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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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7

故唐律䟽議卷第九

䟽議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爲違制律。爰至髙齊,此名不攺。隋開皇攺爲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宫衛事了,設官爲次,故在衛禁之下。

諸官有貟數,而

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䟽議曰:官有貟數,謂内外百司離任以上,在令各有貟數,而

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貟,妄相署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所司判?,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應奏授,詐不實者,從詐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剰奏授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後人知而聽者,減前人署置一等。規求者,爲從坐。被徴須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前人

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後人知其剰貟而聽任者,減?置人罪一等,謂二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規求者爲從坐,謂人自規求而任者,爲?置官從坐,合杖九十。被徴須者,謂被徴召而?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謂行軍之所,須置權官,不當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䟽議曰:依令,諸州歲别貢人,若别勑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爲舉人。?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無聞,妄相推薦,或才堪利用,蔽而不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使名實乖違,即是不如舉狀,縱使試得及第,亦退而獲罪。如其德行無?,唯只䇿不及第,減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謂試五得三、試十得六之?,所貢官人?得免罪。若貢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貢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舉狀,即以乖僻科之。縱有得第者多,並不合共相準折。

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

䟽議曰:考校,謂内外文武官寮年終應考校功過者。其課試,謂貢舉之人藝業伎能,依令課試有數。若其官司考試不以實,及選官乖於所舉本狀,以故不稱職者,謂不習典憲,任以法官,明練經史,授之武職之?,各減貢舉非其人罪一等。負殿應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爲一負,公罪二斤爲一負,各十負爲一殿。校考之日,負殿?悉附狀。若故違不附及不應附而附者,謂䝉别勑放免,或經恩降,公私負殿,並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賄入已,恩前獄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並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陞降者,得罪亦同,謂與考校課試不實罪同。亦減貢㪯非其人罪一等。失者各減三等。承言不覺,又減一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䟽議曰:失者各減三等,謂意在堪貢,心不渉私,不審德行有?,得減故罪三等。自試不及第以下,應附不附以上,

失者,又各減三等。餘條失者,準此。謂一部律内公事錯失,本條無失減之文者,並準此減三等。承言不覺,亦從貢㪯以下,承校試人,言不覺差失,從失減三等上更減一等,故云又減一等。知而聽行,亦從貢舉以下,知非其人,或試不及第,考校課試知其不實,或選官乖狀,各與同罪。謂各與?試者同罪。

諸刺史、縣令、折衝、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䟽議曰:州縣有境界,折衝府有地圑,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經宿乃坐,旣,不云經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經宿,即合此坐。

諸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晝夜者笞三十。

䟽議曰:依令,内外官應分番宿直。若應直不直,應宿不宿,書夜不相須,各笞二十,通晝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㸃不到者,一㸃笞十

䟽。議曰:内外官司應㸃檢者,或數度頻㸃,㸃即不到者,一㸃笞十。注云一日之㸃限,取二㸃爲坐,謂一日之内,㸃檢雖多,止據二㸃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來上,計日以無故不上科之。

問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㸃檢,每㸃不到,若科無故不上,即是日别常來。若以累㸃科之,罪又重於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來,每㸃不到,欲科何罪?

荅曰:八品以下,頻㸃不到,便是已發更犯,合重其事,累㸃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須當日決放,?雖累㸃,罪重,㸃多不至徒刑,計日不上;?輕,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據㸃全不來者計日。以此處斷,實允刑名。

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畨不到,䟽議曰:官人者,謂内外官人無故不上。當畨不到,謂分畨之人,應上不到。注云雖無官品,謂但在官分畨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條準此者,謂之官限滿不赴,及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雖無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違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邊要之官,加一等。

䟽議曰:官人以下,雜任以上,因給暇而故違,並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邊要之官,謂在縁邊要重之所,無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䟽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限滿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還,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其有田苖者,依令聽待収田訖發遣;無田苖者,依限須還。

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䟽議曰:官人,謂百官應從駕者。流外以下應從人,亦同官人之罪。其書吏、書僮之?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違不到及從而先還者,雖不滿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加罪一等。

諸大祀不預申期及不頒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廢事者,徒二年。䟽議曰: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或車駕自行,或三公行事。齋官?散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誡,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

諸司。其不預申期及不頒下所司者,杖六十。即?申及頒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廢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應連坐者,各依公坐法,節級得罪。

