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一【六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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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00:20

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一【六暮】

吏部八

《吏部條法》差注門 差注撮要京官 應非次闕。初出闕日為非次。牓滿伍日為經使非次。半年為破格。應非次經使闕並為正格。知州 應知州闕。曉示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許注第貳任通判資序。次初任通判。各不曾犯贓私罪人。 應厯兩任通判終滿。方許入州郡差遣。通判 應牓示滿半年以上。無本等人願就者。破格差注。 應選人改官。實厯知縣叄考滿替。未關陞通判資序許注破格。若已關陞通判資序許注正格。 應奏補京官厯任通滿柒考。雖曽實厯知縣滿任。湏再任幹官兩考。方與堂除通判。其不曽經任知縣實歴捌考。湏有恩例免作邑。方許注小郡通判。應知縣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已通理叄考。到部注簽判。壹任滿方許注破格。如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及兩考以上被罷。情願再作縣兩考。並通厯肆考者。到部並注破格。 應知縣叄考。滿替後論罷。雖經改正。止許注簽判。候壹任滿方注破格。 應知縣在任。經營圖辟通判幹官等差遣。候任滿湏再令補滿知縣考第。方許注授。若在任貳考丁憂及朝廷陞擢改差。自依專法。許理為壹任。聽注破格或别差遣。簽判 應選人兩經作令滿替。實歴玖考。有政聲。無過犯攺官。特免再作知縣。止許注簽判。以當知縣履厯。其餘幹官監當差遣。並不許當知縣履厯。 應攺官年及陸拾伍以上。注有通判處簽判。 應二廣簽判。不注恩科出身及年陸拾以上人。 應改官人年陸拾以上。合注不係選闕知縣。其間有精力已衰人願就簽判者聽。即不理為實厯知縣。 應知縣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通理叄考到部。止注簽判。 應知縣叄考已滿。因替官未到。或得替後論罷。雖經改正。止注簽判。 應奏補京官。初任監當貳考滿替。次任許依格注伍路餘州破格簽判。餘州。謂不係大藩節鎭州軍。》知縣 應改官通班後各令試書判。如不通者且注縣丞。 應奏補京官。曾厯兩任。年叄拾以上無過犯。有監司知州薦舉。充實厯知縣者聽注。應使臣試換京官。湏歴兩任肆考。方許作邑。 應知縣闕。不注年陸拾伍以上。并恩科年伍拾伍人。 應縁邉知縣。注年陸拾以下人。 應京官知縣。在任已及貳考。不在避親之限。或壹考半以上。以理去官。再補填貳考。應知縣被罷。止許注授中下縣。其緊望上縣。並不許注授。若四川人。仍照限員指揮。 應知縣壹考以上被罷者。雖經改正。其零考月日亦不許通理。兩考内被罷者補貳考。叄考内被罷者補壹考。方許注簽判。 應知縣捨縣就辟諸幹官差遣到部只合仍舊注縣補考縣丞 應奏補京官。初任監當貳考滿替。次任依格注丞。 應獲盗改官人。初任唯注縣丞。大小使臣知縣縣令 應大使臣。注親民資序。武舉出身。或奏補出身。曽經銓試中。年未伍拾伍有厯任處監司帥守薦舉。堪充縣令貳員人。 應小使臣。注武舉及奏補出身。曽經銓中保義郎以上資序。内武舉人厯兩任肆考。奏補人厯叄任陸考。並關陞親民資序。有歴任處監司郡守舉。充知縣縣令親民任使貳員。各年未伍拾伍人。 應捧香恩澤補官人。不注知縣縣令。選人 應非次闕。出闕伍日為非次。 應經使闕。非次後壹日為經使。應破格闕。自出闕首尾牓及叄月為破格。 應殘零闕。破格後牓及拾日為殘零。 應無人願就殘零闕殘零後再牓拾日為無人願就殘零闕。應專選監當。自出闕至久。牓更不作破格。 應司法除川廣外。雖久牓並不作破格。 應堂除撥下闕。雖出闕久牓並不作破格。教授 應非次。注殿試第壹甲省試上拾名。太學上舍生公試上叄名。國子監取解上叄名。 應經使注。太學内舍。宗學上舍。次注曽任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舍出身。年叄拾以上曽厯任人。 應淮廣牓及柒箇月。小郡教授注經任貳考。無恩例就殘零叅選人。山長 應注有出身應格合入教官。及經任合注教官人。縣令 應非次。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郎以上。後有從事郎并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無過犯人。 應經使。注承直至從事郎。及用考第常。調關陞從政郎。賞循從政修職郎。有改官。或職令舉主叄員無過犯人。 應縣令闕注年叄拾以上陸拾以下人。如年陸拾以上陸拾伍以下。仍注有佐官處。不注恩科年伍拾伍人。 應縣令除黄甲免試外。不注引年出官人。 應縣令被罷。不許復注縣令。餘從本法不注。 應縣令除曽經銓試中。及上肆甲進士出官許注授外。其銓試不中引年出官宗室得解免銓出官同進士并特奏名登仕郎將仕郎授恩滿貳年免銓出官。四川兩淮京襄湖北同進士用恩例免銓出官。殁於王事録用之親免銓試出官。童科免銓出官。特科文學免銓。并以恩例免待郊。并待郊出官特旨免銓試出官人。並不許注授。縣丞 應非次。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郎以上。後有從事郎并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 應經使注承直郎至從事郎。并用考第常調關陞從政郎。賞循從政修職郎。厯任叄考有改官。或職令舉主貳員以上人。 應破格。注迪功郎以上有恩例。不以舉主厯任壹考以上人。 應殘零。注迪功郎以上無恩例。不以舉主厯任壹考以上人。 應恩科年陸拾非責罷人。許注授破格闕。職官 應非次職官。注曾經奏舉關陞文林從事郎。并先因賞循從事郎以上。後有從事郎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文林從事郎以上人。 應經使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厯任貳考以上有攺官。或從事郎縣令舉主貳員以上人。 應破格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厯任貳考以上有改官。或從事郎縣令舉主壹員有恩例。并奏舉關陞從政郎人。 應殘零職官注賞循承直郎至從事郎。厯任貳考以上有改官。或從事郎縣令舉主壹員無恩例。就殘零叅選人。 應選人陸拾以上陸拾伍以下。注有通判處。 應特科人年陸拾。不注職官。 應選人全無舉主。雖是職官資序。及犯贓私并曽任職官不法情罪顯著。並不在注職官之限。若非因職官被罷。只犯私罪。不曾經覈實攺正。亦不許注。主管帳司 應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理作奏舉闕陞資序人。錄事叅軍 應奏舉闕。注奏舉關陞文林從事從政郎。并先因賞循從政郎以上。後有從事郎縣令舉主叄員。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 應正格常調闕。注常調關陞從政郎。有舉主貳員。次修職郎以上厯任貳考有舉主貳員。有恩例人。 應破格常調闕。注迪功郎以上厯任壹考。有舉主壹員。有恩例參選人。 應殘零常調闕。注迪功郎以上厯任壹考。有舉主壹員。無恩例就殘零叅選人。 應年陸拾及有過犯并恩科人。及無舉主並不注。 應以司户兼帶仍依本等法差注。内恩科人仍不注。司理 應非次。注迪功郎以上厯任叁考。有舉主叄員人。 應經使。注迪功郎以上厯任貳考。有舉主貳員人。 應破格。注迪功郎以上厯任壹考。有舉主壹員有恩例人。 應殘零。注迪功郎以上厯任壹考。有舉主壹員。無恩例就殘零叅選人。 應引年出官并年及陸拾。及有過犯人並不注。應同進士授恩滿貳年。免試出官。依指揮許注考第舉主依本法。 應恩科人依指揮不注。司法 應正格。注迪功郎以上厯任貳考以上有恩例人。 應二廣破格闕。注迪功郎以上經任貳考無恩例。及初官有恩例人。 應以司户兼帶。仍依本格差注。 應恩科文學。厯正官貳考以上。方許注授。其有過犯并年陸拾以上。仍依本法不注。 應四川文學。初任依指揮注四川司法。不注内地及二廣司法。 應引年出官。并年及陸拾及有過犯并流外人並不注。 應同進士特奏名將仕郎以上。授恩滿貳年免銓。并特奏名文學以恩例免郊及待郊出官。厯正官貳考。及歿於王事免銓。奏補宗室得解免銓。依指指並許注。司户 應正格。注初官或經任官恩例人。 應破格。注初官或經任并流外經任人。 應殘零。注初官或經任并流外經任人。 應四川文學初任。依指揮注四川司户。不注内地司户。 應京官選人大小使臣差注。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知州尚書左選令 諸知州軍闕。暁示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者。許注第貳任通判資序。次初任通判。各不曾犯贓私罪者。先差本等入。》 諸提㸃刑獄以上資序有犯。到部應降差遣壹等者注小處。

