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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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8

吏部七

《吏部條法》差注門 緫法撮要 應犯贓私罪情重。并未厯任。及承直郎以下未成考。或無舉主。及停替未成資。並不在選注之限。即成資後。因前任過犯該停替。非犯贓及私罪情重。聴與選闕。 應選官。雖應格而曾任所選官。以其職被責罰未隔任考。不得與選。 應以罪不得與選。而指名奏差。及被旨特注應選闕。任滿無礙選過犯。聽與選。贓罪非。 應年陸拾以上。不注選闕。大使臣唯不選三路。文臣知州資序。不拘此法。 應奉特旨。或朝旨。令吏部與差。若於格法有礙。具所礙條格申都省。 應已就闕。不許退免。擬定叄日内。許換經使闕壹次。 應停替後。未成任者。不得差注在京諸司差遣。 應命官犯罪。枉被降等而得攺正。若已授闕而願赴。或已赴而願就注及願罷者聽。其因罪責降。而在任該牽復應就移準此。 應命官已授差遣。願對換資序。同各應差注。湏闕期相去壹年内。仍於見任官替。期百日前親身赴部。陳乞審驗。召保貳員。如不是本路。或鄰路壹等合入窠闕。並不許對換。已對換者不得再換。即因罪犯應入逺者。不得換近地。 應授闕未上。而改闕滿期過半年者。謂元待壹年而改壹年半之類。許還選。依名次攺注。 應四選差注。應入逺小者。以去闕下阡里外為逺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 應本貫臨安府并寄居人。許注授京局窠闕。 應參選注闕官。於射闕前契勘本官。委的有無祖産。并妻家田産在所射闕處。取甘伏䥴降文狀申部。方許指射。不得妄作有祖産并妻家田産。乞行退闕。 應闕兩人以上指射者。當日擬定名次最髙人。應注官。不注寄居及本貫州。其因父祖改用别州軍户貫。及應注帥司監司屬官於置司州。係本貫及本路寄居。或不係寄居及本貫州。而有田産物力處亦不注。 應文武官。不許注授前任差遣。 應宗室注授差遣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柒員。餘州不得過陸員。萬户縣不得過參員。餘縣不得過兩員。本縣鎮官兼煙火公事與縣官。通計員數。 應四川文武官注授。東南郡縣窠闕。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肆員。餘州不得過貳員。萬户縣不得過貳員。不係萬户縣。不許差注。 應知縣被罷。止許注中下縣。如係蜀士。仍照限員。指揮不得過兩員。 應二廣州縣官。以貪黷被按罷。不得再注二廣闕。 應用刑慘酷被責人到部。降等注授。無等可降。注逺小。仍不注親民及刑獄差遣。 應文武官。丁憂服闋厯任人陞壹季名次。内文官仍與家便差遣。即服闕後改官者注近地。 應獨員課利場務。及三路縁邉。若在京闕。不注老疾昏昧人。 應闕不得連注宗室。隔外姓者聽注。即外姓非泛改罷。丁憂事故許赴上。 應因病妨拜跪者。不得注闕。應三色官。謂流外進納攝官。有舉主貳員。聽與選闕。 應使臣。除丁憂停廢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許投狀召陞朝官貳員。保明無贓濫違礙。與銓選降壹官注擬。無可降。汪邉逺。及貳拾年者並落籍。 應選人。經厯任。因事勒停已復元官者。理作經任差注。 應文學已經注權官壹任。理作經任差注。 應循資以上酬賞闕。依選法差注。 應判成未授官。或授訖未上。而丁憂服闋參選。限叄日與差注在外射闕。以狀到日。名次超陞。應理元名次者依本法。 應已注破格闕。而有故退下。在半年内者。再行出闕。伍日限滿。無人願就。依舊作破格差注。 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入家便人。據狀差注。在外射闕者。以狀到日。於同日參選人下為名次。 應吏職恩科補官人。已授差遣。不許與人對換。 應文學遇赦。注權入官。降赦日年已陸拾者。許貳年參選。