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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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2:54

第四

右,臣近為盧秉責命太輕,未厭輿議,臣巳三具論列,未蒙朝廷施行。如秉苛虐酷烈之實,逺民怨苦?憤之情,前奏言之巳詳,不復條列,而臣尚有未盡之意,更為 陛下陳之。臣聞人君之柄,莫大於賞罰,而所以行之者,必主於公平。傳曰:功同賞異,則勞臣疑;罪鈞刑殊,則百姓惑。盖不能處之以至公,則天下不得無疑惑之心也。今秉之罪状顕著,非在重輕疑似之間,考之近例,又有吳居厚散官安置之比,而諌官、御史交

章彈劾,未見尽行其言,朝廷何憚而不正典刑,以謝東南之民乎?臣之所論,非苟?奪秉寄禄官而已,盖秉之殘民害物,甚於居厚,而尚為待制、提舉宫觀,罪鈞刑殊,臣恐無以觧天下之惑也。伏望 陛下檢㑹臣累奏事理,削秉侍從之職,以慰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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