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喪劄子答鄞令

轻识古籍-繁体

共 655字,需浏览 2分钟

 ·

2023-12-09 00:43

心喪劄子答鄞令

不孝孤于乾隆三年十二月廿六日遭先君變,罪大惡極,不一而足。續于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接丁先太孺人憂,荼苦洊至,持服至乾隆七年三月不計閏,已滿喪期。然而二喪各應有二十七月之期,則未足也。不孝孤私心未安,又念禮制有所限,故行心喪至八年八月,以足五十四月之期,自謂可以無害,而執事過之,以爲律之所無。夫唯律之所無,故以心喪通其窮,不然,則何以謂之心喪也。葢嘗聞明時有叠遭丁憂之例如此者,請於提學蔡文成公,而文成不以爲然,以爲三年之喪,本于心之至痛,該生後喪之至也。豈能抑其至痛之心,使待前喪之畢,而後以次相及,此必不能之事也。則至痛歴三年不得不除,不必踰定制而過於厚也。文成之言固是矣,但不孝以爲是在人子自返其心,茍其心之痛已盡,則除之可也。如其未盡,雖引而申之,以至五十四月亦可也。葢嘗考舊史,已有先文成而折衷之者。宋史,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諸官并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乞下太常禮官議。于是太常議引喪服小記小喪除服,以及鄭康成、賀循、杜預之說,謂無通服五十四月者,宜隨其先後而除。是卽文成之說也。乃寶元中,王恪以父母相繼不祿,乞持五十四月服,而仁宗特許之,則事固有可變通,不盡泥也。喪禮大事,古人成案最多,可以參考。今執事驟聞不孝所行而駴之,懼爲大部所詰,不知不足懼也。大部果有申飭,亦詰不孝而罪之耳,于他人無與也。且不孝守律,于服則已除之,而心喪則末除。校之宋、明人所行,似已並全而無碍。倘必以爲有犯定禮,則卽揭不孝之罪,請秩宗諸公博議之。不孝已行之矣,寧有所諉咎乎?率爾奉復,不旣。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