其年陸拾叄嵗以上人。依指揮權差破格嶽廟壹次。 應文學注權官壹任回。注正官。因罪犯離任。更注權官壹任。贓罪不在注官之限。應選差人縣尉未獲強盗。及殺人兇身或已獲。而人數不及壹半。雖該赦。本州放行批書。开已叄考滿替。或丁憂離任到部。並且與注授初官。合入差遣。 應監在京倉庫門透漏經罰。廵轄馬遞鋪得替。比較馬數。該殿降。各應入近與逺處。應入逺與逺小處。内廵轄若次任更應殿降。隨所入逺近與監當。 應丁憂服闋人。陞半年名次。仍注近地。應差注。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緫法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勑。 諸射闕。依令供具户貫。及寄居州。或有田産物力處。右隱匿不實者。依供家狀不實法。仍許人告。 諸射選闕。具厯任功過舉主分數。隱漏不實。及書鋪各徒貳年。書鋪不知情者減叄等。仍許同射闕人告。 諸差注違法差誤。不當以違制論。不以赦降。自首原減。許人越訴。若不超折資序杖壹伯。其賞罰不當。或應試不試。不應試而試者杖捌拾。各不以失減。 諸人吏定奪差注下名不當。及受請囑者。並加違法差注罪壹等。仍許上名。徑赴尚書省陳訴。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 諸集注闕。每季首月檢舉。於拾日内注。 諸集注人並親批就與不就。内侍郎選唱名問願注處。 諸注官。判成後限貳叄拾人以上展壹日。願待次者聽。 諸闕應注者。限貳日擬定。選闕叄日。 諸待次人。並節録厯任。依名次置籍注闕。日長官審量注所擬闕。郎官銷注闕牓。與擬牓同出。 諸非次闕牓示指射。限伍日依名次注。即經使闕非。同日指射者。以投狀先後。 諸射選闕。仍於射闕狀前。連具厯任以来功過舉主分數。同書鋪書押。委郎官抽摘㸃檢。 諸應射闕者。非次經使闕。許指叄處。不赴部許指伍處。從上擬定。即集注前非次闕。未經注者並集注。同日有非次闕者依常法。 諸闕應選者。雖占射差遣。及預指射人並同選。 諸犯贓罪。若私罪情重。并未厯任。或無舉主。及停替未成資。並不在選限即成資後。因前任過犯該停替。聽與選。 諸選官雖應格。而曾任所選官。以其職被責罰。未隔任者。不得與選。 諸以罪不得與選。而指名奏差。及被旨持注應選闕。任滿無礙選過犯。聽與選。 諸選官次等人。已就未注。而應格人願就者聽。諸應奏差及無官可奏者。依選法注。 諸年陸拾以上。不注選闕。文臣知州資序。不拘此令。 諸應選見闕。滿壹月無人就。雖礙别格。聽選本闕。無别格及有别格。而召人滿壹月。聽經任礙。選人指射。又滿壹月。雖係次等人。亦聽權入。曾犯贓罪者。不在此限。 諸犯罪減降者。以降至罪名。計分差注。 諸罪犯不理遺闕。或依無過人例。及該赦降免罰之類。並不理過犯分數。 諸衝替差替該赦。不理遺闕。或除落更不施行。若得替後。衝替而該去官勿論。及犯衝差替。許終本任之類。其差遣並不理分數差注。 諸四川人。願參部注授内地闕者聽。仍與在部官衮理名次差注。 諸判成。因官司會問致出限者。聽投狀射闕。 諸注闕。各理本資。即親民人。願折資就監當者理監當。 諸注闕不得就。應避親處及填替許相容隱。若有服之親。 諸闕限員。不並注者雖非本選人。通理為數。 諸已致仕而再入官者。各依元官資擬注。諸短使在外應注闕者。雖未還並擬奏。即疾患射闕。叄日乃擬。過叄拾日未參者改注。諸授差遣者。㑹問刑部大理寺。如有罪犯。係公罪杖笞已該恩。若去官或覺舉自首原免者。不作公案在寺。且與差注。即後有特旨。並改正。 諸奉特旨或朝旨。令吏部與差。若於格法有礙者。具所礙條格申都省。 諸擬注差遣。結銜應帶充添權差監。改就務兼催綱字。與父祖名相犯者免廻避。 諸已就闕。不許退免。即事應會問者。許占壹闕。餘指射人聽别射。其應會問而除程過半月未到者令别射。 諸闕兩人以上指射者。當日擬定名次。最髙之人。上名若有違礙。應定奪限日下與決。如不該指射。即日坐條告示。方擬以次應法之人。如以次人不願等候者。即别行曉示。召在部人指射。内有元指射人未曾别就闕者亦聽注。其被受取會官司。仍限即時回報。 諸注官。不注前任州。即前任州官今射縣官。及非前任治所。各不因體量過犯離任。並聽注其場務課額。叄萬貫以上者。不拘此令。 諸注官。不注寄居及本貫州。不係寄居及本貫州。而有田産物力處亦不注。即本貫開封府者。唯不注本縣。 諸川峽路知州與通判。不並差川峽人職官。判司兵官令佐並準此。監司屬官。每司不得過貳員。 諸福建路知通。錄事司理參軍。令佐不得差本路壹州人。 諸代父祖兄弟入廣南逺地人。如自合入。若今任因事合入逺小處者。不得用所代折免。 諸以過犯入逺及逺小處監當者。雖祖父母父母老疾。不在免限。

