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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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8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七

諸在市及人衆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䟽議曰:有人在市内及衆聚之處,故相驚動,謂誑言有猛獸之?,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衆人之物,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驚人致死,減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減一等,徒三年之?。其有誤驚,因而殺傷人者,從過失法收贖,銅入被傷殺之家。

諸不脩隄防及脩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以故殺傷人者,減闘殺傷罪三等。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論。

䟽議曰:依營繕令:近河及大水有隄防之處,刺史、縣令以時檢校。若須脩理,每秋收訖,量功多少,差人夫脩理。若暴水汎溢,損壊隄防,交爲人患者,先即脩營,不拘時限。若有損壊,當時不即脩?,或脩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謂因不脩、?及脩而失時,爲水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謂失十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衆人之物,亦合倍論。以故殺傷人者,減闘殺傷罪三等,謂殺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

注云謂水流漂害於人,謂由不脩理隄防,而損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傷者。即人自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無罪。

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

䟽議曰:津濟之處應造橋航,謂河津濟渡之處應造橋及航者。編舟作栰及應置舟船,及須以竹木爲栰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梁濟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廢行人,謂不造橋航及不置船栰,并擅移橋濟,停廢行人者,杖一百。

諸盜决隄防者,杖一百。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贓重者,坐贓論;以故殺傷人者,減闘殺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毀害者,亦如之。䟽議曰:有人盜决隄防,取水供用,無問公私,各杖一百。故注云謂盜水以供私用。若爲官檢校,雖供官用,亦同。水若爲官,即是公坐。若毀害人家,謂因盜水汎溢,以害人家,漂失財物,計贓罪重於杖一伯者,即計所失財物坐贓論,謂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殺傷人,謂以决水之故殺傷者,減闘殺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毀害殺傷者,一同盜决之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决隄防者,徒三年。漂失贓重者,準盜論。以故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䟽議曰:上文盜水,因有殺傷,此云故决隄防者,謂非因盜水,或挾嫌?,或恐水漂流,自損之?,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贓重於徒三年,謂漂失人三十疋贓者,準盜論,合流二千里。若失衆人之物,亦合倍論。以決隄防之故而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謂殺人者合斬,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上條殺傷人,減闘殺傷罪一等,有殺傷畜産,償減價。餘條準此。今以故殺傷論,其殺傷畜産,明償減價。下條水火損敗,故犯者,徴償。諸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議曰:應乗官船之人,聽載隨身衣糧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載,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滿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稱各者,謂人之與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載逺近,故云但載即坐。若將家人隨從者,?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從軍征討者,各加二等。監當主司知而聽之,與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從軍征討者,謂以船轉運軍資,而私自載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謂五十斤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監當主司知而聽之,謂監船官司知乗船人私載受寄者,與寄之者罪同,故云與同罪。若是空船,雖私載受寄,準行程無違者,並悉無罪,故云不用此律。

諸船人行船、茹船、寫漏、安標、宿止不如法,若船栰應廻避而不廻避者,笞五十。以故損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三等。

䟽議曰:船人,謂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謂茹塞船縫。寫漏,謂寫去漏水。安標宿止,謂行船宿泊之所,須在浦島之内,仍即安標,使来者?望,違者是不如法。若船栰應廻避者,或㳂沂相逢,或在洲嶼險處,不相廻避,覆溺者多,須準行船之法,各相廻避。若湍磧之處,即泝上者避㳂流之?,違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寫廻避之故,損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謂十疋杖六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殺傷人者,減閗殺傷罪三等。殺人者,徒二年半;折人一支者,徒一年半之?。

其於湍磧尤難之處,致有損害者,又減二等,監當主司各減一等。卒遇風浪者,勿論。

䟽議曰:激水爲湍,積石爲磧,謂湍磧險難之所。其有損失財物或殺傷人者,又減二等,謂失財物,於坐贓上減七等。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五等,監當主司各減一等,謂各減行船人罪一等。卒遇暴風巨浪,而損失財物及殺傷人者,並不坐。

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里。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山陵前已釋訖。兆域者,鄧展云:除地爲塋,將有形兆。韋昭曰:兆,域也,起土爲塋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有宿衛之人,而於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燒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一等。其在外失火,謂於兆域外失火,延燒兆域内及林木者。各減一等,謂延燒兆域内,徒二年上減一等;若延燒林木者,流二千里上減一等。注云餘條在外失火,準此。餘條謂庫藏以下諸條,因在外失火延燒者,減於内失火一等。

