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狀

2023-12-07 13:24

第二狀

近爲延安路緫管楊庭訓不赴任事,巳經具呈,未䝉定奪。切聞上臺照勘,体察本官元行文卷,意者豈謂憲司巳有先行,故遲遲其意。却縁惲体訪此事,前後月餘,?方得實據。本臺事理,並不知㑹。至於愚見,偶與鈞意略同,行之似不相妨。縁元狀止弹本官爲路小官降故違 朝命八十餘日不行之官,至於自投保狀,曽不知愧,即係弹章中引據事意,本非正情。設若在先亦有此等事體未甞紏弹,儻今後更有佀此事同而情理深重者,惲等合無其行與否?據此,合行載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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