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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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2:48

張敏

字伯逹,河閒鄚人也。建初二年,舉孝廉,四遷,五年,為尚書。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敏駮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姦萌,生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子不報讎,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託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議寢不省。敏復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見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敢苟隨衆議。臣伏見孔子垂經典,臯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復容其姦枉。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卽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下民,考尋利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和帝從之。

九年,拜司隸校尉。視事二歲,遷汝南太守。清約不煩,用刑平正,有理能名。坐事免。延平元年,拜議郎,再遷潁川太守。徵拜司空,在位奉法而已。視事三歲,以病乞身,不聽。六年春,行大射禮,陪位頓仆,乃策罷之。因病篤,卒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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