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第一百十七 宋史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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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6:46

志卷第一百十七 宋史一百六十四

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錄軍國重事前中書右丞相監修國史領經筵事都總裁脫勑修

職官四

御史臺 太常寺 祕書省 宗正寺 中書省 大宗正司附 光祿寺 衞尉寺 太僕寺

御史臺

掌紏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属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紏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紏其違失,常參班簿、禄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紏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爲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中丞一人,爲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熈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爲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爲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爲中丞,以宰相属官不可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爲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紏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熈十年,始除黄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吕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万俟离、羅汝檝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紏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紏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嵗詣三省、樞宻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嵗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裏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擧三任以上知縣爲裏行。熈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爲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由選人爲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减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黄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爲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减。”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紏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紏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刋爲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録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于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宻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紏。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廪庫、場務,無不分?,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黄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熈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榘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賛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紏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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