知州 諸奉直大夫以上免關陞注知州。 諸初任酬奬改官人。實厯未滿叄任不許注破格知州軍差遣。 諸注知州者。定日告示。過中書門下省。 諸短使在外人。注闕應過中書門下省者。回日令赴。仍先申本省。尚書左選格注闕知州 英徳府 鬱林州 南恩州 梅州 封州 新州 昭州貴州 象州 梧州 潯州 髙州 藤州 化州 循州 南寧軍 萬安軍 吉陽軍右注本等人尚書左選申明 淳祐元年十月空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自今州郡差遣。非厯兩任通判終滿。不許注授。亦不許帥臣辟差年及不作縣之人。不許入郡。十月十八日奉聖旨並依。令吏部及諸路制閫監司。常切遵守。 寳祐陸年正月九日。尚書省劄子。檢正左右司狀。勘㑹臺臣奏請捨法狥例等事。本司増修捨例守法條。自立為定式。内壹項武臣捕盗。及雜色補官。不許入郡守差遣。一不曾有朝職者。兩任通判。方許入郡。正月七日奉聖旨依。通判尚書左選令 諸通判以下闕。牓示滿半年以上。無本等人願就者。破格差注。諸注闕以資序者先第貳任人。應注通判者。仍先知軍。 諸理知縣資序。因在任乞尋醫侍養。及折資就監當。依赦牽復。若犯公罪徒以上。或私罪經降罰。雖未經降罰。而刑寺有案約定刑名者。判訖。方許注授通判。 諸理知縣資序人。湏實厯知縣壹任滿。厯已成貳考丁憂或避期以上親。及陞擢改差罷任者。許理為壹任。》聽注破格通判或别差遣。 諸鎻㕔及第或賜出身。及特旨與親民。并酬奬改官。及奏補承務郎以上關陞知縣資序人。不許破格注授通判。尚書左選格注闕通判 均州 隨州 郢州 房州 黃州 濠州 安慶府 台州 處州 徽州 池州 瑞州 袁州 岳州 徳安府 興國軍 臨江軍右注知州。次通判人。南安軍 右注本等。次第貳任知縣人。肇慶府 崇慶府 右注初任知州。次第貳任通判人。成都府 潼川府 遂寧府 眉州 潮州 邵武軍 歸州興化軍 建昌軍 道州 郴州 廣徳軍 寳慶府 循州韶州 隆州 成州 西和州 卭州右注第貳任通判。次初任通判人。選闕通判 真州 右注知州次通判人階州 無為軍 南劔州 汀州右注知州。次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沅州 右注本等。次第貳任知縣。各年伍拾以下人。破格差注注闕通判 台州 處州 徽州 池州 瑞州 袁州 岳州 徳安府 興國軍 臨江軍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選闕通判 南劔州 汀州 右注第貳任知縣人餘依選法差注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湖南路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通判。次初任通判資序人。文凖此。》餘州 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四川路大藩節鎮 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餘州 右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尚書左選申明 嘉定六年六月三日勑吏部狀承嘉定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勑廣東諸司相度本路梅新恩英徳封州簽判。無官願就許運司將職官資序人定差。或許監司辟差。本部照得自有條格。見行遵守。所有惠州改置通判省罷簽判。奉聖旨添置通判壹員省罷簽判。餘依吏部所申。照條格施行。本部契勘。如許從本部使闕。照潮州等通判立定正格。及破格法差注施行。奉聖旨依。 嘉定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勑吏部看詳舊法。京官第貳任。許注五路破格知縣。其有雖經舉實厯知縣。任滿不曾關陞知縣資序。第叄任許授知縣縁在部有第叄任監當資序人。有實歴知縣舉主。未敢令注知縣。申取朝廷指揮奉聖旨應京官奏補出身人。歴任通滿柒考。雖曾實歴知縣滿湏再任幹官兩考。方得與堂除通判差遣。其不曾經任知縣人。實歴捌考。湏有恩例免作邑方許授小郡通判。 嘉定十七年二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申兩經作令滿替。無過犯改官。授簽判成貳考替罷。理當實歴知縣壹任。注破格通判。奉聖旨依。 紹定三年八月空日。都省劄子。吏部狀。通判依格注實歴知縣。壹任滿替。無過犯違礙關陞通判。或理第貳任知縣資序人。内有兩淮京襄湖南北沿邉州軍。并其餘大藩節鎮。或江面去處通判。如到部指射。雖應得格法。亦合親行引審銓量。堪充上件差遣。方證銓法差注。今措置自後如有用親老恩例。在外指射通判照差法一體注無過犯本等人。仰所在州軍。湏管保明本貫毗近家便州郡。有無癃老疾病違礙。結罪申部施行。右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具到條例。内壹項。照得昨申請將郢州。均州。無為軍。房。池。瑞州。興國。臨江。南安軍。岳州。通判拾闕。係沿邉江靣去處。專注無過人。仍不作破格。節次據官員乞作破格。及注前任無過人。陳詞不已。條例所看詳諸理知縣資序人。若在任實歴成貳考。丁憂或避期以上親。及陞擢改差罷任者。許理為壹任。聽注破格通判。及别差遣。今日作邑者。皆憚其難。才及兩考。經營求辟。或作避親縁故脫去。今立為定格。諸作縣及兩考以上。果有才行為諸司辟舉者。只得辟知縣資序幹官闕。丁憂以理去官及避期以上親者。自如本注其避非期以上親。再注知縣補前任月日。方許注破格通判。或别差遣。又看詳沿邉江面郢。瑞。均。房。池。瑞。岳州。無為。興國。臨江。南安軍通判。要湏擇人。不當論資格。專注無過犯人則可。不作破格則不可。合仍舊照法收入破格。許改官作縣滿無過犯人通注。若已曾經關陞通判資序。人並許注授。奉聖旨依。 寳祐元年正月九日。尚書省劄子。檢正左右司狀。勘會臺臣奏請捨法狥例等事。本司增修捨例定法條目。立為定式。内壹項選人班。改合注邑闕。必實歴叄考。方許作倅。或未書滿。夤縁佗闕。及不曾作縣。仍勒令作邑。及補足叄考。方許授倅。正月七日奉聖旨依。 景定三年六月十五日。勑廣西經略司申。欲自今令邕州通判。就兼添差廣西經略司主管機宜文字。專一管幹經略轉運兩司分司受給。奉聖旨依。

簽判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 諸二廣簽判闕。不注恩科出身及年陸拾以上人。久牓無人就。雖有指揮破格差職官選人者凖此。尚書左選格注闕簽判 建康府 江陵府 臨安府 平江府 紹興府 慶元府右注通判見闕。經兩集。注第貳任知縣人。揚州 廬州 安吉州 隆興府 寧國府 鎮江府 鄂州潭州 贑州 常徳府 泉州 廣州 江州 邕州 福州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藤州 桂陽軍 梅州 南恩州 封州 復州 昭州 柳州新州 荆門軍 惠州 南康軍 濠州 峽州 鬱林州 英徳府 潯州 信陽軍 髙州 廣徳軍 連州 漢陽軍 梧州 象州 化州 武岡軍 安豐軍 賔州 横州 賀州右注第貳任知縣。次酬奬改官。合入知縣人。破格差注注闕簽判 建康府 臨安府 平江府 紹興府 慶元府右不以見闕。汪第貳任知縣資序人。揚州 廬州 安吉州 隆興府 寧國府右注第貳任知縣。内淮南路仍注初任知縣資序人。選闕簽判 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荆湖南路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同下文凖此》餘州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攺官未經任人。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餘州 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資序人。初及第注闕進士第壹人 右簽書節度。或觀察判官㕔公事。尚書左選申明 嘉㤗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狀。措置初改官年陸拾伍以上人。止合注授簽判。外有年陸拾以上人。雖合注。不係選闕知縣。其間有精力已衰人。若必令作縣。恐出於勉強。事多廢弛不便。今欲將似此等人願注簽判者聽從便。即不理為實歴知縣。奉聖旨依。 嘉定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勑臣僚上言。應兩經作令滿替。實歴玖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縣。其願作知縣者聽循舊法。其不願者許授簽判。以當知縣履歴。奉聖旨依。 