諸庫藏及倉内?不得燃火,違者,徒一年。䟽議曰:凢官庫藏及敖倉内有舎者,?不得燃火,違者,徒一年。

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延燒人舎宅及財物者,杖八十。贓重者,坐贓論减三等。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二等。

䟽議曰:失火,謂失火有所燒,及不依令文節制,而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其於當家之内失火者,?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時,謂二月一日以後,十月三十日以前。若郷土異宜者,依郷法,謂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風土亦旣異宜,各須收穫緫了,放火時節,不可一準令文,故云各依郷法。延燒人舎宅及財物者,各杖八十。贓重者,謂計贓得罪重於杖八十,坐贓論減三等,準贓二十疋以上,即從贓科。殺傷人者,減闘殺傷罪二等,謂燒殺人者,失火及燒田之人,減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償死者,從本殺傷罪減其贓。若損衆家之物者,併累亦倍論。

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須燃火,事了發去,?須滅之。若不撲㓕而致延燒他人林木、舎宅、財物,或殺傷人者,各減上文罪一等。謂延燒贓少者,杖八十上減一等;贓重者,坐贓上減四等,罪止徒一年。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三等,故云各減一等。

諸於官府廨院及倉庫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損害贓重者,坐贓論。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一等。延燒廟及宫闕者,絞。社,減一等。

䟽議曰:若有人於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倉庫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謂殿門外有禁門,其内並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注云廟社内亦同,謂於宗廟及太社院内失火,亦徒三年。損害贓重者,謂因失火延燒,有所損害財物,計贓重於徒二年者,即準坐贓科之,謂燒官府廨内財物,計贓五十疋,合徒三年。若因火有殺傷人者,減闘殺傷罪一等,謂殺人者,流三千里;傷人折二支,徒三年。若殺傷畜産,不合從上條稱減闘殺傷一等,償減價。自從水火損敗,誤失不償,延燒廟及宫闕者,絞。社減一等,流三千里。諸故燒官府廨舎及私家舎宅,若財物者,徒三年,贓滿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絞。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䟽議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舎宅,無問舎宇大小,并及財物多少,但故燒者,徒三年。計贓滿五疋,流二千里。贓滿十疋者,絞。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謂因放火而殺人者,斬。傷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若對主故燒,非積聚延燒之物,只同棄毀人財物論。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其守衛宫殿、倉庫及掌囚者,?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見火起,燒公私廨宇、舎宅、財物者,並須告見在及鄰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減失火罪二等,謂若於官府廨宇内及倉庫,從徒二年上減二等,合徒一年;若於宫及廟社内,從徒三年上減二等,徒二年;若於私家,從笞五十上減二等,笞三十。故注云從本失罪减,明即不從延燒减之。其守衞宫殿、倉庫及掌囚者,?見火起,並不得離所守。救火?者,杖一百;?見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諸水火有所損敗,故犯者徴償,誤失者不償。

䟽議曰:水火有所損敗,謂上諸條稱水火損敗得罪之處,故犯者徴償。若故决隄防,通水入人家,若故燒官府廨舎,及私家舎宅財物,有所損敗之?,各徴償。其稱失火之處,及不修隄防而致損害之?,各不償。諸棄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寳乗輿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論。亡失及誤毁者,准盗論减二等。

䟽議曰:棄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廟、神州等爲大祀。神御,謂供神所御之物。若御寳,謂皇帝八寳,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寳,以稱御者,三后亦同。乗輿服御物,謂皇帝服御之物。及非服而御,謂帷帳几杖之屬,非服而供御者。以上義、名例及職制,並具釋訖。有棄毀者,各以盜論。盜律:盜大祀神御之物、乗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半;贓重者,計贓各加凡盜一等。盗御寳者,絞。稱以盜論者,與真盜同,入十惡。非服而御之物等,不入十惡㩀盜律。其擬供神御

及供而廢闕,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徒二年;未饌呈者,徒一年半。又盜御寳條,擬供服御等,亦並徒二年。今此條上言棄毀大祀,下稱非服而御,以盜論,準非服而御徒一年半,舉下明上,即棄毀擬供服御,準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盜論。亡失及誤毀者,準盜論減二等,並各從準盜罪上減二等。準盜論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棄毀中祀神御之物,減大祀二等。棄毀小祀神御之物,又減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惡。

