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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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8

錢法志

洪武?置寳源局於應天府。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鑄大中通寳錢、與歴代錢?行。以四百為一貫。四十為一両。四文為一錢。凡五等。尋鑄洪武通寳當十錢。重一両。當五、當三、當

二、當一重、皆如其當之数。凡五等。私鑄罪没入。八年、罷寳源局。令中書省造大明宝鈔。取桒穣為鈔料。高尺濶六寸。以青色為盾。外為龍文花欄,横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宝鈔。圖錢形。其下両旁各四字。大明宝鈔天下通行下。又書鈔法禁例,上下鈐户部印,與銅錢?使。立法最嚴,偽造者斬。畫鈔文十串為一貫,ヽ?錢一千文,?銀一両,曰一貫,曰五百文至一百文,凡六等。民間不得以金銀交易。以易鈔者聼。凡税課錢鈔、?收錢三鈔、七百文以下、則但用錢。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宝錢局。鑄小錢。與鈔?行。十三年、令京省各置行用庫。凡軍民倒换新鈔、量收工墨價值。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同銅二分。其又四䓁逓増。凡鈔一貫、准錢一千文。二十四年、榜諭啇稅課程收鈔不問破爛油汚、水跡??、但有字貫可辨真偽者、即收。二十五年、設宝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ヽ給鈔三萬錠為鈔。夲倒旧鈔送内府。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宝泉局。命宝鈔提舉司、每?三月興工印造。十月工已。除挑描偽造外、民間阻滯者罪之。二十七年、罷寳鈔行用庫。令軍民所有銅錢、不許行使。?行入官、依例給鈔。

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者即以給賞。以金銀易鈔者、聼各䖏稅粮課程賍罰、俱准折收鈔。自未麦絹布以徃,各定鈔額。七年,設北京宝鈔提舉司。二十年,許軍民人䓁于京庫報納?鈔,随赴河東、山東、福建、長芦四運司,并廣東?課提舉司,不拘資次支?。

宣徳四年,令順天等三十三府州縣行錢去䖏,凡市鎮店肆門攤課稅,各加五倍,候鈔法通止。仍嚴納鈔之例。于正粮外定数限時。違者重罪。九年、各庫收鈔、不論軟爛破損、油汚水跡、但有一貫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减退。其若偽鈔不便貫数者、?奏焼毁。

正統十三年、禁京省各䖏街市交易行使銅錢。㘴阻撓鈔法律。

景㤗三年、許錢鈔?行。民間以銅錢折鈔有罪。

天順四年、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歴代錢、及洪武永樂宣德錢、折二當三、俱依数准使。下許挑揀。

成化三年、令内外課程、俱鈔錢中半?收。至一貫、則納鈔一貫。十三年以後、鈔阻不行。嚴?鑄之禁。為首與匠依律外從皆充軍。販賣行使者、百斤枷、枷號一月定罪。十六年准課稅衙門收銀、除碎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逺近、即便行使。揀錢有罪。十七年題定錢八文、准銀一錢。嚴禁偽造、十家連㘴。

弘治元年、順天等八府户口食?、全收鈔貫。臨清以南板閘船料、及関錢鈔、?收二年。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十八年、准内寺買辦官府俸粮、快皀工食、罪人罰贖、收錢一半。歷代?錢一半。夲朝制錢?錢二。准制錢一。

正德五年、嚴革新鋳薄小低錢、倒好皮棍等項名色、歴代真正大様錢、與夲朝制錢。?使七年、折俸錢居十之一。嘉靖三年榜諭、好錢七十文抵銀一錢。低錢?銀一百四十文。違者罪之。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叁厘。每錢七文、准銀一分。六年鋳嘉靖通寳、每文重一錢三分。除本朝制錢通行外。凡新錢限一月内?赴官出首,炤銅給價。其錢改鋳大明通寳,免其?販之罪。?藏者罪同?鑄。乆之,有錢二百十文,?銀一錢者,听民自便。?慶元年,准錢八文抵銀一分。凡稅課三両以上收銀,以下收錢。

萬暦。四年,准雲南布政司開鋳萬暦通寳,以佐海?之用。六年,准錢金背八文抵銀一分。火?鏇邉十文?銀一分。本朝洪武以下,錢與前代?錢各十二文,?銀一分。八年,罷雲南開鋳。

天啓中行錢,與萬暦末年一例。

崇禎中,鋳錢銅質,不如萬暦,?鋳盛行,至有一人㘴辟而差遣,故縱其鋳,公行無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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