牲牢、玉帛之屬不如法,杖七十。闕數者,杖一百;全闕者,徒一年。䟽議曰:牲謂牛羊豕。牢者,牲之體。玉謂蒼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謂幣帛。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一事闕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闕,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雖從大祀受祭,若有少闕,各依中、小祀逓減之法。闕坐更多,罪不過此。餘祀闕坐,?準此。

即入散齋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致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逓減二等。

䟽議曰:依令: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三日,致齋二日;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散齋之日,齋官晝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寢。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無正寢者,於當家之内,餘齋房内宿者,亦無罪。?不得習穢惡之事。故禮云:三日齋,一日用之,猶恐不敬。致齋者,兩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無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於郊社、太廟宿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謂社稷、日月、星辰、岳鎮、海瀆、帝社等爲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爲小祀。從大祀以下犯者,中祀減大祀二等,小祀減中祀二等,故云各逓減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

䟽議曰: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爲祭,宗廟名享。今直舉祀爲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但在中祀有犯?,減大祀二等;小祀有犯?,减中祀二等,謂下條大祀在散齋、弔喪、問疾、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本條無中、小祀罪名者,凖此逓減。

諸大祀在散齋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决罰者,笞五十;奏聞者,杖六十。致齋者,各加一等。

䟽議曰:大祀散齋四日,並不得弔喪,亦不得問疾。刑謂定罪,殺謂殺戮罪人。此等文書,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罰杖笞,違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殺决罰事奏聞者,杖六十。若在致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逓减二等。

諸祭祀及有事於園陵,若朝㑹侍衞,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

䟽議曰:稱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園陵,謂謁陵等事。若朝㑹,謂百官朝叅、集㑹及侍衛祭祀之事,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注云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謂聲髙諠閙,坐立不正,不依儀式,與衆乖者,乃坐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䟽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有喪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

䟽議曰:廟享爲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其有緦麻以上?,不得預其事。若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主司笞五十;雖不執事,遣陪從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喪者,勿論。即有喪,不自言而冐,充執事及陪從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禮云: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不避有?,故云則不禁。

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醫者絞。

䟽議曰:合和御藥,須先處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誤。若有錯誤,不如本方,謂分兩多少,不如本方法之。?合成,仍題封,其上注藥遲駛冷熱之?,并寫本方俱進。若有誤,不如本方及封題有誤等,但一事有誤,醫即合絞。醫,謂當合和藥者,名例大不敬條内已具解訖。

料理㨂擇不精者,徒一年。未進御者,各減一等。監當官司各減醫一等。

䟽議曰:料理,謂應熬削洗漬之?。㨂擇,謂去惡留善。?須精細之?,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藥未進御者,各減一等,謂應絞者從絞上減,應徒者從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監當官司依令:合和御藥,在内諸省,省别長官一人,并當上大將軍、將軍衛别一人,與尚藥奉御等監視。藥成,醫以上先甞。除醫以外,?是監當官司,並於巳進、未進上,各减醫罪一等。注云餘條未進御者,謂下條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輿服御服,但應供奉之物未進御者,各隨輕重減一等,監當官司及各減一等,故云並準此。

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㨂擇不精及進御不時,減二等。不品甞者,杖一百。

䟽議曰:造御膳者,?依食經,經有禁忌,不得輙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莧菜不得和鼈肉之?,有所犯者,主食合絞。若穢惡之物,謂物是不絜之?,在食飲中,徒二年。若揀擇不精者,謂㨂米擇菜之?,有不精好,及進御不時者,依禮:飯齊視春冝温,?齊視夏冝熱之?,或朝夕日中進奉失度及冷熱不時者,減罪二等,謂從徒二年減二等。不品甞者,杖一百,謂酸、鹹、苦、辛之味不品,及應甞不甞,俱得杖一百之罪。

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

䟽。義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謂造作莊嚴,不甚牢固,可以敗壊者,工匠合絞。注云各以所由爲首,明造作之人?以當時所由人爲首。

若不整飾及闕少者,徒二年。䟽議曰:其舟船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所須者有所闕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爲首,監當官司各減一等。

諸乘輿服御物,持䕶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進御,減三等。

䟽議曰:乘輿所服用之物,?有所司,執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御乖失者,依禮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各依禮法。如有乖失違法者,合杖一百。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者,車謂輅車,馬謂御馬。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鑾鳴之?,是爲調習。若不如此,或御馬驚駭,車轝及鞍轡之屬有損壊,各徒二年。雖不如法,未將進御者,減三等。

