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

轻识古籍-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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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7

第七

准名例律,十惡六曰大不恭。注:謂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准職制律,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准名例律,議請减贖章,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一、宰相丁謂貶崖州司户叅軍。

一、前樞宻副使孫沔貶節度副使,宿州安置。一、前叅知政事吕惠卿貶節度副使,建州安置。右臣等早來延和殿,伏蒙宣諭,令具行遣比附條例宻奏。臣等略具合用律法及責降大臣故事,備録如右。臣等?謂三人之間,丁謂之責最重,然其所犯,亦非蔡確之比。伏乞聖明更賜叅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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