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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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6:18
區田之法
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壠畝之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五年正月,勅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遂勅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卽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勅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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