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戒犯緣畧釋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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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8:16
比丘戒犯緣畧釋卷第二
金陵天隆寺弘律沙門京兆炤明釋
第二。僧殘名第二篇,亦名第二聚。梵語僧伽婆尸沙,或云僧伽伐尸沙。僧伽二字,是全梵語、半梵語。但云僧,此?和合衆,是指四比丘以上而言。若不滿四,秪可以比丘名之,非可稱僧也。婆尸沙,此云殘,合而言之名僧殘。如根本律云:僧伽者,若犯此罪,應依僧伽而行其法,及依僧伽而得出罪。伐尸沙者,是餘殘義。若於四事,隨犯其一,無有餘殘,不得?住。是罪如此方王法中之流罪也。若有犯者,墮大?喚地獄中。如化樂天壽八千年,受罪人間八百年。當此天一晝夜,若以人間年數筭之,?該二萬三千零四十億年,方滿一罪受?之期。罪多期增,例此可知矣。
○僧殘有十三初方便故泄至十三惡性違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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