嘉定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勑吏部狀。據通直郎祝寛夫乞照近降指揮。注授幹官簽判差遣。照得幹官職事優閑。若令注授。則亦太濫。只令且授簽判。湏是無贓私罪犯之人。方許差注。其在部合授簽判人名次。並合在下。奉聖旨今後兩經作令改官之人。並合一體施行。 寳慶二年十二月空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伏覩在法改官。年及陸拾伍以上之人。不許作邑。止與注授簽判。今後改官年及授簽判人。若州軍無通判去處。不得注授。其餘聽從舊法。奉聖旨依。軍使尚書左選格注闕軍使 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破格差注選闕軍使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知縣。及酬奨改官未經任人。侍郎右選格選闕軍使知縣 右注保義郎以上經親民人。科教授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 諸注教授而無應格人者。先注承務郎以上官。候滿壹月。方許通差選人。若同日有官指射。即先差承務郎以上官。尚書侍郎左選通用格景定重定選闕教授右注曽試中詞學兼茂科。曽試中内外學官。試第壹甲及省試上拾名。舊法太學上舎。或公試上叄名。國子監取解上叄名。曽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為等次。並不限資序名次考任年甲過犯。並先注應格數多人。如同日指射。有應格數均之人。即以應格髙下差注。内無可取。㑹及不見得前項因依之人。許令召本色有出身官貳員結朝典之罪委保。中。或曽同在學委識之類。》若限内無應格之人。依舊再牓半月。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攺官。唯注知縣人。亦許差次注。太學舊法。曽陞補内舎人。次曽任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舎出身年叄拾以上曽歴任人。侍郎左選申明。 乾道八年五月六日。勑勘㑹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指揮。宗室及第人。今後不許陳乞。及注授教授差遣。竊詳殿試第壹甲依格。係是合注教官之人。即與其佗宗室有出身事體合行優異。今將宗室及第殿試第壹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外。餘不許陳乞及注授。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嘉定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勑吏禮部詳議宗室殿試第壹甲。許注教官。後因臣僚奏請。宗室在舎選者。冝證殿試前名。優與差遣。不許注授教官。今參酌事宜。仍舊令注教官。將来注授。止許用本等格名次。不許援宗室恩例攙越。奉聖旨依將宗學上舎人與注教官差遣。仍在太學前名陞補内舎人之次。侍郎左選申明 端平二年七月十一日。尚書省批下吏部。勘會。選人。有因監司郡守按發指揮。不得與親民差遣人。嘉定九年。朝廷分别行下詼載教授為親民指揮。内備據臨安府稱教官乃是師儒之職。不係親民。今措置欲將選人如係進士出身。一時為監司郡守按發。不注親民差遣。其刑寺約係公罪免約法。不係贓私。别無不應注教授事節。及非按察。永不得與教授差遣人。乞與照本格放行。注授經使逺小教授。若係指揮。不得與教授差遣人。即不在注授之數。後批送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淳祐二年正月十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申選人有出身歴貳考。年叄拾以上無過犯人。赴部參注。雖依格合注教授。縁無免試恩例。止注殘零闕教授。依條不作破格殘零。本部若與放行。則礙破格之條。若不放行。則礙合注之格。欲乞似此陳乞之人。許注授兩淮川廣小郡教授。湏久牓無人願就已及柒箇月以上者。若中州經使教授。不許注授。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景定二年四月空日。尚書省劄子。侍御史孫附鳳奏。行下銓曹釐正弊例。書院山長闕。凢有出身人許令之任。特科文學冐注此闕。並令改注簿尉差遣。仍乞行下春官應省闈。奏名之人。湏經覆試合格。方許集注。不許以願附特科為名。冐陳出官。奉御筆依本所看詳前項指揮。特科冐注山長。並令改注簿尉。續有景定三年九月指揮。特科文學。並令注主學。今聲說照用。知縣縣令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 諸縁邉次邉知縣縣令闕。並通差四選官。各依本選法差注。尚書左選。如遇合出知縣闕。縣令闕同。並關三選出闕。如同日有四選官指射者。先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 諸捧香恩澤補授人。不注知縣縣令。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 諸知縣以優等注家便者。仍陞本等名次之上。其繁難縣。許指射應入選闕壹次。不限資序。先次差注。判者非。》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淳熈元年九月十三日。樞密院劄子。樞密院奏勘會。近降指揮。縁邉知縣縣令。並通差文武臣。已修立成法外。右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兩淮荆襄次邉界知縣縣令闕。今後令吏部依縁邉邉通差文武臣法差注。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 淳熈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勑武臣應注知縣縣令闕。湏有舉主貳員。薦舉堪充知縣縣令親民任使。方許差注。 慶元四年九月十二日。勑臣僚奏邉縣事體。與内縣不同。内縣所掌者民事。邉縣自邉防之外。無主民事。文臣歴陸柒考。用舉主伍員。方畀以邑事。選人為令。注擬薦員。亦有格法。惟武臣保薦銓量。徒為文具。又夤縁干堂。即得邉邑泛用不更歴之人。以為民害。自今縁邉知縣。並令吏部先差文臣。次差武臣。一依銓法差注。其武臣湏要已關陞曾歴任處監司帥守薦舉貳員。方許差注。銓量之法。亦當審其才能。母為文具。自指揮之後。更不堂差。奉聖旨依。尚書左。選考功通用申明 嘉㤗三年五月二日。都省劄子。臣僚奏乞將試中刑法人為評事。已用舉主改秩。又實歴貳考。方許注縣。奉聖旨依。尚書左。選申明 開禧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勑自今大理評事作縣。並令成資滿罷。尚書左選令 諸知縣闕。不注年陸拾伍以上人。許注簽判或縣丞。不理為實歴知縣。 諸江南荆湖北路知縣闕。兩為直注闕。已經集者。符本路轉運司注。即未申到而有在。選人就者。注訖報本路。 諸陞朝官知縣見闕經集注。無人就者。通注未陞朝官。 諸朝廷。選擇知縣下部取闕者。本部具見牓大縣闕次供申所差人。理作堂除。 諸承直郎以下。初磨勘改官者。唯注知縣。奏差。仍注見闕。無即經使闕仍許通注見牓。知縣縣丞待次闕。 諸獲盗改官人。初任唯注縣丞。第貳任聽注知縣。 諸奏補京官。曾歴兩任。材堪治劇。年叄拾以上。有監司知州薦舉充實歴知縣者。聽注知縣。 諸應選見闕。滿伯日無人就。知縣闕。通差職官令錄。監當闕。聽參選人指射。仍以狀先後為次。先取通判。次知縣。即先差知縣人之類。其親民人直注監當闕者。聽依親民人法。》即被差有故應免者。伍日外還依上法直差。 諸知縣見闕。應知縣人者。皆是餘條。稱知縣闕凖此。》經叄拾日。季闕經壹季。注監當。有舉主叄人。無私罪重及贓罪人。事理輕未應參選人。又叄拾日直注。 諸直注知縣闕。限滿日以在選及在任應入逺人通注。同日者注在選人。雖有故。未入名次亦凖此。資序者非。》 諸知縣闕已直注。而有故退免者。牓示許指射。限伍日依名次注。過限者直注依本法。 諸知縣應入逺人。到選拾日。無直注闕。許入諸路。官權入近地人指射改官。後叄拾日不就者。依次直注。 諸四川奏辟及定差選人。令丞闕不該差注者。候侍郎左選。具申都省得指揮。聽本選出闕。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闕。及新改官應入知縣縣丞人。并應入令丞闕選人。參部通注。同日指射者。先注新改官人。而轉運司定差到者。即先注定差人。或同日指射者凖此。》兩月無人指射者。即將在部四川人依令直注。無者還本處奏辟。内定差闕壹季無人指射者。亦還本處定差。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 諸新改官人。應注知縣者。理同。並赴吏部。引試書判。候通中。具申上鈔。若諸司辟差。並從本部行下無干礙監司引試。候通中申給付身。定。》