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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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00:07

陳憲之

《宋陳瓘了齊集》憲之墓誌銘 君諱之翰。字憲之。明州鄞縣人也。殿中丞。贈朝散大夫諱翃之子。君少有志操。治經求其大旨。爲文不蹈襲時語。三上禮部不。中第。因不復應舉。歸求其志。其所躬行。繼母曰孝。兄曰悌。弟曰友。朋友信之。大夫君四子。伯曰伯逹。叔曰伯脩。季曰伯彊。君。仲也。元祐中。予權倅州事。以疾尋醫。寓居湖西。與君接屋而居。因得過從。凡郷評之所以與。君黜考之皆信。逮今二十年。君與伯季皆已卒矣。而家習輯睦。雍雍怡怡。不少衰也。陳氏貲業固厚。自大夫君即世。伯不喜事事。以家務委君。君平於處治。不爲纎嗇。貲日益耗。而後生之爲善者。輕彼重此。知所法象。計其所得孰多。必有能辨之者矣。郷人初貸君黄金。後擕以償君。適在汴舟。其人紿曰。金誤墜水。君不疑也。後數年。其人内悔。疾且死。遣其子来謝。致所當償。君亦受而不拒。且嘉其能攺。徐以所償助其䘮葬。君於生事類此者不一。此豈為冨之術哉。崇寧二年。詔舉遺逸。鄞之賢士大夫。聞而相語曰。此可以得憲之矣。州及部使者。用衆論薦君于朝。天子官之。知君。行實而喜。朝廷之得士者。非持鄞之賢士大夫而已也。君氣和言温。與人交乆益恭。口不道人之過。以誠叩之。邪正黒白。不少私也。平居飲酒賦詩。隨境輙適。若無營于世者。至於尚論古人。自春秋以来。千餘年事。是非得失。闊畧細故。獨取其大者論之。使君得試其所知。大小先後。必有攸叙。其不負天子之詔也。决矣。乆鬱而始通。方流而遽涸。非命也歟。予頃自合浦蒙恩得歸。君亦被命而還。過從尤數。君病亟予徃問之。坐與予語。乆之。歸未及舍。而君已殁矣。大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也。享年六十。娶姚氏。尚書屯田貟外郎甫之女。男二人。曰庾。曰廓。女一人。爲比丘尼。孫男九人。政和元年四月。君弟及之。與庾廓自鄞遣人來通以書囑予曰。將以今年五月壬午。啓夫人姚氏之?。與君合葬于鄞之翔鳳郷隱學山。大夫君之域。願得一言以刻于石。予與及之友善。而二人皆孝。於憲之銘。其何可辭。銘曰。 爲善於家。去聞取逹。考諸郷評。聲副其實。詔搜岩穴。幽逺不遺。坎中流矣。而涸於斯。八孰不壽。胡嗇爾年。立而不貳。疇能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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