諸因用刑殘酷被責之人。本部置簿籍記姓名。到部與降等注授。仍不注親民。及刑獄差遣。 諸停替人。不得差注在京諸司差遣。諸課利場務。雖非選闕。不注犯贓罪人。諸庫務監官。任内赤曆庫經要切簿書無亡失者。聽差注。 諸押香藥綱欠失。及不覺盗滿壹伯伍拾斤。得戸部報者。注逺小處。 諸前任二廣州縣官。以貪黷被按罷人。不得再注二廣闕。諸以營葬。乞移替而得旨移替者。如違限不葬。及官司保明失實。並奏劾其違限者。候葬畢。注逺小處。 諸闕員應舉官。有見任人去替壹季。及非次闕待報過壹月。創添置闕。兩月計遞傳倍程不舉到。或限内入遞到而礙法應退回。别舉計程徃復。已在限外者聽依格差注。 諸特旨除授。及占射差遣并合入家便。或因衝改省併指射者。不得對移。即任滿有酬賞。若課利場務。或立界處。及犯罪已發者準此。 諸待次人却叙用。及前任贓罪。若私罪情重。衝替事理重者。參經集注。公罪徒及私罪稍重。衝替事理稍重者肆。集私罪稍輕。衝替事理輕者伍集。不就闕雖有假。故並直注見闕。次近闕。次季闕。願從便注。聽依合入路分。不得改換。即應入家便者。各展壹集。其祖父母父母老疾者。不用此令。 諸在外應直注者。並就注即直注。已擬未奏。而有人願就者聽改。 諸不得對移人。自避親若嫌。及因罪犯體量。應移者並聽移。特旨除授者取裁。 諸初補官。年未及格。或年雖已及銓試。呈試中但未經任者。並不得用恩例陳乞差遣。及堂除雖奉特旨。執奏不行。 諸注闕應報别司者。奏鈔還部後。限貳日速者壹日。諸四川申到奏辟。及定差闕内有不該差注者。即時附籍。押官限壹日。具申都省。候得指揮。聽本部出闕。許本貫四川。或係内地。而名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雖已參轉運司。見理名次。而因事到闕無違礙人。參部注授。壹季無人願就者。並還本處奏辟定差。 諸授官未上。應退免者。追元給付身文書。批鑿事因。押官用印訖。繳申都省毀抹。 諸差注應取會者。官司限當日回報。 諸得旨注差遣。而都省下本選取會者。限壹日勘當申。 諸到任任滿。賞不許較量計理功分。任惡弱水土處。被賞者聽如格。諸授闕未上。而改闕滿期。過半年者許還選。依名次改注。諸命官參選。並取索印紙并告勑宣劄。㸃檢如曾權攝職任。而不批書任内事因者。並申舉究治。仍候會問圓備。方得注授差遣。 諸願就八路射闕者。限叄日報本路。停替人應參選者准此。即本路無闕而願歸部。或八路人受䕃補。應參選而願徑參轉運司注授者。並聽。 諸四川人。願參部注授内地闕者聽。仍與在部官衮理名次差注。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格。 校量功過功狀            過犯轉官減年以上酬。賞減半。州縣追官降官落職。不追官特降勒停右肆拾分減叄年磨勘         衝替事理重循兩資           降監當右叄拾分減貳年磨勘         衝替事理稍重循壹資           降逺小處右貳拾分減壹年磨勘         私罪杖已下髙壹任。每任各理。         公罪徒占射差遣          衝替事理輕。差替及非時放罷。以理去官者非。降逺小處右拾分不拘名次路分        公罪杖不依名次指射差遣陞壹年名次。注家便優便。陞壹年名次。不拘路分。免短使。陞半年以上名次。    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先次指射差遣。右捌分免短使。陞壹季名次。免逺免試            公罪笞免短使           罰短使。不拘名次。不拘路次家便優便右陸分陞壹年名次         壹犯罰俸直。