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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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2:54

第十一

右臣伏自去年十二月後來,十次論奏章惇買田不法等事,雖蒙朝廷節次施行,而惇之罪名今猶未正,遷延周?,竟至經恩。公論難安,湏煩天聼。臣聞議者以謂從來大臣不?與

衆庶交易,故託子弟以立文契。臣以為不然。 祖宗之制,惟戒從官以上不得廣營産業,與民争利,苟非殖貨太甚,則是法所不禁。若身為大臣,?避好利之名,而使子弟侵刻下民,乃是陽為應法而隂縱貪鄙,欺君犯義,無大於此。借如或者之説,湏無父兄,方可别立名目,今惇父尚在,而下状之日,乃用其子,上?孝敬,下失義方,庶人之愚,猶不至此,大臣之體固若是乎。議者又謂惇已不帯職,及有㫖,候服闋日與宫觀差遣,足以示懲,不必深責。臣亦以為不然。惇之不得職名,自是朝廷以其無禮於兩宫,黜之外?,故不用執政善去之例。後來惇以便親為請,遂得提舉洞霄宮。方 陛下聖政日新,姦邪屏息,如惇等輩自知罪惡貫盈,必求退縮,将來終制,方且自陳,而乃以宫觀授之,正是中惇之意,恐不足以當今來所犯之典刑也。臣伏見兩浙監司及蘇州崑山縣官吏,以畏惇之威,奉法不謹,朝廷体量得實,並巳㫁遣,輕者贖金,重者衝替。檢准編勑節文,衝替比徒一年。臣?謂原心定罪,固有鉅細,據事約法,亦分首從。今有司依阿廢職,誠不可恕,然皆因惇以致罪而反處徒坐,又無降聖㫖,不許原赦,即是干繋官吏獲譴反重於惇矣。惇以前執政之勢,劫持州縣,殘害平民,貪利無親,不畏國法,既係首惡之人,乃止罰銅十斤,即是惇所得之罪,反輕於干繫官吏矣。倒置如此,公議謂何?臣聞自責罰本路監司後來至今訟者不已。盖惇平日恃權暴横,人不敢校,既知朝廷特為伸理,是以兢來赴愬,為民之害如此之極,何可貸也!伏望聖慈以臣劾奏,著之責辞,或令降官,或俾

分務,但能不失有罪,足以稍正國体。惟兾出於宸㫁,早賜指揮。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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