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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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6

故唐律疏議校勘記

卷次 葉次 行次  本書       岱南閣校刻元本表  四:  前二  叔魚罪邢侯怒   怒上重邢侯二字。八:  後三  或有       自有。後五  復肉刑      復作彼,然復有罪次也,   復作後九。  前七  名省而禁簡囗囗  簡下無空格十二。 前二  試鞫       訉鞫,前三  其父見之     脫其字十三。 後四  然安知獄吏之貴  然作軍乎十四。 後一  或以掠笞     笞作辜。十五。 前六  皇剛       皇綱。後一  湯所往之     之下有地字,後二  多難者,      無者字。後七  旗幟上赤,     上作尚十六, 前二  應劭,       劭作詔十七。 前八  殊方來庭,     殊作徐,前九  陳元伯      陳伯之,後三  楊雄夏州箴日   夏作交,後四  東牽其竿,     竿作犀十八。 前五  况乃令窮髮,    令作凌十九, 後四  民無得而稱矣,   得作德二十。 前四  言天之大     言作則二一。 後四  叔向始貽子産書,  始作使,曰:作禹刑。      作上有而字二二。 前三  爲御史,周然重遲,  爲廷尉,史少言。重遲外寛,内深次骨,   而内深次骨前五  杜人也,      杜下有陵字。二三。 後五  號踊盡喪,     喪作哀二四。 後四  二千       三千二八。 後二  撰此律書     撰下有成字。目録 四。  前八  闌入非御在所,   在所二字乙轉。八。  後五  官畜,       官下有私字。十二。 前七凡一十五條    五作六。十三。 前四  告小事虚,     與下條乙轉。誣告人流罪,引虚  無注文。條注問答一。後九  對制奏事不實,   詐爲制書十四。 前四  官文書,      官私文書一  一。  後八  刑罰       刑法六,  後八  囗大道也。     空格作言八。  前八  而往槩見,     而作往。前九  唐虞以陶作士理,  陶上有臯字。官也十。  前九  其治大倣張湯,   大下有抵字十七。 前六  五百里、      二千里二十。 前五  爲城奴      奴作旦。二五。 後一  梟鴟其心愛慕同。  鴟作鏡,慕作敬。盡後二梟鴟犯翼祖廟諱,  無此注,改爲鴟。二六、 前六  並同外祖父母,   同作是。三四: 前四  伏膺       服膺。二  一。  前四  犯罪者      罪上有死字。後九  尊卑降殺     降殺下有也字。八,  後五  故云       注云十三。 前八  不用此條贖法,   用作同。十六: 前一  不實情,      不吐實情。十九、 前四  正六品上犯徒,   無上字,空一格。前六  各解見任,     任作仕。後九  用官不盡者,    無者字,空一格。二十: 前二  反逆緣坐,     坐下有本應緣坐老疾免者亦同十字,雙行小注。後一  謀反大逆人,    反下有及字。後六  後犯惡逆,     惡作反。後九  無宜先死到遣除,  無宜作旣。已先死下名        有豈可二字。理務疏無此注疏作弘通。二三。 前九  其免死别配    者,者作若,謂本犯死,     死下有罪字。三、  四  後九  伐有       假有五。  前七  征防       點防,後三  一依岀身法,    身下有者字。六、  後二  用官各盡,     各作不。七、  前二  見有官爵,     見下有在字。八、  後一  私罪不至二年,   年下有徒字;十二; 後七  流徒,       徒流十四: 前一  誣告五品,     誣作謂;十六: 前一  誣道士等,     誣作告;後四  配流三千里,    配作故;十九; 後八  謂非謀反以下,   謂非二字乙轉。二二: 前二  周年、       期年。後一  前更犯絞者    前上有準字。後三  諸若犯流徒者   諸作請。後七  注云:妻年二十一,  無注云二字。妻字起以上至兼丁亦同  作雙行小注。二五。 前一  若犯一年半。五百  半下有徒字。四十日二九 後一  故云造畜者    注云造畜蠱毒。應流者。四:  一,  前七  未至前所,     前作配。二、  前二  更犯徒,      徒下有役字。五,  前九  亦收贖者或强盜  者作若合死。九,  前五  例從輕典,     典作曲。後三  無病       無疾。十三, 後九  律注。       注下有云字。二十, 前八禁書之類。     類作物。二一, 前二  故蔽、隱藏,     蔽下有匿字。前五  賣買,       買賣。二、三。 前五  具如此注,     此作子。五  八。  前九  獲半以上及從共,  無及字,空一格。亡以下十二。 後五  大?、       太?。十三。 後七  假曰判官處斷,乖  曰作有失十六。 後九  應奏之事類綠門  類作須。下者十七, 後一  故云       二字空格。二四。 前一  犯加徒、流,     徒作役。六  一,  前八  是爲以重者論   爲以二字乙轉。三  前七  □以贓致罪    空格作卽。十三 後三依常律      無律字。後八  亦依此律     亦作不。二十 前九  以不盡之罪罪之  以下有不實二字。二二 前三謂州縣鎭戍,    州作凡。二三 前七  諸衞官府吏    官作管,吏作史。姦府吏家口及於  府吏,幷作府史。府吏家內取財二五。 前三  令爲課役生文,   爲作以。後一  議籍,籍定十四  全脫字。後三  二人以上     下有雙行小