右肆分舉官壹員陞壹季名次已下。陞名零日右壹分淳祐令 諸品官。因省員廢併衝攺。及因事而誤罷任。許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親民資序人。已及貳年。依得替人例。小使臣仍免短使。若去替不及半年。本路有闕。許差權補成考任。即因事誤罷。而替人未到。或被衝改。未授差遣。而後人有故不赴者。聽還舊任。其未到任人。省員廢併衝改者。與依元名次。不拘路分就注。連遇省貟廢併衝改者。依在任人法。 諸寄祿官。朝議大夫已下及使臣。因祖父母父母老疾。若婚葬。願折資監當者。召保官貳員。所在官司驗實無綰繫。保明申尚書吏部。許不拘本貫指射。即應入逺地監當。因祖父母父母老疾。願不理任而入近地者準此。以上不許舉辟對移。其縁邉主兵官。及幹辦埽岸。并諸河押綱使臣。不用此令。 諸命官。應入川廣福建。有期以上親。願不理入逺而代之者。雖官資不同聽代。 諸命官應入川廣福建路。如本宗同居緦麻以上親。在川廣福建路指射。若已授或在任。聽於未差移前召保官貳員。申尚書吏部。勘會不虚。權入近地。 諸命官犯罪。枉被降等而得改正。若已授闕而願赴。或已赴而願就注及願罷者聽。其因罪責降。而在任該牽復應就移者準此。諸命官已授差遣。願對換者資序同。而各應差注。湏闕期相去壹年内。仍於見任官替。期百日前。親身赴尚書吏部陳乞審驗。召保官貳員。不以路分聽換。如授百日已下闕。未滿陸拾日。及過滿見闕。未滿叄拾日者亦聽。 諸命官應入逺。雖已授勑吿宣劄。有賞該免。或因祖父母父母老疾。及婚葬願折資監當者。限陸拾日自陳。其監當人。願不理任而入近地者準此。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元豐三年三月一日。勑吏部勘會。緫稱老弱老病。或老弱昏昧。或老或年髙老昧。立文不同。今申明應條内。言年老弱者不湏昏病。若稱老病或昏老者。並相湏柒拾以上。雖無疾病。亦同其言年老昏昧之類者。但有壹事。即礙差注。 建炎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四選自来官員注授差遣。乞於伍等路分内指入壹等。今来車駕移蹕兩浙。所有路分逺近不一。除依條合注逺外。餘並不分路分。衮同差注。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係權冝措置。難以修為成法。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紹興三年四月二十日。勑應被責。令吏部及送吏部注廣南監當。或逺小處監當人。其有元不曽到部。無名籍照驗者。依所降被責指揮。便行具闕。申尚書省點差。如後来有礙郷貫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陳。從本部具鈔。改本路一般差遣。如隱匿輒上。依避親輒之官法斷罪。本所看詳上件指揮。當来縁為有元不曽到部。無名籍照據之人。一時申請。止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紹興三年十一月八日。勑吏部侍郎鄭滋劄子。契勘移蹕兩浙。其路分逺近。理合權冝措置。欲乞以去行在駐蹕處。阡里外為逺地。不及阡里為近地。仍乞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奉聖㫖依。紹興六年五月十四日。勑吏部狀。勘會侍郎右選。已申請到指揮。權以去行在駐蹕。以阡里外為逺。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縁上件指揮。止係侍郎右。選申請。尚書左右選。今欲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奉聖㫖依。乾道九年七月一日。勑吏部狀。伏覩尚書左右選。侍郎右選。差注應入逺小者。以去闕下阡里外為逺。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本部侍郎左選。