尚書左選格選闕知縣 淮安州鹽城縣 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次知縣人破格差注選闕知縣 淮安州鹽城縣 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更不作選闕。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湖南路右注初任知縣。次酬獎攺官。未經任有舉主人。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右注初任酬奬改官未經任。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注闕知縣兼兵 右注通判。次知縣人。破格差注注闕知縣兼兵 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湖南路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攺官。未經任有舉主人。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攺官。未經任。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選闕知縣兼鹽 右注通判。次知縣人。破格差注選闕知縣兼鹽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攺官。未經任人。更不作選闕。尚書左選申明 慶元六年正月十七日。勑臣僚劄子奏。竊見堂除知縣。秪是錢塘仁和會稽三縣。昨来有就部中注擬。却夤縁理作堂除。近又有名次。未當注擬。徑於朝廷陳乞下部直差。攙奪佗人當得之闕。遂使銓注之法。自此而壞。堂除之例。自此而創。伏望特降指揮。除前三邑依舊堂除外。餘知縣闕。並令赴部。依公注擬。仍不許注擬之後。乞理作堂除。奉聖旨依。尚書右選格選闕右注親民人。非。》候銓量審察訖許差。侍郎左選令 諸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以攺官舉主循資者注知縣。任者。改正資序。》即不應循資。及已循資。任滿不應改官者。並依非奏舉人法。此。》 諸職官知縣縣令。以考課循資者注知縣。降資者。不注知縣縣令。諸未成考人。不注知縣縣令。舉充者凖此。 諸應試人。以年限得免試者。不注縣令司理司法參軍。刑法得占射差遣以上。雖未應使。亦聴注。》 諸合入縣令人。年陸拾伍以上者。止許注司户參軍主簿理令錄資序。 諸縣令闕。不注恩科出身年伍拾伍人。重。兩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陸拾以上。若流外進納及未成考人。諸應入縣令有舉主肆員。或該收使貳貟。若宗室袒免親有本屬長官。及監司保明。並通注縣令。即流外人非奏舉入者。雖循資亦不注。 諸四川奏辟及定差選人。令丞闕不該差注者。具申都省。候得指揮聴與。尚書左選出闕。許本貫四川或雖係内地。而名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闕。及新改官應入知縣縣丞人。并應入令丞闕。選人參部通注。同日指射者。先注新改官人。人。或同日指射者凖此。》兩月無人指射者。即將在部四川人依令直注。無者並還本處奏辟定差。侍郎左選格選闕縣令 右先注奏舉知縣縣令。次從事郎以上。并應入縣令人。信州上饒縣 饒州樂平縣 吉州萬安縣右注職官知縣從政郎。不限舉官。注闕縣令郢州京山縣 信州永豐縣 隆州仁夀縣右通注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選闕獨貟縣令右注職官知縣。次從政修職迪功郎。不限舉官。注殘零闕縣令縣丞右注從政郎以上。次注迪功郎。有出身貳考。無出身叄考。次通注應試從政郎以上。次注應試迪功郎叄考以上。侍郎左選申明 慶元六年十月空日。都省批狀吏部申。指定知縣縣令。兼監鹽場闕。只當以知縣縣令為主。其鹽場止是帶兼。今後知縣帶兼倉場庫務等。並照條格先注奏舉人。不當作監當選功分差注。後批從指定到事理施行。侍郎右選格選闕縣令 右注親民人。非)。候銓量審察訖。許差。尚書侍郎左選通用格。選闕汀州武平上杭知縣。右注知縣人。仍通注經任無過犯選人。尚書侍郎右選通用格選闕沅州知縣 右注知蠻情。或經親民人。川廣福建荆湖路控扼任使之人。餘格凖此。》無應選不限舉主。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 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尚書省劄子。四川監司帥臣。應沿江邉知縣。有四選通差去處。非武舉出身。不許注授及破格奏辟。 嘉定五年八月十三日。勑靖州會同通道縣令闕。差武舉出身保義郎以上經任親民資序年未六十。有監司帥守令狀二貟人。如遇限滿。無人願就。許作破格。差武舉出身經任監當資序。有舉主二貟。年未六十。任滿。減四年磨勘。 嘉定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勑臣僚奏。今後有武臣資格合入兩淮縣令。除武舉人外。其餘當先同文臣任子銓試選中。方許注授。必湏先厯武尉一任。奉聖旨依。尚書左選申明 嘉定六年九月十六日。勑知安慶府張嗣古狀。桐城太湖兩縣選人右班。冐授不修廉隅。遂致敗壞。欲下吏部自今專注。有舉主攺官人。奉聖旨依。 嘉定八年二月三日。勑臣僚奏。目今京官知縣。必以三年為任。到任已及二年。不在避親之限。或一考半巳上。以理去官。再填補二年。如違御史臺按劾。銓曹常切遵守。奉聖旨依。 嘉定十三年正月九日。勑吏部指定知縣成考以上避親人。照已降指揮。再填二考。如不成考。再厯叄考。其任知縣日。丁憂以理去官人。照條許令通理。奉聖旨依。嘉定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勑吏部長貳。叅酌詳議。四十大縣。望縣緊縣上縣畿赤縣選闕作縣放罷人。不許差注外。中縣下縣。許令作縣放罷人差注。再議目今縣分闕有難易。與舊不同處。欲將緊縣。内道州寧逺縣。營道縣。復州景陵縣。並降作中縣。其上縣内贑州安逺縣。降作下縣。隨州隨縣。汀州上杭縣。蘄州黄梅縣。並降作中縣。其中縣内有可陞去處。太平州蕪湖縣。福州寧徳縣。無為軍巢縣。並陞作上縣。九域志。不曾該載處。欲將撫州臨川縣作望縣。處州慶元縣。建昌軍廣昌縣。新城縣。撫州崇仁縣。樂安縣。並作上縣。武岡軍武岡縣。靖州永平縣徳。安府雲夢縣。復州玉沙縣。蘄州羅田縣。並作中縣。乞下吏部照分定縣分高下。置籍遵守差注。候指揮照得撫州崇仁縣。樂安縣。建昌軍新城縣。皆係繁劇去處。難以作中縣注授。今具諸路州軍縣。分下項。一繁難大縣 兩浙東路 紹興府山隂縣。 諸曁縣。 嵊縣。 慶元府定海縣。泉縣。 温州平陽縣。嘉興府嘉興縣。 華亭縣。縣。 平江府常熟縣。 長洲縣。 嚴州淳安縣。 桐廬縣。 江南東路 建康府溧陽縣。 江寧縣。 溧水縣。 上元縣。 寧國府宣城縣。 徽州歙縣。 饒州鄱陽縣。 信州上饒縣。 江南西路 隆興府南昌縣。 分寧縣。 贑州興國縣。 贑縣。 福建路 福州福清縣。 長溪縣。 古田縣。 建寧府浦城縣。 荆湖南路 潭州長沙縣。 淮南東路 淮安州鹽城縣。一畿縣 江南東路 建康府句容縣。荆湖北路 江陵府潜江縣。監利縣。 公安縣。 石首縣。 松滋縣。 荆門軍長林縣。 當陽縣。一望縣 兩浙東路 紹興府上虞縣。 餘姚縣。奉化縣。 台州寧海縣。 衢州西安縣。 婺州金華縣。 義烏縣。處州麗水縣。 兩浙西路 臨安府臨安縣。 安吉州烏程縣。 歸安縣。 長興縣。 安吉縣。 平江府呉縣。 崑山縣。選闕 常州武進縣。 嚴州建徳縣。 江隂軍江隂縣。 江南東路 寧國府南陵縣。 徽州績溪縣。 祈門縣。 婺源縣。 休寧縣。 池州貴池縣。饒州 餘干縣。 樂平縣。 浮梁縣。 信州玉山縣。 弋陽縣。 貴溪縣。選闕 廣徳軍建平縣。 南康軍建昌縣。 江南西路 隆興府新建縣。 奉新縣。 江州徳化縣。 瑞州髙安縣。 上髙縣。 新昌縣。 袁州冝春縣。 分冝縣。 萍郷縣。 撫州冝黄縣。 臨川縣。縣。 龍泉縣。 永新縣。 萬安縣。 安福縣。 贑州雩都縣。 瑞金縣。 信豐縣。 寧都縣。 臨江軍清江縣。 新淦縣。 新喻縣。 興國軍永興縣。 建昌軍南城縣。 南豐縣。 南安軍南康縣。 荆湖南路 潭州安化縣。 衡山縣。 善化縣。 寳慶府新化縣。 邵陽縣。 荆湖北路 鄂州崇陽縣。 常徳府武陵縣。 桃源縣。 岳州華容縣。 澧州澧陽縣。 京西路 光化軍光化縣。 福建路 福州閩縣。 候官縣。 懷安縣。 連江縣。 建寧府甌寧縣。 建安縣。嘉禾縣。 崇安縣。 漳州龍溪縣。 漳浦縣。 龍巖縣。 長㤗縣。汀州長汀縣。 寧化縣。 邵武軍邵武縣。 元澤縣。 㤗寧縣。 建寧縣。 興化軍仙遊縣。 莆田縣。 淮東路 真州六合縣。 滁州来安縣。 清流縣。 泰州海陵縣。 招信軍天長縣。 通州静海縣。海門縣。 淮西路 蘄州蘄春縣。 蘄水縣。 廣濟縣。 黄州黄岡縣。 濠州鍾離縣。 無為軍無為縣。 廬江縣。 安豐軍霍丘縣。一緊縣 兩浙東路 紹興府蕭山縣。 新昌縣。 衢州江山縣。 温州瑞安縣。府於潜縣。 新城縣。 