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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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7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

諸同姓爲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

䟽議曰:同宗共姓,?不得爲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爲宗本。若與姬姓爲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别,音響不殊,男女辯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又如近代以來,特䝉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與本枝,並不合共爲婚媾。其有複姓之?,一字或同,受氏旣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緦麻以上爲婚者,各依雜律姦條科罪。

問曰:同姓爲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爲妾,合得何罪?荅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决蓍龜,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甞同祖爲妻爲妾,亂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爲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别。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爲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䟽議曰:外姻有服属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爲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称前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據妻所生者,故云亦準此。各以奸論。其外姻?有服非尊卑者,爲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爲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䟽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爲婚,並爲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違此爲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爲婚以下,雖㑹赦,各離之。

諸甞爲?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妾各減二等,並離之。䟽議曰:髙祖親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四從兄弟、三從姪、再從姪孫,並緦麻絶服之外,即是?免。旣同五代之祖,服制尚異他人,故甞爲?免。親之妻,不合復相嫁娶,輒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緦麻及?甥妻,謂同姓緦麻之妻及爲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小功之親,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姦法。若經作?免親妾者,各杖八十。緦麻親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姦罪二等,故云妾各減二等。並離之。姦妾,本條減妻一等,此條以姦論,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減三等。稱以姦論者,並依姦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姦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攺適他人,即於前夫服義並絶。姦者依律止是凡姦,若其嫁娶,亦同凡姦之坐。又稱妾者,據元是?免以上親之妾而娶者,得減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爲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減之。如爲前人之妾,今娶爲妻,亦依娶妾之罪。

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䟽議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功以下而輙,強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強嫁之者,減二等,杖九十。各離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諸娶逃亡婦女爲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㑹恩免罪者,不離。

䟽議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爲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女無夫,又㑹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從離。其不知情而娶,準律無罪。若無夫,即聽不離。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爲妾者,杖一百。若爲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女家不坐。

䟽議曰:監臨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娶所部人女爲妾者,杖一百。爲親屬娶者,亦合杖一百。親屬,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旣是監臨之官爲娶,親屬不坐。若親屬與監臨官同情強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從科之。?以監臨爲首,娶者爲從。其在官非監臨者,謂在所部任官,而職非綂攝案驗,而娶所部之女,及與親屬娶之,各減監官一等。女家並不合坐。其職非綂攝,臨時監主而娶者,亦同,仍各離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行求者,各減二等,各離之。

䟽議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監臨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其娶者有親屬應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監臨姦罪二等。爲親屬娶者,亦同。?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減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與監臨官司,得罪減監臨二等。親屬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爲從坐。仍各離之者,謂夫自嫁妻妾及女,與枉法官人兩俱離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並不坐。

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即夫自嫁者,亦同。

䟽議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減二等,徒一年。各離之,謂妻妾俱離,即夫自嫁者,亦同,謂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離,故云兩離之。

諸卑㓜在外,尊長後爲定婚,而卑㓜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卑㓜,謂子孫、弟、姪等。在外,謂公私行詣之處。因自娶妻,其尊長後爲定婚,若卑㓜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一百。尊長,謂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諸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攺,故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滛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疾。義絶,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及欲害夫者,雖㑹赦,?爲義絶妻,?未入門,亦從此令。若無此七出及義絶之狀,輙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一、謂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而出之者,杖一百,並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謂惡疾及姦,雖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妻無子者聽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荅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

諸犯義絶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䟽議曰:夫妻義合,義絶則離,違而不離,合得一年徒罪。離者,旣無各字。得罪止在一人,?坐。不肯離者,若兩不願離,即以造意爲首,隨從者爲從。?謂官司判爲義絶者,方得此坐。若未經官司處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攺嫁者,加二等。

䟽議曰:婦人從夫,無自専之道,雖見兄弟,送迎尚不踰閾。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擅行,有懐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攺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爲難乆,帷薄之内,能無忿爭?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問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攺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期親等主婚,若爲科斷?

荅曰:下條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爲首,男女爲從。父母知女擅去,理須訓以義方,不送夫家,違法攺嫁,獨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親主婚,自依首從之法。

諸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爲婢者,流三千里。

䟽議曰:人各有耦,色?須同,良賤旣殊,何宜配合?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離之,謂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無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爲婢者,流三千里。若有爲奴娶客女爲妻者,律?無文,即須比例科斷。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闘訟律:部曲毆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毆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

即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注云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準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爲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即妄以奴婢爲良人,而與良人爲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

䟽議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爲良人夫婦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還正之。稱正之者,雖㑹赦,仍攺正之。若娉財多,準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詐欺計贓科断。

諸雜户不得與良人爲婚,違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䟽議曰:雜户配?諸司,不與良人同?,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爲婚。違律爲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謂官户亦?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輒娶良人,違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與良人,律無正文,並須依首從例。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爲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䟽議曰:奴婢旣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輙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盗論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與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雜户與良人爲婚以下,得罪,仍各離而攺正。其工、樂、雜户、官户,依令當色爲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旣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準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依律各準良人。如與雜户、官户爲婚,並同良人共官户等爲婚之法,仍各正之。

諸違律爲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被強者,止依未成法。

䟽議曰:依律不許爲婚,其有故爲之者,是名違律爲婚。假如雜户與良人爲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處徒一年。強娶者又加一等,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強者止依未成法。下條

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

即應爲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

䟽議曰:即應爲婚,謂依律合爲婚者,雖已納娉財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故違不許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從離。

諸違律爲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㑹赦,猶離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冐者,追還。䟽議曰:違律爲婚,謂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者。當條稱離之,謂上條男家妄冐,或女家妄冐,離之。又正之者,謂上條奴婢私嫁女與良人,仍正之,雖㑹大赦,稱離之者猶離之,稱正之者,猶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雜户與良人爲婚已定,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未成,㑹赦之後,亦合離、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財已訖,雖合離、正,其財不追。若女家妄冐,應離、正者,追財物還男家。凡稱離之、正之者,赦後?合離正。名例律云:㑹赦應攺正,經責簿帳而不攺正,各論如本犯律。應離之輩,即是赦後須離,仍不離者,律無罪條,猶當不應,得爲從重,合杖八十。若判離不離,自從姦法。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䟽議曰:嫁娶違律,謂於此篇内不許爲婚。祖父母、父母主婚嫁,爲奉尊者教命,故獨坐主婚,嫁娶者無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爲子孫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孫不坐。

注本條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減一等。䟽議曰:本條稱以姦論者,謂上條緦麻以上以姦論。假令父與其子娶子之從母,依雜律,姦從母者,流二千里;強者,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雜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從本法。至死減一等者,若強娶從母爲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攺嫁者,本條合死,今減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爲首,男女爲從,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爲首,男女爲從;事由男女,男女爲首,主婚爲從。

䟽議曰:期親尊長,次於父母,故主婚爲首,男女爲從,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㓜及大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爲首。事由主婚,主婚爲首,男女爲從;事由男女,男女爲首,主婚爲從。雖以首從科之,稱以姦論者,男女各從姦法。應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

䟽議曰:男女被逼,謂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雖是長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男女勿論。

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媒人各減首罪二等。䟽議曰:未成者,謂違律爲婚,當條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爲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減五等。其媒人猶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減首罪二等。各準當條輕重,依律減之,略舉同姓爲例,餘?倣此。凡違律爲婚,稱強者?加本罪二等,稱以姦論,有強者止加一等,媒人各減姦罪一等。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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