除依已立定格法。川廣福建。理為逺地。外有合注小處。并逺小處。今看詳欲依三。選差注。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庶幾均一。奉聖㫖依本所看詳逐件指揮。止是權冝所降。難以立為成法。合編節存留。甲明照用。 紹興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都省批狀。勑令所申吏部。法稱注官。不注前任州不曽有權攝之文。後批勘會官員。曽權攝處。難以注擬。送吏部照會施行。 淳熈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勑本貫臨安府。并寄居人。許注授京局窠闕。 紹興十年六月六日。勑淮南到任任滿該賞。比附任惡弱水土格法減半。理為功分。循資人不減。 淳熈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勑京西利州路州縣官到任。任滿所得酬賞。依淮南已得指揮。比附水土惡弱。減半計理功分。 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三日。都省劄子。吏部措置四川。定差不該闕。許川路到行在官指射。權不引用。礙川峽人同任條法。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勑川峽四路轉運司。合使窠闕。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以名次。依格差注。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並係權冝措置。難以衝改本條。止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紹興三十一年正月三十日。都省批狀招信軍。免差官員。寄居待闕。乾道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都省批狀髙郵軍。免差寄居待闕官。七年四月九日。勑淮安州。免差寄居待闕官。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係是一時所降。難以立為成法。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乾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勑廣南福建兩浙路。通海去處。當職官任滿。批書委無透漏見錢出外界。方許注授差遣。 乾道四年八月十七日。勑應監司郡守。按發所部官。致降指揮。先次放罷。後勘得止係公罪。於法不至差替。衝替追官勒停。令吏部放行注授。慶元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樞密院劄子。吏部申臣僚奏。竊見今日士大夫。饕榮嗜進。恬不退省。年及休致。尚不知止。欲望播告中外。有合引年者。據禮求退。奉聖旨依。後批照得其間。有曽立戰功及揀汰離軍。并歸正歸朝歸明忠順官等。應合得恩例添差人。如或年及。若行差注。於今来指揮有無違礙。送吏部看詳申樞密院。本部勘會前項。逐色添差。並係恩例優恤戰功歸正等人。節次特與恩例添差。不釐務差遣。竊恐難以引用。今来所降引年求退指揮今看詳。伏乞朝廷指揮施行。再準批下。即未見聲說。應以恩例并特添差之人。如或年及。於今降指揮若行差注。有無違礙。送吏部逐一分明指定。申本部勘會。除特添差人係朝廷差注外。所有宗室隨龍戚里奉使。并應以恩例添差之人。難以引用。今来引年求退指揮。今指定欲從本部已申事理施行。伏候指揮。右劄付吏部。從指定到事理施行。 嘉泰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臣僚奏。仰惟國家法令。所冝遵守。或創例破法。豈可不參酌而訂正之。戰功跡狀明白。方許添差。今有以獲盗比類。陳乞添差者。侍左借闕以發遣。一時在部滯留之人。其指射不盡之闕。自合收還。近来徃徃打入破格。則自此不用差法定格。皆得注授。莫若自今凢借闕差注。用不盡闕。仍舊收入未該使闕。不作破格。則内地佳闕。庶得自此循格而注擬。欲望並令吏部措置革絶施行。奉聖旨依。令三省樞密院吏部常切遵守。