安吉州德清縣。 平江府呉江縣。 鎮江府丹徒縣。 金壇縣。 江南東路 寧國府涇縣。 寧國縣。 旌德縣。饒州德興縣。 徽州黟縣。 江南西路 隆興府武寧縣。 江州德安縣。 袁州萬載縣。 撫州金谿縣。 贑州石城縣。 興國軍大冶縣。 荆湖南路 潭州醴陵縣。 衡州衡陽縣。 京西路 襄陽府榖城縣。 福建路 福州長樂縣。 永福縣。 建寧府政和縣。 淮南東路 掦州江都縣。 滁州全椒縣。 髙郵軍興化縣。 招信軍盱眙縣。 淮南西路 安豐軍夀春縣。一上縣 兩浙東路 台州仙居縣。 天台縣。 衢州龍遊縣。 婺州浦江縣。 武義縣。 處州慶元縣。縣。 温州樂清縣。州武康縣。 嘉興府海鹽縣。蕪湖縣。都昌縣。 江南西路 撫州崇仁縣。 樂安縣。二縣並作上縣。》建昌軍廣昌縣。 新城縣。並作上縣。》荆湖南路 桂陽軍臨武縣。 荆湖北路 岳州巴陵縣。京西路 郢州長夀縣。 均州武當縣。 鄖郷縣。 房州房陵縣。福建路 福州寧德縣。南劔州將樂縣。 尤溪縣。 淮南東路 招信軍招信縣。 淮南西路 廬州合肥縣。 安慶府懷寧縣。 桐城縣。 宿松縣。 太湖縣。黄州黄陂縣。 無為軍巢縣。中縣 兩浙東路 衢州開化縣。 常山縣。 處州青田縣。 兩浙西路 臨安府昌化縣。 嚴州遂安縣。 分水縣。 江南東路 太平州繁昌縣。 寧國府太平縣。 饒州 安仁縣。 信州鈆山縣。 永豐縣。 江南西路 江州湖口縣。 彭澤縣。 瑞昌縣。 贑州龍南縣。 荆湖南路 潭州湘鄉縣。 益陽縣。 湘隂縣。 湘潭縣。 瀏陽縣。 寧郷縣。 衡州茶陵縣。 全州灌陽縣。 武岡軍武岡縣。域志不該載。今作中縣。》 道州營道縣。 寧逺縣。照指揮降作中縣。》 荆湖北路 鄂州蒲圻縣。 常徳府龍陽縣。岳州臨湘縣。 辰州沅陵縣。 靖州永平縣。縣。》復州玉沙縣。徳安府應城縣。 安陸縣。 雲夢縣。路 隨州隨縣。惠安縣。 永春縣。 福州羅源縣。 閩清縣。 南劔州沙縣。 汀州上杭縣。州梁縣。 和州烏江縣。 含山縣。 黄州麻城縣。 安豐軍六安縣。蘄州羅田縣。一中下縣 荆湖北路 澧州安鄉縣。 石門縣。 辰州叙浦縣。 信陽軍羅山縣。 信陽縣。 京西路 襄陽府冝城縣。 南漳縣。 隨州棗陽縣。 淮南東路 泰州如皐縣。一下縣 兩浙東路 慶元府昌國縣。路 贑州安逺縣。盧陽縣。 黔陽縣。 麻陽縣。 辰州辰溪縣。 京西路 郢州京山縣。房州竹山縣。 福建路 泉州安溪縣。 南劔州順昌縣。 淮南西路廬州舒城縣。 廣南東路 廣州香山縣。 惠州海豐縣。 二月二十四日奉聖㫖依吏部所申尚書左選申明 景定四年二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狀檢承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勑節文臣僚。上言凡知縣以罪罷斥。止許注中下之縣。雖使照赦。亦只許注上中之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亦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令施行。三省同奉聖㫖依。又承景定二年四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奉聖㫖。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東南郡縣窠闕。者》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貳貟。餘州不得過壹貟。每縣萬户以上。不得過壹貟。不及萬户。不許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闕。每路不許過兩員。辟差窠闕。每路許以伍闕申辟。右劄付吏部。又承景定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勑。節文檢㑹景定三年四月十三日巳降指揮。四川限貟。竊恐貟多闕少。致使淹困。湏議指揮。奉聖㫖每路照舊額倍添貟數。其辟差堂差皆凖此。勘㑹應京官蜀士赴部。注授知縣。除不係被罷。照巳降限貟指揮。萬户縣以上。每縣不得過壹貟。不及萬户縣不許差注。續承指揮。倍添貟數。本部照得知縣被罷。赴部許注中下縣。係是不及萬户縣。今来若令被罷人注授萬户縣。則是在上縣之上。委是有礙元降注授中下縣指揮。本部如遇蜀士被罷知縣到部。合依指揮。令本官注授中下縣。仍㑹限貟。照指揮不得過兩貟。申乞朝廷批送。今狀下部。以憑遵守。二月二十四日奉聖旨依吏部所申事理施行。仍下勑令所編入申明照用。右劄付勑令所。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嘉定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勑知潭州湖南安撫使安丙劄子。潭州相潭瀏陽攸縣叄邑。財賦民訟最繁。即長沙圖志。參攷湘潭攸縣。本是注京官。瀏陽亦是京官選人通差。因無人願就。打作破格。關侍左並注選人。如湘郷益陽圗志。皆為中邑。見注京官。豈有攸為。上邑湘潭瀏陽。亦中邑。乃注授選人。資望既淺。率多玩視。欲仍舊差注京官。外有善化寧郷兩縣。户口亦繁。欲通注京官。如壹季無京朝官願注。却關侍左通差選人。奉聖旨依。尚書左選申明 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勑臣僚上言。由薦舉而改京秩。必令作邑。明試以功。謂之湏入。至於通理之法。著在令甲。非不昭然。今或鐫斥而有不得與親民差遣之旨者。亦得通理前任。明詔吏部。務守成法。凢知縣以罪罷出。止許注中下之縣。雖照赦亦只許注中下之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乞遵照條令施行。正月七日三省同奉聖旨依。 景定三年閏九月二十三日。勑中書門下省檢會。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指揮節文。臣僚上言凢知縣以罪罷斥。止許注中下之縣。雖使照赦。亦只許注上中之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亦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令施行。正月七日三省同奉聖旨依。又淳祐二年八月三日。吏部申審大小知縣差注事。朝廷照得緊縣叄拾壹縣。上縣叄拾柒縣。元法並差非知縣被罷人。内上縣闕。如被罷詼遇赦恩。方許注授。吏部今次在部中下縣闕。多有殘破去處。無官願就。欲將緊上兩縣。許知縣被罷不曽詼赦人併與通注。批送吏部。將上縣闕。權許注被罷已及期非犯贓私人。其緊縣權許注被罷及期非犯贓私而已該遇赦人。候殘破縣分經理復舊。仍遵舊法。契勘得上項批狀指揮。乃淳祐年間朝廷一時權冝行下。近年部吏徑引用上項批狀。衝改前項聖旨指揮。將上緊縣許注被罷人。委是有戾舊制。合行釐正。湏議指揮。閏九月二十三日奉聖旨令吏部遵依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聖旨指揮施行。仍仰常切遵守。其淳祐二年八月三日批狀。更不許引用。先具遵禀申仍下勑令所編入申明照用。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嘉定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應文武官注授沿邉知縣縣尉差遣。湏年陸拾已下之人。其陸拾已上。並不許差注。奉聖㫖依。尚書左選申明 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勑右選試換京官。如未經任人。照條注監當壹任後。再歴壹任。已經壹任人。仍湏更歴貳任。已經兩任人。仍湏更歴壹任以上。凢縣佐郡幕幹官。並許通注。囬日有陞陟舉主兩貟。許注知縣。内已經壹任。再歴兩任人。與減舉主壹貟。奉聖㫖依。又嘉定十七年閏八月二十八日。勑臣僚奏。右選試換京官出身。除武舉進士及曽任在朝職事釐務官。及已曽關陞等人外。其餘湏歴任實及陸考。曽經監當場務令佐親民。有舉主無過犯注縣。如未及陸考。或已經任及陸考。皆不曽任監當親民者。並湏更作縣丞壹任。始許作邑。其餘無上件考第資序。而見已在任作邑人任滿。更授簽幕。或幹官壹次。方許作倅。其大使臣換試京官。全未有考第。并曽任閑慢差遣。及非泛名色。欲理為實歴監當資序者。却乞檢會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指揮。參證斟酌注授。合得差遣吏部看詳。欲從今来臣僚奏請事理。一併證應注授施行。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 寳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尚書省劄子。節文臣僚上言。自今以徃。武臣先任四川二廣縁邉次邉縣令。曽按奏罷者。不得再注前任差遣。其有已該赦。許依無過人例之人。止令别入差遣。諸監司州郡。不得巧作名色奏辟。儻或違戾。重加鐫罷。奉聖㫖依。尚書左選申明 紹定四年十二月五日。勑節文右。