鬻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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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7:41

鬻爵法

臣前次上殿奏乞召募邊兵,其間合要例物及脩葢官房,須有所費,竊慮三司未能應付。臣欲乞朝廷剏定鬻爵之法,封出空名爵牒,散下州郡人,入粟授爵。今定爵二等:

第一等爵許畜女使,許使渾銀飲食。 凡欲授第一等爵者,如元係州府縣鎮城郭等第户,即入粟一百石;如不係户等,即入五十石;第二等爵,許以珠金爲婦女服餙,如犯公罪,許贖。凡欲授第二等爵者,入粟五百石。

右入粟每百石令入錢三十貫。臣今約計授爵之數,可得十萬家,通兩等二數,當得錢三百萬貫,專充召募邊兵,乞不别有支用。其未有爵之人,餘士族别無禁制外,舉人曾經鄉貢,并州郡牙校職員、京百司人吏,並與依第一等爵例。將來 詔下諸州,仍乞立近限,如不願授爵者,即任便變易。若限外有陳告,並科違制之罪。其畜女使及銀 者,賞錢三十貫,所畜女使從良,銀 沒官,珠金賞錢百五十貫,珠金沒官,所賞錢貫以犯事人家財物充。内婦人無男夫及男女十五以下,即不許人陳告。所定爵名并更有合條約事件,乞下中書門下叅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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