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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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3:28

立法

定法制。

自古圖治之君,必立一定之法。君操於上,永作成憲;吏行於下,視為凖式。民知其法,使之易避而難犯。若周之三典,漢之九章,一定不易,故刑罰省而治道成。今國家有天下六十餘年,大小之法,尚逺定議。内而憲臺,天子之執法;外而廉訪,州郡之刑司也。是有司理之官,而闕所守之法。至平刑議獄,旋旋為理,不免有酌量凖擬之差,彼此重輕之異。合無將奉敕刪定到律令,頒為至元新法,使天下更始,永為成憲,豈不盛哉!若中間或有不通行者,取國朝扎撒如金制别定敕條,如近年以來審斷一切姦盗,省部略有條格者,州縣擬行,特為安便。此法令當亟定之明驗也。如此則法無二門,輕重當罪,吏無以髙下其手,天下幸甚。置發兵符契,

竊見朝廷防馬,劄妄濫也。御前給發奉使欲逺,方取信也。佩圎符為徵,况兵戎大事乎?近者王著矯偽發兵,利害非細,合議関防契勘歴代緩急調遣軍馬,皆驗符契。然後得發。今後合無依上起置符契。庶免臨時别致事端。通行奏事。

竊見憲臺?立。遇有軍國重事。中書省臺院約會一同聞奏。若事或不便。許庭議以從所長。其於朝廷大為有益。近年稍乖舊制。至於大政大刑。其事巳行。不得與聞。任言責者、旣不及論救、且得箝口不職之謗扵天下。乞請申明舊例、不致似前闊略、以絶壅蔽。天下蒙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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