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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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2:31

復讐議

河南廵按御史覆奏:部民張潮兒手格殺其族兄生員三春,辠當死。

詔法司核議。而潮兒口供中嘗言其母先為三春所殺。於是該司員外郎汪琬以為當下御史再審,故議之。議曰:

復讎之議,載於周官、禮記、春秋,見於陳子昻、韓愈、柳宗元、王安石之文者詳矣。吾不敢復勦其辭,惟以

國家之律明之。律曰:若祖父母、父母被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注以為不告官者。又曰:其即時殺死者,勿論。注以為少遲,即以擅殺論。由此觀之,凡有祖父母、父母之讎,雖積至於久逺而後報,皆得謂之遲,皆可援擅殺以斷者也。顧獨不許潮兒之復母讎,得毋太苛矣乎?一命一扺,此刑部現行則例也。人既殺潮兒之母,而必欲潮兒母子殉兩命以當之,其失律意明矣。今議者曰:潮兒未嘗告官,則口供恐不可信。夫當潮兒具招之日,有司曾不之詰;及其申解之日,御史曾不之駁。彼口供之眞偽,法司亦安從知之哉!且吾非欲遂釋潮兒之死也,僅僅下御史再審而已。萬一再審之後,而其情可原,其辠可雪,吾將援此擅殺之條,以求為

國家活一孝子,則法司之所全不更多邪!議者曰:潮兒既欲復讎,何不即時殺之?此大不然。吾嘗見被?之家,穉子寡女,門户單弱者有矣,其上或壓於勢力,其次或格於賄財,苟有復讎之心,不得不乘間伺便以圖之。苟無其?,雖積至於久逺,而推原律意,皆得寛之為遲,又何間於數年内外㢤。律曰:辠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今以三春之狠戾,敢於殺其族母,是亦應死無疑矣。此時設有㫄觀者,若張氏之親屬能代潮兒誅之,辠亦止於杖一百而已,况為潮兒者乎?使果能復其母讐,而又不以減死論,不可謂法之平也。議者又曰:柰經屢赦何?夫復讐不可以赦言也。赦者,

國家所以矜全有罪,而非孝子慈孫不忍其親者之所欲也。今必以此辠潮兒不㡬與於行兇之甚㢤。故吾謂斷是獄者,但當窮其口供所從來,不當問赦前與赦後也。吾又嘗求赦文觀之,惟誤殺者赦,他若謀殺、故殺皆不赦。吾不知三春所犯,為合誤殺律乎?抑合謀殺、故殺律乎?果當赦乎?抑不當赦乎?皆非法司所得而懸斷也。洵如吾說。使得下御史再審,不過煩本部之題請,與有司之追勘耳。此其事易若反掌,而所全實多。若憚題請追勘之勞,而甘自處於失入,為法吏者,夫亦勿之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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