亥有二首六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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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2:53

亥有二首六身解

春秋左傳襄三十年:晉絳縣人曰: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史趙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數也。士文伯曰:然則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也。按史趙言亥有二首者,十干配十二支,從甲寅數至亥,則餘甲子、乙丑。子與丑實支之首,故云二首。六甲爲身,故云六身。下甲子、乙丑與甲寅、甲辰、甲午、甲申、甲戌同計之,方成六甲,故云下二。如身是其日數,言不外二與六也。二萬大數在先,故曰首。六千六百六旬,餘數在下,故曰身。史趙舉二六之數以明之,大數在前,餘數在後,士文伯卽知是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史趙舉亥以示之,支有十二而干十,士文伯卽知以旬計矣。今杜預注以文字形言之,豕字古文竝,非二首六身也。且亥字不以干支求之,所云二首六身,安知非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日,而云旬乎?吾友李文學銳推之云:二萬六千六百六十日,以甲子六十除之,得四百四十四甲子,又六十分之二十卽三之一也。四百四十四外又得二十日,故曰四百四十五甲子也。其第四百四十五甲子,才有二十日,故曰其季於今三之一也。

祥禫不同月辨

今世三年喪,依鄭氏二十七月而除,甚合經義。惟江南習俗,大祥後稱禫旣,無受服,又廢禫祭,失禮之甚者。其謬始於王肅,而成於宋儒,不可不辨。王肅與鄭爲難,謂祥禫同月,解士虞禮中月而禫爲月中,不知鄭氏本西漢諸儒古義。按檀弓正義引戴德喪服變除禮云:二十五月而大祥,二十七月而禫。白虎通亦云:二十七月而禫。然則鄭氏解中月云:與大祥閒一月,自喪至中凡二十七月,非臆說矣。雜記:期之喪,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爲父在,爲母及妻長子也。期喪祥禫尙不共月,豈三年喪反共月乎?禫字從示。說文云:除服祭也。鄭氏注士虞禮云:禫,祭名也。開元禮,祥禫祭不同月。通典議以二十六月終而禫,二十七月終而吉。若從王肅,祥禫同月,則禫祭何所施?施於二十五月,則奪祥祭,施於終禫,則奪吉祭,是何禮乎?沈約宋書禮志。永初元年,黃門侍郞王準之議云: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爲制。江左以來,惟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鄭議,宐使朝野一禮。詔可。是列代俱知王肅之非也。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不入。孔子曰:加人一等,明禫卽可聽樂八內,與大祥禮殊異。祥禫共月,雖用二十七月古禮之文,仍從二十五月短喪之實矣。宋時朝禮亦略如唐時,其誤由於司馬氏作書儀云:大祥出就次,易禫服。注云:世俗無受服,謂大祥爲除服卽,著禫服。今從眾。紫陽朱氏曰:二十五月祥後卽禫,當如王肅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爲順。今從鄭氏之說,雖禮宐從厚,然未可爲當。据此是宋儒私議,違鄭從王,當時朝制且不行之,大祥後自有變除之服,見於經典,宋儒攷古甚疏,不及知耳。閒傳云:禫而纖,無所不佩。又云:素縞麻衣。玉藻云:縞冠素紕。檀弓正義引戴氏喪服變除云:白屨無絇。經証甚明,何爲無受服?是則不可。謂大祥爲除服,亦斷不可從眾。宋儒以肅議違經,又以私禮違朝制,實不知禮之甚者矣。古者布用麻,有疏宻之別,故鄭注素縞麻衣云十五升布,言漸宻於衰麻也。今世有布木緜,若依古禮推禫服,當以二十六月設禫祭,以素布衣履易麻衣,冠加黑緯,以白屨無緣易艸履,終月後吉祭而除服。庶幾合於經義,又不違 國家二十七月終喪之制。學者盍因吾言研覈是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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