注謀狀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十二字。後五  犯罪不栲,     栲作栲。後七  餘條稱謀,     謀下有者字。後八  議奴婢諸條良  全脫人例十九字,二六 後六  依本條      下有雙行小注加入絞者,不加至斬八字。二七 前九  若故毆折支,合加  支作乂一等,後九  加凡人□等。    空格作二,二九, 前二  徒二年,      二作一七  六;  前九  無籍詐入者,    詐作而十一, 前六  其不知者有人不  無者字,出十二, 前一  亦共有弓無箭義  共作與,同八  三。  後三  冒名自代及代之  及作若者後九  其在諸處守當   當下有者字。四:  前六  謂非冒代之外,   無非字,空一格。六,  前七  各減一等,     一作二七。  前三  州縣鎭戍城門   無縣字,空一格。十,  後二  旣無名字,     名作各。十三。 前八  ?牛尾      ?作?。九  一  後四  詐不實者     詐下有而言二字。二  前一  二人       一人,四  前五  承言不覺云云,   不提行十一, 後七  封題誤。醫者絞   醫者二字乙轉。後九  錯誤、       差誤十二。 後八  又各減一等。    又作及。十四 後三  其之屬      其作稱。十五 前五帷帳几杖之屬。   帷上有謂字。十七, 前四  仍以初傳爲首,   傳下有者字。十八, 前八  太一、       太乙十  六,  後五  哀類父母     類作籲。八,  後五  從不應得爲重法,  無法字,空一格。九,  前二  小功將至,     無將字,空一格。前四  心忘寧戚,     寧作哀。十,  前三  從府號官稱以下  各字在府字上,各合處徒一年十一。 後七  以行程      以爲行程十四。 後五  主司知情云云,   不提行十七, 後其節十日徒   作正文十一。 十二。 後四  雜任在官供事   雜任下有謂字十三。 後九  鄕店       邸店十六。 後九  若賃乞索者,    賃作其十七。 前七  乞索       乞索者十二, 五。  後一  遺失,       違失十三。 後一  故減二等。     減作咸十三 五。  前一  應言而不言,及妄  及上有空格言者,後六  或不應得損免以  全脫,此受求得財十六。 前九  若以媵爲婦,    婦作妻十八, 後二  名教不容。若祖父,  若作者母,後九  不論,       勿論十四 一。  後一  特蒙賜姓。     特作或六,  前二  各減監官一等。   監下有臨字。前七  或妻若妾     或作若。八。  前六  一謂經持舅姑之  一謂二字乙轉喪。前七  有所受,      有所取。後八  旣無各字,     各作名。十二, 後二  恐喝娶者,     喝作唱。後四  依律不許爲婚,   依作違。十四, 前八  父母主婚嫁,    嫁作者。十五: 一,  後三  止徒三年。□羊減  年下不空格三等。二,  前九,  三十二、      二十二,三。  後八  雜畜一殘,     殘作死。七,  前一  同私馱載法,    脫法字。八,  前六  損瘦,       瘦損。九。  前七  一羣百疋,十疋瘦  十疋上有有馬二字。爲一分。前九  卽不滿十,     十下有者字。十,  前一  配翼馭調馬牧,   無牧字,空一格。前三  不調習,      習下有者字。十二, 前三  當絹主五疋者,   主作十;十三; 後五  牛馬,       馬牛十四, 後三  有殺傷,      傷下有者字。十九, 前四  從庫藏出人,    無人字,空一格。前五  止加一等,     止作上。後四  若被强盜,     盜下有者字。二一, 前三  立判案,減二等,   不提行二、三, 後八  物在還官云云,   不提行二八 前一  而守掌在官者   而作但。十六 一  前六  廏庫足訖     足作是。四後 八三  左二右      二作一五,後 八五  日內無使須    須作次。十四 後八  旣非卽放還    還下有家字。二十 前六  止據所費財料    料作科。二二、 前九  各得其罪。     其作此十七 一,  後九  反逆止據始謀大  反,逆作反則逆者。二,  後三  謂伯叔父親堂  在本條之末。作雙行兄弟者三十五字,  小注謂伯叔父及兄弟。  䆁曰出繼,謂伯叔父之子己之子,內   及兄弟之子己之子。四,  後三。  其孫婦雖非緣坐,  其作及六,  後九。  謀反       謀叛九  前八。  已殺故闘殺者   故下有殺字十三 後三。竊流徒囚還得流  囚上有罪字,小注均徒        作正文十六 前六。  而後殺之者同支  者作皆解十八 三  後八。  其被毒之人及父,  無及字,空一格。母五  前四。  謂雖毒藥,     無謂字,空一格,六  後四。  