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張㹅之温州司理序蔡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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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8:57

送張㹅之温州司理序蔡襄

提封千里,民堵萬區,加其上者,獨太守耳。守之責無已重乎?曰:不若理官之重。然則使死者不怨,刑者甘心,遂理官之重,可乎?曰:不奪則責之可也。凡縣邑之民,事不得其平者,則平之於尹。尹之不能平,及事之大者,咸得平之於守。守視其事之小者,立决之。其大者下于理官,理官得以考其情而棄之。故曰:守之責不若理官之重。然理官之專其重而不得專其官,有昏耄柔懦,則事叢而下;有徧怒竒憐,則舉手左右;有狹中矜敏,則務乎簡歷。日召而前,頥指教敇,迎合其意則喜,違之則怒,至有鍜鍊遷就而爲之。使?者不得吐其臆,鞠者不得畢其慮。故曰。不奪則責之可也。使能者爲之,期止於是,不期於奪。然每一事之下,審獄具文,諮于從事,謀于監郡,上于太守,而又質于掌法者。若文不比,囚不直,則移而讞之,衆皆可焉,班而署之,然後乃得已矣。若是積三歳而罷歸,其勤亦甚矣。緫之力學修文,行之廉厚,復爲理官,使主郡者賢明不奪,則其責愈重。緫之冝如何爲心哉。夫與鼓瑟者游,而言操刀之事,則言者之過也。緫之于行,不敢指異事以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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