應供奉之物闕乏者,徒一年。其雜供有闕,笞五十。䟽議曰:應供奉之物,謂衣服、飲食之?,但是應供奉者,?須預備,有闕乏者,即徒一年。雜供有闕者,謂非尋常應供奉之物,可供而闕者,笞五十。

諸主司私借乘輿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乘輿服御物,主司持䕶修整,常須如法。若有私借,或將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謂除服御物之外,應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雖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減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減;非服而御,徒一年上減,是爲各減一等。

注非服而御,謂帷帳几杖之屬。

䟽議曰:帷帳几杖之屬者,謂筆硯、書史、器玩等,是應供御所須,非服用之物,色?旣多,故云之屬。

諸監當官司及主食之人,誤將雜藥至御膳所者,絞。

䟽議曰:御厨造膳,從造至進?,有監當官司,依令,主食升階進食,但是雜藥,誤將至御膳所者,絞。雜藥,謂合和爲藥,堪服餌者。若有毒性,雖不合和,亦爲雜藥。諸外膳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及揀擇不浄者,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

䟽義曰:百官常食以上?,官厨所營,名爲外膳,故注云謂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訖,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穢惡之物,謂不浄物之?,在食飲中及揀擇有不浄,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誤失者,各減二等。誤犯食禁者,笞五十;誤揀不浄,笞三十。

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

䟽議曰:依闘訟律: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其知謀反、大逆、謀叛,?合密告,或掩襲㓂賊,此等是大事應密,不合人知輙漏泄者,絞。注云大事,謂潜謀討襲者,討謂命將誓師,潜謀征討;襲,謂不聲鍾皷,掩其不備者。旣有潜謀討襲之事,及収捕反逆之徒,故云謀叛之?。

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漏泄於蕃國使者,加一等。仍以?傳者爲傳,至者爲從。即轉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論。

䟽議曰:非大事應密,謂依令仰觀見風雲氣色有異,密封奏聞之。?有漏泄者,是

非大事應密,合徒一年半。國家之事,不欲蕃國聞知,若漏泄於蕃國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縱漏泄於蕃國使,亦不加至。所漏泄之事,以?傳者爲首,首謂?漏泄者。傳至者爲從,謂傳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間展轉相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論。非大事,雖應密,而轉傳之人,並不坐。

諸玄?器物、天文圖書、䜟書、兵書、七曜暦、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其緯候及論語䜟,不在禁限。

䟽議曰:玄?者,玄,天也,謂?天爲器,其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易曰:玄?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聖人則之。尚書云:在璇璣玉衡,以齊七政。天文者,史記天官書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則觀於天文。圖書者,河出圖,洛出書是也。䜟書者,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徴祥之書。兵書,謂太公六韜、黄石公三略之?。七曜曆,謂日月五星之曆。太一、雷公。式者,並是式名,以占吉。㐫者,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若將傳用,言渉不順者,自從造祅言之法。私習天文者,謂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二年徒坐。緯候及䜟者,五經緯、尚書、中候、論語䜟,並不在禁限。

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䟽議曰:制書在令,無有程限。成案:?云即日行下稱即日者,謂百刻内也。寫程通計符、移、?、牒,滿二百?以下,給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緫不得過五日。其赦書,計?雖多,不得過三日。軍務急速,?當日並了成案,及計?程外仍停者,是爲稽緩,一日笞五十。注云騰制勑、符、移之?,謂奉正制勑,更騰已出符、移、?、解刺牒、?,是故言之。?一日加一等,計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䟽議曰:官文書,謂在曹常行,非制勑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程,經四人以上,給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機速,不在此例。機速,謂軍機急速,不必要準案程。應了不了,亦準稽程法。除此之外,?準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失錯者杖一百。

䟽議曰:被制書,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㫖意者,杖一百。

問曰:條云被制書施行而違者,徒二年,未知勑及奏抄得罪同否?

荅曰:上條稽緩制書,注云騰制勑符,移之??,是即明制勑之義,輕重不殊。其奏抄御親畫,聞制則承㫖,宣用御畫,不輕承㫖,理與制書義同。諸受制忘誤及寫制書誤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轉受者,減一等。

䟽議曰:謂承制之人忘誤其事,及寫制書脫剰文字,并文字錯失,事若未失者,謂未失制書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謂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轉受者減一等。若宣制忘誤及寫制失錯,轉受者?自錯誤,爲非親承制勑,故減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轉受者減一等。   卷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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