諸大祀丘壇,將行事,有守衞而毀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門各減二等。

䟽議曰:大祀丘壇,謂祀天於圓丘,祭地於方丘,五時迎氣,祀五方上帝,並各有壇。此等將行祭祀,各有守衞,此時有損壊丘壇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謂非祭祀之日而毀者,徒一年。壝、門,各減二等,壝門,謂丘壇之外擁土爲門。毀壝門者,將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故云各減二等。毀中、小祀,各逓減二等。

諸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各準盜論。亡失及誤毀者,各減二等。䟽議曰: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各準盜法論罪。盜律:盜宫殿門符、發兵符、傳符,流二千里;

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徒三年;餘符,徒一年。門鑰,各減三等。盜官文書印,徒二年;餘印,杖一百。其亡失符、節、印以下,誤毀者,各減二等,謂各減棄毀之罪二等。

諸棄毀制書及官文書者,準盜論;亡失及誤毀者,各減二等。其誤毀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䟽議曰:棄毀制書,棄、毀不相須。毀者,須失文字。制書勑及奏抄亦同。官文書,謂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準盜論,謂各準盜法得罪。盜律:盜制書者,徒二年;官文書,杖一百。亡失,謂不覺遺落及被盜。誤毀,謂誤致毀損,破失文字,各減二等,故注云毀須失文字,謂制勑、奏抄徒一年,官文書杖八十。若盜毀欲動事者,自從増減法。制勑及奏抄合死,官文書,即依詐僞律詐爲官文書及増減法。主司自有所避,即從?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誤毀符、移、解牒者,杖六十。注云謂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謂未入曹司之間,而即誤致毀者。職制律雖無文,亦與符、移同罪。

諸私發官文書,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減二等。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

䟽議曰:官司行下文書,多有封印,而有私發印封視書者,杖六十,視制書,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減二等。職制律:漏泄大事應密者,絞,減二等,徒三年;

非大事應密,徒一年半;減二等,杖一百。誤發視者,各減二等,謂誤發因視制書,杖六十;官文書,笞四十。大事應密,視者徒三年上減二等,徒二年。應密非大事,視者杖一百上減二等,杖八十。不視者不坐,謂?雖誤發,意不視書者,無罪。

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錯,以主守不覺盜論。

䟽議曰:凢是官物,?立簿書,主守之人亡失簿書,爲失簿書之故,遂令物數乖錯者,計所錯之數,依不覺盜論。廐庫律:

主司不覺盜者,五尺笞二十,十疋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立正案,分付後人,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謂主典替代,所有文案?須立正案,分付承後人?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縱雖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並去官不免。

諸於官私田園輙食?果之?,坐贓論。棄毀者,亦如之。即持去者,準盜論,

䟽議曰:稱?果之?,即雜蔬菜等?是。若於官私田園之内而輙私食者,坐贓論。其有棄毀之者,計所棄毀,亦同輙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將去者,計贓準盜論。並徴所費之贓,各還官

主。主司給與者,加一等。彊持去者,以盜論。主司即言者,不坐,非應食官酒食而食者,亦準此。

䟽議曰:當園主司將?果之屬給與人食者,加坐贓罪一等,謂一尺笞三十,一疋加一等。給與將去者,準盜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彊持去者,謂以威若力彊持將去者,以盜論,計贓同眞盜之法,其贓倍徴,贓滿五疋者,免官。若監臨主司自彊取者,加凡盜罪二等,除名、倍贓,並依常律。主司當即言告者,主司不坐。非應食官酒食而輙食者,亦準此。謂輙食者,坐贓論。棄毀者,亦同。持去者,準盜論。彊持去者,以竊盜論。若主司私持去者,並同監主盜法。若非主司,而因食次而持去者,以盜論。彊者,依彊盜法。

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準盜論。即亡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

䟽議曰:棄毀官私器物,謂是雜器財物。輙有棄擲毀壊及毀伐樹木、稼穡者,種之曰稼,歛之曰穡。麥禾之?,各計贓,準盜論。即亡失及誤毀,謂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樹木、稼穡者,各減故犯三等,謂其贓並備償。若誤毀失私物,依下條例,償而不坐。

