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問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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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0:53

服問第三十六

鄭氏註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爲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傳曰:母岀,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旣練矣,有期之喪,旣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旣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旣,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旣,絰則去之。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爲稅。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丗子不爲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乗從服,唯君所服服也。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岀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爲亦然。爲其妻,往則服之,岀則否。

凢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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