厭事多      墨釘作方,後六  如此厭魅     魅作勝,十  後五  皆謂意在於惡者  在下有自字。後七  願自焚屍     無自字,十九, 一  後七  已饌呈饌者    已饌呈□者三,  後二  從擬進而盜及食  均作空格者七,  前九  盜甲三領     無盜字,空一格。後一  卽盜甲三領    無卽字,空一格,十一。 後九  盜屍柩上服    服上有衣字。十二: 前一  依凡盜徒二年半  盜下有法字。二十 六,  前因而殺傷人者,同  雙行小注强盜法。七:  前一  其略人以爲奴婢  以作亦。不得。前三  在律無正文,解者  律下有雖字。九,  後二  所著衣服剰有財  服下有外字。物二一 九。  前三  毆傷者各準此。   者下有及殺傷三字二二 二,  後五  凡闘一百,     凡闘合杖一百六。  前三  則妾毆夫家部曲,  則作卽九。  前五  毆妾不傷,     毆妾非折傷十五, 前九  毆殺       毆擊十七。 前五  過失殺傷者    無傷字,前九  無皆字,      無上有文字二三 七。  前三  減等二以否    等二兩字乙轉。後六  荅問       荅曰九,  後一  若因而殺傷人   無若字,空一格。十  前八  一百二十     十下有斤字。後一  外祖父母夫夫之  第二夫字作空格祖父母。後四  外祖父母夫夫之  第一夫字作空格祖父母十四。 後五  若其盜實     實上有是字。十五 後四。  告乙丙箇徒一年,  丙作兩,二四 二,  前三  處徒二年半,    無半字,空一格。後二下條準此。     下作上三  後七。  若告大功以上,   無以上二字,空兩格。五  前一  堪供而闕設,    無設字,空一格。前三  父母告者乃坐,   無者字,七  後九。  若是書不原事,   書作首,八,  前二  事或不測,     無事字。九。  後四  斷獄律云     無斷獄二字。空兩格,十,  前一  仍依正條,承告之  正作前法。十三, 前三  告流處徒三年,   告作若。十五 前一  或告反逆,     告作有。十六, 前四  外孫之婦妾,    外孫下有子孫二字。十七, 後八  杖六十,      十作千。十八, 前六  加罪一等,     一作二十九, 後七  及部曲奴婢    及下有殺字。二、五 四,  前六  皇城、京城門    皇城下有門字。六,  後四不關□所主,    墨釘作由。十  前四  徒二年半□    半字下無墨釘,連下文後一  不辯       下辯。十一 前一  事發遺□     墨釘作惟。十二 前一  各從徒流,死上減  無死字,空一格。十三 前一  注云:謂僞奏擬云,  無注云:二字。謂字起云:        作雙行小注。前五  注云:謂僞奏擬云,  注云:起提行云。後一  及增重者,     增下有減字。後二  注云:謂有罪譴未  無注云:二字。謂作其合仕之類。     此下九字作雙行小注。十五 前七  二等       二作三,十七 前四  及詐稱官遣    及詐稱官遣。十八 前八  詐欺       欺詐,二三 前九  其在禮部之式   其作具,二五 後四復添之條     添作除。右二葉宋本原闕,據元至正勤有堂原刻本抄補。三一 後五  及詐爲病     爲作疾,二六 一  前四  還爲雜律     律下有諸篇罪名,各有條例八字。前四此篇,拾遺、補闕云:  均作正文云後七  杖八十,      脫此三字。二,  後二  並徒一年,     無並字,空一格。五。  後八疎吏反,      吏作史。六。  後一  雖不可傷人,    無可字。十四, 前四  應合聽行,不聽   行下有而字。前六  若覺而聽行者,   無者字。十八, 前三  强者加一等,    强者各加□等。二七 二:  前九  流漂,       漂流;七,  後二  延燒者□     無空格。八:  前六  南土晚寒     土作地。十二, 前六  廢闕,       廢闋,後三  準盜論者,     無者字。十四, 後四  職制律雖無文,   職制作關剌。十五, 後一  計所錯,      錯下有數字。十六, 前二  不同名例免法,   不上有空格十七。 後七  但令脩立,     立作之二一。 後二  規避。       規作窺二八。 一  前二  疏        疏議曰:前九  不闘而退者減罪,  者下有各字。者各二人罪一等     字雙行平列十五。 前四  流在他所者,    在作宕十九。 後七若有家口,     有作將二九 一。  後七  杖罪笞三十,    無杖罪二字,空兩格四。  後九  並皆處死,     無處死二字,空兩格九。  前七  囚在禁      囚上有諸字。後五  應訊囚者     應上有諸字。十三。 前五  親屬言告者    言告二字乙轉三十 八。  後八  仍合肆年□徒   仍合四年半徒十一 前九  二千里      二作三十二。 前二  謂徒以上刑名長  謂作爲官十七, 後四  官司乃□收贖,   乃下不空格二十, 後二疑謂虚實之證,   證下有等字。二一, 前五  狀旣廣,      狀上有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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