諸毀人碑碣及石獸者,徒一年;即毀人廟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脩造之物,而故損毀者,計庸坐贓論。各令脩立。誤損毀者,但令脩立,不坐。

䟽議曰:䘮葬令:五品以上聽立碑,七品以上立碣。塋域之内,亦有石獸。其有毀人碑碣及石獸者,徒一年。即毀人廟主者,加一等,徒一年半。其有用功脩造之物,謂樓觀垣壍之?,而故損毀者,計脩造功庸,坐贓論,謂拾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仍令依舊脩立。若誤毀損者,但令脩立不坐。

諸請受軍器,事訖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過百日不送者,減私有罪二等。其棄毀者,準盜論。

䟽議曰:請受軍器,謂鍪甲、矟弩、弓箭之?。征戍事訖,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過百日不送者,減私有罪二等。擅興律:私有甲一領,流上減二等,徒二年半之?。其有或棄或毀者,準盜論。各依盜律:盜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並名盜法。

若亡失及誤毀傷者,以十分論:亡失一分,毀傷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毀傷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毀傷六分,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一當一分論。其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儀仗各減二等。

䟽議曰:請官器仗,

若亡失及誤毀傷者,以十分論,謂請百事、十事爲一分之?。若亡失一分或毀傷二分,假有請百事,亡失十事,或毀傷二十事,各杖六十;若亡失二分,毀傷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毀傷六分,杖一百。其分數各與上解義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一當一分論,謂請玖事爲玖分之?,亦依亡失、毀傷準分爲罪。仍依令備償。其經戰陣而損失者,不坐。不償。儀仗,各減二等。儀仗,謂非兵器。若有亡失、誤毀,各依十分之法,各減軍器罪二等。若亡失、毀傷

罪名不等者,即以重法併滿輕法。

諸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者,各備償。若被彊盜者,各不坐。不償。即雖在倉庫,故棄毀者,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坐而不備

䟽。議曰:官私器物,其有故棄毀,或亡失及誤毀者,各備償。注云謂非在倉庫而别持守者,謂倉庫之外,别處持守,而有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始合備償。若被强盜,各不坐,不償。雖在倉庫之内,若有故棄毀,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止坐其罪,不合徴償。故注云謂符印、門鑰、官文書稱之。?者,寳節、木契、制勑。

諸亡失器物,符印之?應坐者,?聽三十日求訪不得,然後决罪。若限内能自訪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後得者,追減三等。䟽議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寳及門鑰,亦同爲亡失,應合罪者,未得即决,?聽三十日求訪,限滿不得,然後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訪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得者,追減三等。若已經奏决,不合追減,

官文書、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亦如之。

䟽議曰:

官文書及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謂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獄案辯定後三十日程。其制勅?當日行下。若行下處多,事須抄冩,依公式合滿二百紙以下,限二日程,每二百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赦書不得過三日。若有亡失、各於此限内訪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如法。然制勅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廢、得罪不輕。若許以三旬追訪稽者、?須注失。所以不與亡失噐物同例。若官文書、制書事巳行訖無程者,亦依三十日爲限。即?故棄擲,限内訪得,聽减一等。

䟽議曰:噐物符印之?以下,?有規避而故棄擲,限内訪得者,聽减本失罪一等。

諸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而不送者,計合還主之分,坐贓論减三等。

䟽議曰:謂凡人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與地主中分。若有?而不送,計應合還主之分,坐贓論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得古噐,形制異而不送官者,謂得古噐鍾?之?,形制異於常者,依令送官酬直。?而不送者,即准所得之噐,坐贓論减三等,故云罪亦如之。

問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於中得宿蔵,各合若爲分財?荅曰:藏在地中,非可預見。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見住、見佃人爲主。若作人及耕犂人得者,合與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旣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减二等。

䟽議曰:得䦨遺之物者,謂得寳印、符、節及雜物之?,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贓重者,謂計贓重於亡失者,坐贓論,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還官主。諸違令者,笞五十,别式減一等。

䟽議曰:令有禁制,謂儀制令行路賤避貴来避去之?。此是令有禁制,律無罪名,違者得笞五十。别式減一等,謂禮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違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減一等,物仍沒官。

諸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䟽議曰:雜犯輕罪,觸??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断,量情爲罪,庶?遺闕,故立此條。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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