嘉泰三年八月空日。都省批下吏部申淮南轉運副使王璆。奏川路四漕司到部人。攘奪射闕。欲望明詔吏部。今後刷到逐路嵗闕。不許在部人陳狀。以佗闕對換。本部勘當。已刷到逐路嵗闕。不許在部人陳狀。以其佗定差闕對換一節。合從所乞施行外。今措置今後已經逐路逐州陳乞在外指射人。更不許就四路運司重行射闕。如已在外指射。却又就運司注擬。後来定差文字到部。或在外指射文字到司。本部及轉運司。並行具申朝廷取旨放罷。仍乞下四路運司。常切遵執施行。其轉運司定差。自不當用部闕堂闕辟闕外。所有在外指射人。即不許令陳乞定差闕。及辟差闕。其因事到闕人。止許陳乞部闕。及見牓嵗闕。申省去後。後批送部。從勘當到事理施行。 淳熈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勑吏部狀。承淳熈二年二月八日勑。分差建康。鎮江。鄂州。魚關。利州。糧料院等闕。奉聖旨並發歸吏部使闕。仍條具差注格法。申尚書省。今具下項。一尚書右選兩浙西路安撫司指使。兩浙路轉運司凖備差使。右注無贓罪監當人。仍不以已未經任。並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兩浙東路安撫司。凖備差使。元係本選使闕。續承指揮作准備差遣。欲依舊作准備差使稱呼。并依元差注格法注授。監贍軍激賞北外酒庫。欲比附本選場務選法注授。一尚書左選 諸路安撫司主管機冝文字。 諸路轉運司主管文字。淮東西湖廣四川緫領所幹辦公事。 諸路安撫司主管。書冩機冝文字。 廣西鹽事司主管官。右並選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曽經歴任親民人。諸路安撫司幹辦公事。右並選注通判資序。及第貳任知縣資序人。諸路轉運司幹辦公事。 諸路提刑司幹辦公事。右並選注通判。次知縣資序人。諸路提舉茶鹽司幹辦公事。 福建茶事司幹辦公事。 福建市舶司幹辦公事。右並選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知縣。資序經厯任人次第。叄任監當人。兩浙路轉運司催促起發行在物斛官。右並選注承務郎以上。曽任監當任滿人。選人曽歴判司簿尉。關陞令錄資序以上人。簽書雅州軍事。判官㕔公事。右注第貳任知縣。次酬奬改官。合入知縣人。破格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資序人。通判淮南     湖北路右並注知州。次通判人。破格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廣西     四川路右注第貳任通判。次初任通判人。破格注初任通判次第。貳任知縣資序人。諸路州軍府教授。右。選注曾試中詞學兼茂科。曾試中内外學官。先學官。次敎官。殿試第壹甲。及省試上拾名。舊法太學上舎。或公試上叄名。國子監取解上叄名。曽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為等次。並不限資序名次。考任年甲過犯。並先注應格數多人。如同日指射者。有應格數均之人。即以應格髙下差注。内無可取會及不見得前項因依之人。許令召本色出身官貳員。結朝典之罪委保。若限内無應格之人。依舊再牓半月。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改官。唯注知縣人。亦許差次注。太學舊法曾陞補内舎人。次曾任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舎出身。年叄拾以上。曾厯任人。内節鎮去處。選注承務郎以上官。更不通差選人。勘㑹京朝官。各以貳年為任使。叄年已下闕。諸路通判。各以貳年為任使。肆年已下闕。一侍郎左。選監當監門 監臨安府都鹽倉貳員。 