選換授京官。立為限制。俾換京之後。湏歴兩任肆考。方許作邑。庶幾習熟吏事。不貽害於民。實為百里之幸。伏候指揮。十一月二十六日奉聖㫖依。 紹定六年六月十四日。勑臣僚奏宗室右選換授京官。歴兩任肆考。方許作邑。竊謂此制。獨不推之庶姓右選可乎。内有曽任縣令終滿無過犯人。將来試換京朝官。不必限之以此。其餘並合照紹定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一體施行。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嘉定十四年閏十二月五日。勑知静江府廣西經略胡槻狀。本府拾縣官下吏部照格法。盡差京官選人。不許諸司妄辟右選。奉聖㫖依。 嘉定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勑臣僚上言。乞下吏部。自今台州臨海知縣。許京選通差。奉聖㫖將台州臨海縣令。改差京官。侍郎左選申明 紹定三年十月空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自今縣令。湏令曽歴叄考。有縣令以上舉主叄貟。前後無公私過犯人。方許注授。不許打作破格。輕為畀付。或監司帥守有請辟置。亦令吏部契勘合格。方與施行。十月三日奉聖旨依。右劄付吏部。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端平元年十月空日。尚書省批下四川安撫制置司申利路運判曹有文申乞下有司。自後右選。止許注授關外五州軍。并金洋沔文龍州興元府諸縣縣令外。有利閬巴蓬州隆慶府諸縣令。依曹有文奏請指揮。專注文臣小貼子近裏州府諸縣。除梓潼營山兩縣外。其餘右選窠闕。選差左選。有材幹官。吏部勘會曹運判奏請。止將隆慶府專注文臣。今運司引用上件指揮。乞將利閬巴蓬州隆慶府諸縣縣令。專注文臣。朝廷劄付四川制司。契勘詳度將利州以下利閬巴蓬州隆慶府諸縣知縣令。專注文臣。其利州以上興元同慶府。沔文龍金洋鳳階西和州天水大安軍諸縣。照宣撫安丙奏請指揮。許注攺官待班人。理為湏入。次依四選法注京朝官。武舉及第人大使臣。選人小使臣。如左選無官願就。方許差注。右選所有成都潼川府夔州三路管下州郡。内有依條例通差右選縣道凖此。許仍舊四選通差。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端平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尚書省劄子。今後注擬知縣縣令長貳郎官。聚廳精加銓量。如有昏謬老疾。或曾過犯。或未練歴。雖條法無礙。而難任邑寄。及才之大小。與所授縣不相當者。即令别注。尚書侍郎左選司勳通用申明 淳祐三年十一月空日。尚書省劄子。今後選人捕盗。應攺官者。必湏任滿無過犯。方許推賞改官。後依條注縣丞。前後兩任伍考。方注知縣。尚書左選考功通用申明 淳祐六年正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狀承勑兵部侍郎兼權給事中趙希?奏作縣被罷。通理考任注闕條冊。劄下都司與吏部長貳同共看詳指定。申吏部申。 一欲将作縣人。除以理去去官月日。並許通理。都司照得知縣考任條法詳悉。既無舛訛。自依見行照用。 一未滿壹考人以罪罷黜。縱經攺正。不許陳乞通理再注知縣。亦不許注繁難見闕。必歴叄考。方許理任。兩考内及兩考以上放罷。非因贓濫慘酷。曽經追攝伏辯。情理深重。罪狀顯著人。除被罷考内月日不理。並許再行補考。兩考内罷者補貳考。兩考以上罷者補壹考。通理叄考。雖足到部。亦未得授通判。且與注簽判諸司幹官壹任。既書叄考。後替官未到。或已得替。因臣僚監司郡守論罷。雖經改正。亦止許注簽判幹官壹任回。方許注通判。如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兩考以上放罷。情願再作縣兩考。通前成肆考。雖未經改正。到部並照無過人注通判。 一其間亦有第壹任第貳任第叄任。俱以罪罷。於第肆任補滿。雖以無過。年月補足肆考。到部亦只許注簽判。都司照得累犯或公罪已原。或無法可約。按章内無贓私實迹。而已經改。正具申尚書省參酌施行。其叄經被罷。不許更注知縣。自依本法。 一知縣未及考。即辟充諸司幹官。規避不復補滿知縣。到部注簽判。任滿回令再注簽判壹任。方許入通判。都司照得知縣捨縣就辟。不復參部注差。或自到部之人。自合注縣補考。不應聽注簽判。自今知縣辟差去官。湏令補足。候任滿方許堂除。及注授通判。 一知縣本是專官。無兼攝他官之條。近創入幕帖差坐批邑考。如有此色。並不理為知縣考任。都司照得畔官離次。自有常刑。無權他官。合加責罰。仍不理為知縣考任。遇赦不許放行通理歴過月日。 尚左照得給事趙侍郎。檢據條法。專為被罷人歴過考任。分别通理注授。續吏部王侍郎條具。已為詳允。復參訂如后。 知縣通理考任條目。 一諸作縣。以理去官人。其在官月日。不問成考與不成考。並許通理。 一知縣被罷。未成壹考者。雖經改正。不許通理。 一知縣壹考以上被罷者。雖經改正。其零考月日。亦不許通理。 一知縣兩考内被罷者補貳考。叄考内被罷者補壹考。方許通理為任。 一知縣經營入幕。端坐外臺。虚批邑考。或以兼職全衘。公申委是違法。許監司互察。臺諌劾奏。有已歴過知縣月日。並不理為考任。都司擬合令御史臺常切覺察。仍將容庇監司帥守。併議責罰施行。 知縣注授條目 一照得知縣被罷人。自繁難至上縣。不許注授。止許入中下縣。若在任被罷。止因職事曠弛。按章内絶無贓濫用刑慘酷。或已授而未上。止言前任事再行按罷。到部亦且與參照年限。注授中下知縣差遣。都司照得知縣被罷人。並許入中下縣。若用刑慘酷。贓濫明白之人。自依條法施行。 一知縣在任因贓濫及用刑慘酷被劾者。其按章内明言違法條。科歛某人錢物。或受某人賄賂。或移易某人錢物入已。或曾追究干連得實。本處却不曾結錄取責伏辯。每經大理寺約法。例以無法可約申上。便行注授。與無過人一同。委為未當。今後應有似此罪犯人。雖稱無法可約。湏令召侍從卿監郎官保官兩貟。保明申部。稱如日後有犯。定當連坐文狀。方許注授中下知縣差遣。若因被論之後。曾經朝廷或州郡監司昭雪追究覈實。見得先来所按。果無實迹。保明具申朝省。行下理寺參攷。委是無法可約。

或曾經攺正之人。却與免召保官。許注中下知縣差遣。都司照得侍從自来。不應與人作保。孤寒之士。無力可求。卿監郎官。亦恐循習。不索批書。反成文具。止合召本等官兩貟。委保依條批書印紙。結罪保明申部。一知縣在任被劾降官。未曾叙復。吏部例以年限指揮參注。却恐太優。今欲將降壹官人。在法既滿壹期。叙亦湏候叙復畢日。方許參用。限年指揮參注。若降兩官以上。在法既兩期壹叙。亦復候叙壹官畢日參注。其按章内有贓濫慘酷。自依前項詳議指揮施行。若在任因公罪降官。却非被罷者。既是以理去官。又是公罪。特與不拘已未叙復。並許參注合入差遣。一知縣在任被罷。次任到官。又罷黜。雖無不許親民之文。依指揮亦不許注知縣。止注簽判差遣。不得理為知縣實歴。如壹犯曾經攺正。及次任未赴。因述前事彈劾。却非又在被罷。且與更注中下知縣壹次。若前任已成壹考者。再成叄考。已成兩考者。再成兩考。方當理為知縣壹任。若叄經被罷。不拘已未到官。雖經攺正。並不許再注知縣。 知縣任滿注授條目。一知縣叄考細滿人到部。許注授通判屬官差遣。 一知縣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壹考。通理補叄考者到部。止注簽判。若前任壹考以上被罷。次任再歴兩考到部。許通注幹官。若次任成兩考。而前犯又曾經得旨攺正。有陞陟舉主人。許注屬官。庶幾略有分别。仍各湏壹任滿。方許注授通判差遣。 一知縣叄考已滿。因替官未到。或巳得替。因臣僚監司郡守論罷。雖經攺正。亦止許注授簽判差遣。候任滿方許注授通判。都司照得攺官舉主伍貟。專為親民。設乃或憚煩縣務。而委棄其民。或不自揣量。而冐居繁劇。有似此按劾與祠之人。止因昏耄疾病驕騃。别無顯過。或乞與閑慢差遣。及考任已滿被劾與祠者。自依本部條法施行。 一知縣在任。經營圖辟通判屬官幹官等差遣。候任滿湏再令作邑。補滿前任知縣考第月日。方許注授通判差遣。若在任貳考。因丁憂或避期以上親。謂避父祖親。伯叔親。兄弟餘不在此限。及朝廷陞擢攺差之人。自依專法。許理為壹任。聽注破格通判。或别差遣。謂屬官幹官簽判等差遣。都司照得作縣滿貳考有聲之人。若非朝廷不次擢用。自合終滿本任。以成其勞績。諸司不應攺辟佗闕。其考任已滿。及成貳考後。丁憂或避期以上親。自依專法。一知縣兩考内被罷。情願再作縣叄考。兩考以上被罷。情願再作縣兩考。通前已及肆考者。到部並同無過人注授通判差遣。 一照得今来劃項陳請。廼是吏部銓法。專為到部注授。著為定式。若或不次除擢。或諸司選辟。却合取自朝廷指揮施行。都司照得作縣考任未滿。或以補滿考任。而未合注授通判之人。並不許諸司選辟通判差遣外。其係朝廷除擢。或作縣未滿。曽辟正任通判。不係知縣任内兼權。如已歴過通判壹考以上無過犯以理去官之人。合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十一月二十九日。奉聖旨並依看詳到事理施行。 本所看許上件指揮。王侍郎條畫内壹項。兩考内罷者補貳考。兩考以上罷者補壹考。通理叄考雖足。且與注簽判諸司幹官。趙尚書條畫。分為兩說。初任已成貳考被罷。