年以上得補令。丞以下曰簿、曰尉、曰博士、曰驛丞、曰司倉、曰游徼,曰嗇夫之屬。備設之,母裁其人,聽令自擇,報名於吏部,簿以下得用本邑人爲之。令有得罪於民者,小則流,大則殺。其稱職者旣家於縣,則除其本籍。夫使天下之爲縣令者不得遷,又不得歸,其身與縣終,而子孫世世處焉。不職者流,貪以敗官者殺。夫居則爲縣宰,去則爲流人,賞則爲世官,罰則爲斬絞,豈有不勉而爲良吏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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