監臨安府造船場。 監行在和劑局門。 監雜買務雜賣場門。 監文思院上界門。 監文思院下界門。鑄錢司檢踏官瓊州瓊管司主管機冝文字。 邕州溪洞司主管機冝文字。 湖廣緫領所撥發船運官。今擬差注。曽任正格職官差遣。仕滿及成貳考人。次注曾任正格令録差遣。任滿及成貳考人。如牓及壹月無人就注。曾任判司簿尉。任滿用舉主關陞人。監行在諸酒庫。 監行在贍軍東酒庫。 監行在贍軍北外酒庫。監行在贍軍餘杭庫。 監行在贍軍中酒庫。今擬差注曽任叄萬貫以上場務。課利無虧欠。有舉主壹員以上人。次注曽任判司簿尉。任滿用舉主關陞人。如牓及壹月無人就注。常調關陞。有舉主壹員以上人。勘會以上窠闕。並注無過犯疾病。年未陸拾人。如同日有宗室指射。依縣令法不許陞壓。與在部人衮同差注。並先注應格數多人。如有應格數均之人。即以應格髙下差注。以上並乞使陸年闕。不作破格較量選。縣丞 卭州大邑縣丞兼合同場。 漢州綿竹縣丞兼合同場。凖格注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衮理恩例。名次髙下。差注較量。選。一侍郎右。選 勘會本。選。元有凖備差使。江南西路轉運司貳員。淮南轉運司貳員。湖北轉運司貳員。廣西轉運司壹員。江東轉運司貳員。湖南轉運司貳員。福建轉運司貳員。共壹拾參闕。欲依尚書右。選已措置事理。依舊從本。選使闕。及廣南西路安撫司凖備差遣貳員。今降指揮。攺作凖備差使稱呼。本選依舊使闕。黎州兵馬監押兼買馬。欲依本選差格指揮注授。信州鈆山縣銀銅場。 永康軍在城商稅。兼合同場。係縁邉 行在㸃檢所。烏程瓶場。欲依興國軍合同場闕法。内永康軍。係縁邉招信軍。天長縣。張家埠。稅兼煙火公事。 主管。安豐軍榷場徃来押發使臣。内小使臣壹員。欲比附安豐軍花厭面鎮榷場官闕法。祕書省門。 國學公廚。欲注授經任人。度牒庫。欲比附浙西安撫司回易庫闕法。兩浙轉運司凖備差使。内柒員小使臣 兩浙西路安撫司指使。内壹員小使臣注無贓罪監當資序人。仍不以已未經任。並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臨安府保安閘。欲比附嘉興府嘉興縣。杉青堰閘闕法。襄陽府排岸。欲比附潭州排岸闕法。福建路安撫司。沿海緝捕盗賊。 福州萩蘆都廵寨。緝捕盗賊。 兩浙轉運司。催促綱運。欲依。選法。行在贍軍捌酒庫。欲先注親民。次監當。年未伍拾人。曾經課利場務。増羡被賞之人。仍不注軍班。及軍功進納補授人。如牓及壹月。無曾經増羡被賞人願就。即依選法差注。 三月二十三日奉聖旨。並依吏部所申。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令。 諸在京職任。并管押綱運官。有本轄發遣公據。或印紙聽照用差注。磨勘事節不圓。方許會問。尚書左右選侍郎右選通用令 諸得假出外人。已辭未見者。不得射闕。諸已注外任差遣者。告示授宣勑告身。後伍日内並赴朝辭。尚書左右選通用令 諸參選人。待次滿壹年半。丁憂服闋。或初出官。若降敘監當。及三路縁邉川廣福建路替回貳年。不因罪犯。體量而衝改減罷。及折資監當貳年半。父母老疾。應入家便叄年。不就闕者雖在外。並於限滿日從上直注經使闕。 諸文武官丁憂服闋歴任人。陞壹季名次。其未參選。因應舉或召試得及第出身者凖此。内文官仍與家便差遣。即服闋後改官者注近地。諸經按察官司。體量老疾昏昧者不得就注。 諸在任人。牽復合入差遣者。就移鄰路見闕及經使闕。無闕者與待次人通注。尚書左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 諸以恩例陳乞。若特旨及奏差并得家便優便者。不理所入路分。尚書右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 諸因病妨拜跪者。未得注闕。 諸前任在京倉庫末帳未畢。及法酒庫缾器未足者。未得注闕。 諸三色官有舉主貳員。聽預選。尚書侍郎右選考功通用令 諸承直郎已下。換授使臣而就邉逺者。聽入親民。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 諸未參選人。試刑法雖不入等。