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轻识古籍-繁体

2023-12-07 07:53

條例

諸家解定從一說,辨析名物,敷繹文義,可以足成前說者注其下,說雖不同,當兼存者,亦附注焉。

諸家解文句小未安者,用啖、趙集傳例,頗爲刪削。陸淳曰:啖、趙所取三傳之文,皆委曲翦裁,去其妨礙,故行有刋句,句有刋字。實懼曾學三傳之人不逹斯意,以爲文句脫漏,隨即注之,此則集傳之蠹也。閱此記者亦然。

諸家先後以經文爲序,或一章首用甲說,次用乙說,末復用甲說,則再出甲姓氏。

經、子、史傳引詩文句與毛氏不同者,各見章末。

諸家或未備,頗以己說足之,録於每條之後,比諸家解低一字寫。吕氏家塾讀詩記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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