次任壹考通理補叄考者。止注簽判。不言幹官。若前任壹考以上被罷。次任再歴兩考到部。許通理幹官。又壹項叄考後替官未到。或已得替。因被論罷之人。雖經改正。王侍郎詳議。許注簽判幹官。續趙尚書條畫。止許注簽判。不言幹官。逐項差注不同。本所恐引用疑誤。具申朝廷。乞下都司更切詳議指定去後。續據吏部尚左詳審。報到淳祐七年八月空日省劄指揮。吏部看詳知縣壹考以上被罷。再補兩考。許注簽判幹官。兩考以上被罷。次任補滿壹考。及叄考後已得替。或替官未到。被罷之人。曾經改正。許令注授簽判幹官。如不曽經改正。止許注簽判。已上並候壹任滿無過犯。方許注通判。勑令所欲從申下都司更切詳議施行。照得知縣壹考被罷。再補兩考。兩考被罷。再補壹考。及叄考未替被罷。叄色俱是作邑壹任不滿人。今若令再補兩考者。獨注幹官。似覺未平。欲上件叄色作邑壹任不滿人。未經改正者。並不得注幹官。止是簽判經改正者許注幹官。仍與並候壹任滿無過犯。方許注通判。庶為均一。劄付吏部。更切參照回申。候到併其餘通理項目。下勑令所著為定式凖此。今聲說照用。尚書左右選通用申明 淳祐九年二月空日。都省批下髙郵縣闕。送吏部專差改官湏入。及武舉出身人。不許差注右選任子凖此。侍郎左選申明 淳祐八年五月空日。勑知峽州楊修之到任條畫内壹項。欲自今管下夷陵冝都長陽叄縣令。專差文臣公正者為之。後省看詳。欲從申下吏部將叁邑縣令專差文臣有舉主者。五月二十五日奉聖旨依。尚書侍郎左右選司勳通用申明 淳祐十年六月空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二廣令。長從吏銓。不必拘令狀及格。但有考舉無過犯。與入令闕。加以酬賞。或免舉貟既改官人。肯授南邑。能勤撫字。亦優陞擢。各委監司覈實申。六月一日奉聖旨依。尚書左選申明 淳祐十一年閏十月三十日。勑檢正都司送到吏部狀。承六月七日省劄。節文臣僚上言。今之吏最近民情者。莫若邑令長。不遴其選。何以重百里撫字之寄。紹興初嘗以寺監丞簿為縣。乾道淳熈京官注邑。皆以叄年為任。秩滿間有旌擢。欲自今日如處州青田等邑。係選人闕者尚多。並改令京官注授。除三邉蠻瘴之郷許選人與武臣通差。其武臣除試縣令中者如舊法。乞下吏部勘會。條具江浙福建湖廣。且改京官去處。特降指揮貼黄。欲將象山縣改為京官知縣。兼沿海制司幹官繫衘。乞裁酌施行。奉聖旨依。劄付吏部。本部檢照條令劃項。開具申取指揮小貼子。衢州開化縣。臨安府新城縣。臨安府昌化縣。嚴州遂安縣。饒州浮梁縣。隆興府進賢縣。漳州長㤗縣。南劔州順昌縣。池州建徳縣。廣州香山縣。惠州海豐縣。已上壹拾壹縣。閏十月二十六日奉聖旨依令吏部除定差等闕外。於所具處州軍柒拾伍縣内。選前件壹拾壹闕。揍先来已撥處州青田。衢州常山。嚴州分水。信州永豐。徽州黟縣。福州羅源。福州閩清。建寧府政和。慶元府象山玖縣。共作貳拾闕。充京官注授。縣丞尚書左選令 諸縣及萬户注丞壹貟。 諸縣丞闕。如經使後。滿壹月無人就者。關侍郎左選通差選人替。見任京朝官成資闕。如同日却有京朝官就者。先差京朝官。尚書左選格選闕縣丞 右注親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縣人。並理為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破格差注選闕縣丞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荆湖南路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無舉主人。更不作選闕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及初任監當無舉主人。更不作選闕。尚書左選申明 嘉㤗三年十一月一日。勑吏部狀承務郎紀極狀。昨任南劔州劔浦縣尉。任内躬親捕獲強盗。凖告改官。係初任知縣資序。伏覩近降指揮。捕盗改官人。先授縣丞。次任知縣。竊見京官縣丞。並入非次經使闕。有舉主入經使。無舉主入破格。極今来係無舉主。照得尚左除經使縣丞闕外。别無窠闕可入。合取自朝廷指揮。奉聖旨權借經使闕壹次。本所看詳上件指揮。雖為紀極捕盗改官權借經使縣丞闕壹次。竊慮日後有似此陳乞之人。今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侍郎左選令 諸京朝官縣丞闕。尚書左選經使後滿壹月無人就而關到者。以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衮同恩例名次差注。如同日有京朝官就者。即注京朝官。侍郎左選格注闕縣丞 右通注職官縣令。及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侍郎左選申明 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欲將特科年及陸拾不許注授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差遣。奉聖旨依。 紹定元年七月五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請吏部法。年滿陸拾。不許入丞關。今特科人公然注授。欲乞行下應特科人。並不注縣丞。只許注授嶽祠。吏部證得舊法。縣丞不限年甲。嘉定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指揮。年滿陸拾。不經薦舉。並不許注縣丞。至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特科年陸拾。不許注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即是衝改。嘉定六年限年指揮。縁特科壹任回。少有不滿陸拾者。今若不許注授。則是頓減拾年仕宦之期。擬將特科文學出官壹任回人。年及陸拾以上。曾經責罷。或年及陸拾柒嵗。縱無過犯。並不許注縣丞。右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淳祐六年五月空日。都省劄子。編修勑令所看詳恩科。年陸拾以上。至柒拾嵗人。遇參選長貳。體量如非疾患昏昧及贓私罪犯。并曾經責罷人。照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許通入破格縣丞。及主簿監當窠闕。從申劄付吏部施行。照得特科注丞。吏部具至前後指揮。所合修訂歸一。蓋丞為縣佐官較之。令尉不同。今參酌應特科壹任回。年陸拾以上非責降人。許注破格丞闕。右曾經責罷。及年柒拾人。並不許注。今聲說照用。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上言欲將尚左縣丞闕。證侍左破格月日。同日作破格榜示。如有京官選人。同日注授。即先差京官。奉聖旨依。尚書左選申明 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條具内壹項。照得京官補授初任。止注監當。或兩淮二廣湖北破格縣丞差遣壹任滿。理第貳任監當資序。方許通注。應干縣丞。昨有京官留元釣初任監當成壹考零。只合注初任闕補考。本官乞通注應千縣丞。自後京官李惟肖等。厯任壹考。亦援前項體例放行。修纂條例所看詳京官初任監當。因事改替。未曾成資到部。只合注初任監當。及破格縣丞所有已放行例。委實礙法。不當引用。合刪去。仍照元條行。奉聖旨依看詳到事理施行。侍郎左選申明 淳祐元年十二月二日。尚書省批下吏部狀。竊詳職官參一郡之政。縣丞佐一縣之政。是職官之職。重於縣丞也。欲令注授縣丞選人。比附職官。注年陸拾伍以下。不拘舉貟。並許破格注授。則入縣丞之闕稍寛。司法係一郡之凖繩。司理主一獄之鞫勘。是司法之職。繁於司理也。欲令此項同進士出身用授恩。年滿免試人許注司理。庶幾司理之闕稍寛。其司理司法並照差以格法指揮。注年未陸拾前後無贓私責罷人。縣丞如任子指射。亦湏審量人物。其恩科無出身人。自依已降指揮施行。後批送吏部從所申到事理施行。職官侍郎左選令 諸職官先差本等人。如無本等人願就。即許本色内。不限資序。權超折差注。合使貳貟。前任非停替願就知縣。并常調令錄。就判司簿尉者。聽與本等人衮理名次。各理本資。回日却依元資序。諸職官。許合入令錄人權知。無人就。注應試職官。又無人。就許應試合入合錄人權知。若合錄縣丞通注職官。及合入錄事參軍。無人就。許判司簿尉有出身貳考。無出身叄考以上人權知。又無人就。通注應試職官令錄人。又無人就。許應試判司簿尉叄考以上人權知。即判司簿尉。許應試人注。内初入官有出身者。湏年貳拾餘並貳拾伍以上。 諸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每州唯得注壹貟。人合參選。非攝官進納。年未陸拾無公罪徒贓私罪及停替。願用改官。舉主叄狀。注正職官者聽。 諸修職郎以上歴任未及貳考。並不注錄事知錄事參軍。 諸司理司法縣尉。被體量對換。今任得替資考。合入令錄者。注錄事參軍或監當。司法參軍。或錄事參軍。兼司户司法參軍闕。許合入人互注。 諸因䕃補陳乞特恩循資。及修職郎以上而無出身。未及貳考者。監當壹任。或有陞朝官貳人保舉。已成考者。