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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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0:03

雜犯

諸闘争折辨,輙提大名字者,罪之。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别無情理者,免罪。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鬪争,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鎻,廵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决遣。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諸無賴軍人,輙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徒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諸兇人殘害良善,彊將男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諸貴勢之家,奴隷有犯,輙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諸獲逃奴,輙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諸囉哩、回回爲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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