聽注獨貟處。》願注司理司法司户參軍者。與本等人通注仍理監當應尚書考功令 諸入令錄人合參選。非攝官進納。年未陸拾無公罪徒贓私罪及停替。願用改官。舉主叁貟。注職官者聽。侍郎左選格選闕職官 右注職官。不入監當人。注闕無通判處職官。 右注年未陸拾人。選闕司理司法司户參軍主簿。 右注無應選不限舉官。注闕司理參軍。右注年未陸拾無贓罪人。仍先注曾歴刑獄差遣。或曾任司法。無失出入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次曽試中刑法得推恩人。次律學公試中上中等應曽推恩人。次銓試斷案入中上等人。以上並謂經任人。次初出官。試中刑法得推恩。與經任貳考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次經任貳考。與流外出身。經任貳考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司法參軍。右注年未陸拾無贓罪人。仍先注曽試中刑法得推恩人。次曽歴刑獄差遣無差失人。與曽任司法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次銓試斷案入中上等人。中刑法得推恩與經任貳考人。依名次差注。次經任貳考。與流外出身經任貳考人。作壹等依名次差注。轉運司主管帳司。録事參軍。 建康府 臨安府 平江府 婺州 真州 寧國府徽州 贑州 隆興府 吉州 潭州 廣州 福州 建寧府 閬州 紹興府 江陵府 興元府 成都府 潼川府遂寧府 襄陽府 静江府 常州 嘉興府 淮安州 揚州廬州 蘄州 光州 黄州 安慶府 濠州 饒州 信州衡州 寳慶府 永州 郴州 南劔州 利州 洋州 隆慶府 鄂州 卭州 崇慶府 嘉定府 眉州 漢州 夔州重慶府 逹州 邕州 臨江軍 南平軍右通注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注殘零闕職官判司 右權注應試人侍郎左選申明 淳熈九年七月四日。勑吏部奏司理窠闕進納人。在法不許差注。縁有本是進納。而不以進納為名。與無出身同者。近年有授司理差遣不一。今看詳欲將不曾發舉試下。實是進納賑濟。而不以進納為名之人。並依條不注司理。在法司理注年未陸拾人。却有經任年及陸拾。許注破格司理。是致癃老不任獄事。今欲將破格司理。並依元法注年未陸拾人。奉聖旨依看詳到事理施行。 淳熈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勑吏部申破格録參。依破格司理注年未陸拾人。奉聖旨依。 紹熈元年四月十八日。勑吏部狀。承紹熈元年三月二日勑。諸州司法。不注不曾銓試人。本部照得應舉得同出身。及特奏名將仕郎以上。自授恩日滿貳年免試。并特奏名文學注權官免試。及攝官年滿免試。流外免試。殁於王事。被録用之親免試。奏補宗室。曾經得解有干照者免試。若將前項不應銓試人。一槩不與注授。委無分别。今欲乞照見行條法。及司法差格。許行差注外。所有應銓試不中。從條赦聽參選注殘零闕人。遵從指揮。今後不許注授司法。雖破格亦不許注授。奉聖旨依吏部所申。今後恩科人。如年及陸拾。不許注縣尉。餘依見行條法指揮施行。本所看詳前頃指揮。係是申明法意事理。難以修立成法。今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紹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奏承勑户部侍郎馬大同奏。司理與錄參。令吏部加重其選。湏年未陸拾。曾歴任有舉主無贓私過犯之人。方許注授。其恩免進納。與換補出職者皆不在此選。吏部今看詳欲將選闕司理録參。注經任有舉主無贓私罪年未及陸拾癃老之人外。餘照應見行條格指揮差注。除夔路申明外。雖破格並不注年及陸拾之人。奉聖旨依看詳到事理施行。 紹熈二年六月十八日。勑諸州獄官。不得注授癃老經責罷人。本所看詳上件指揮。癃老經責罷人。如癃老雖非責罷。或曾經責罷。雖非癃老。皆不合差注。今聲說照用 慶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勑吏刑部看詳。曾任職官經按罷。係犯贓私不法。情罪顯著。自本部銓量。不許再注職官。如止是一時按罷。非贓私顯著。及所犯因公罪人。並從舊法差注施行。奉聖旨依。侍郎左選申明 嘉定元年二月十四日。勑江東諸司奏。廣徳軍申昨凖指揮存留通判。今乞以司户兼司法省減司法貟闕。却添置選人判官壹貟。以廣徳軍判官繫䘖。奉聖旨依本所看詳上件指揮。廣徳軍添置判官。以司户兼司法取到。吏部侍郎左選。稱見係本部使闕差人。司户無司法注經任人。不作破格注授。其判官注從事郎以上資序。有舉主貳貟以上人。如榜滿壹季。無舉主貳貟人注授。方注從事郎以上舉主壹貟人。今聲說存留照用。 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劄子。臣僚奏欲將持科年及陸拾。不許注授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差遣。奉聖旨依。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應千獄官闕。不許恩科人注授。奉聖旨依。 嘉定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勑流外人。不注司法。其錄參司理。不以正差破格。並不注無舉主人。 嘉定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勑今後均州節度推官。注有出身人兼教官職事。 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上言。數内壹項證得獄官。近制不注年及陸拾以上人。幕職豈可令年陸拾以上昬老人居之。欲自今後應選人。年及陸拾伍以上。並不許授職官。雖破格及有通判處。亦不許注。所有恩科注職官人。證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已降指揮施行。奉聖旨依。 寳慶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勑吏部申臨安府錄事參軍。湏實歴叄考有舉主無過犯關陞及格人。方許注授。並不作破格差注。其四川諸路州軍獄官。自今後遵依紹熈二年六月八日指揮。如有責降過犯及無舉主人。並不許注授及定擬。右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寳慶三年七月十一日。勑臣僚上言。今後諸州軍職幕官。湏管注有職狀及格。其或職狀舉主未及格。或以恩賞循資全無舉主。或前任有過犯。並不許注授。奉聖旨依。 紹定元年五月四日。勑選人循至職官。舊法不以有無舉主。徑用資序差注。近有連詼恩典循資入職官人猥多。臣僚有請。職幕官湏注有職狀人。縁此經任有京狀及令狀者。有司拘文以非職狀例不注授。而職狀却可通注令丞。今欲將有京狀及令狀人並許注授。如注職官有京狀令狀人在職狀之下。如注令丞則職狀却在京狀令狀之下。可以永久遵守。奉聖旨依。端平元年九月空日。都省劄子。吏部申今後獄官窠闕。除奏舉錄參照條差注外。其餘常調理錄。並一遵舊法。注歴任貳考以上有舉主無贓私責罷及癃老人。其舉主湏兩貟以上。仍乞照條至榜滿破格日。許注壹考以上有舉主壹貟年未陸拾并非恩科進納及流外人。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淳祐元年九月空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乞下吏部注擬獄官。凢有舉無過人。方許注授。依職官縣令例並要銓量。奉聖旨依。 淳祐元年十二月二日。都省批下吏部狀。竊詳職官參一郡之政。縣丞佐一縣之政。是職官之職。重於縣丞也。欲令注授縣丞。選人比附職官注年陸拾伍以下。不拘舉貟。並許破格注授。則入縣丞之闕稍寛。司法係一郡之凖繩。司理主一獄之鞫勘。是司法之職繁於司理也。欲令此項同進士出身用。授恩年滿免試人許注司理。庶幾司理之闕稍寛。其司理司法並照差注格法指揮。注年未陸拾前後無贓私責罷人。縣丞如任子指射。亦湏審量人物。其恩科無出身人。自依已降指揮施行。後批送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淳祐五年六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申自今後除關陞職官資序人。并職狀及格。理作奏舉關陞資序人。本等注非次職官外。其循轉職官資序人。湏歴任貳考以上有舉主通及貳貟聽注經使職官。其歴任貳考有舉主壹貟之人。及曾經奏舉關陞從政郎。雖非職官資序。並聽注破格職官。其全無舉主人。雖是職官資序。亦不許注。以上犯贓私罪并曾任職官不法情罪顯著。不在注職官之限。若非因職官被罷。只犯私罪。不曾經覈實改正人。亦不許注。劄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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