而應留者注合入闕。 諸得家便優便者。不拘路分通注。 諸錄事司法參軍。叄經檢法不當斷罰者。注官日與逺小處。 諸知州縣令。已參選而考課未到聽注闕。應降差遣者。雖已赴並追攺。 諸闕不得連注宗室。隔外姓者聽注。即外姓非泛改罷。丁憂事故許赴上。尚書左選侍郎右選通用令 諸應入親民而願理本資就監當。及於應入路分。願以次就逺者並聽。尚書侍郎右選通用令 諸朝旨與差遣而指定路分者。不以名次注擬。諸因鹽事。在任兩經推賞者。與占射差遣人衮理名次差注。 諸軍班因轉員換授。限拾日注願就。應入闕無即添差。其陜西河東路土軍都虞候換授者。不用此令。 諸應注軍班武藝出身而無本等者。聴以禁軍武藝補。進義校尉已下轉授及教閱軍人。因恩澤換授者充。諸軍班因轉員換授者。初任替成資闕。即陜西河東路土軍都虞候換授。無戰功者不用此令。 諸監當人。在任應關陞者。就注親民闕。 諸注闕者不得連任在京。其奏差及就經使見闕。聽兩任。祖父母父母老疾。應指射者叄任。諸初參選已召保閤門祗候以上勘當訖。報閤門即年雖及格長官審察。未堪釐務者。未得與注差遣。 諸因犯盗招降或徒伴縁告首補官人。不得差注四川及三路帥司差遣之類。 諸曽押綱人不注沿江監稅。曽充下班祗應。於都亭驛祗應者。不注北使路闕。 諸選官見闕無人就者。應選材武。聽取年未伍拾人。餘限年者雖年陸拾伍並聴選。 諸參選試中人。曽充武學内舎生壹年者許選。注縁邉闕。上舎生雖不試亦凖此。 諸初出官人。年貳拾聴赴選。無出身者。具所習藝業投家狀試卷乞試。牒馬軍司及侍郎左選。候試中注差遣。 諸應試不中。而年及肆拾。兩試不中。而年及叄拾伍者。令寫家狀讀律。注雙員監當。 諸使臣除丁憂停廢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許投狀召陞朝官貳員。保明無贓濫違礙與銓選。降壹官注擬。無可降者。注邉逺壹等差遣。及貳拾年者並落籍。侍郎左右選通用令 諸計限應直注人。季集日短差出京。及因公事妨射闕。或無合入闕者。不理為集數。

尚書左選令 諸非本部注擬之官。而被旨送部。與合入差遣。或因體量負犯到部者。其資序逺近。並依本部法。 諸鎻㕔及第。或賜出身。及特旨與親民。并酬奬改官人。若未經任。並止注監當。仍理親民資序。任滿即理第貳任知縣資序。候關陞通判訖方許注授通判。 諸進士叄人及第者免逺。第肆第伍人及有官應舉出身。并特旨與親民者入近地。次入逺。再入近地。後並入逺。有歴任者通計。 諸自川廣替回。入近地兩任。即未成資并福建替回者壹任。後並入逺。因體量負犯罷。及福建不滿壹年者。入元路分即就知縣。過叄拾日見闕或直注闕者。依福建法。諸應注小處者。依合入逺近。通理名次。願依衝替事理輕人例者聴。 諸叙授散官入逺小處監當者。回日依元得旨與差遣。 諸非小處闕。兩經集者聽注。應入小處人。 諸降貳等。并叙官人。並入次逺。應入次逺者。仍注小處。 諸牽復合入資序人。見任次逺。移近地。在近地。移次逺。 諸牽復人。元因疾病降等者到部。牒御史臺看驗。在外符監司保明已安者。與差移。 諸牽復合入資序人。見任川廣。與就移鄰路次逺。諸叙官。以元犯應降等而無等可降者。贓罪注合入路分差遣。公私罪與近地。 諸官員犯罪。叙充散官降等。若見存官應與差遣者並逺小處。即叙見存官。而係公罪徒。私罪杖已下者。注合入路分。諸親民人。任監當已成資而應直注監當者。改注以次親民。 諸獨員課利場務。北使經由處親民。及三路縁邉。若在京闕。不注老疾昏昧之人。諸職田優厚處。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許連任。其進納及曾犯贓罪。若入小處者並不注。 諸破格窠闕。廣南滿壹月以上。諸路及廣南簽判知縣縣丞滿半年以上。各無人願就者申都省。運諸選格應取實歴人者。若經任寺監丞以上。及朝廷選任。並依實歴法。尚書左選格 選親民官經朝廷選任 經任寺監丞 考課優等 本職被賞曾歴本資右以次選尚書左選申明 淳熈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勑吏部尚書王希吕劄子。契勘四選通用法。諸已就闕。不許退免。擬定麥日内許換經使闕壹次。尚右侍左侍右。見今遵用。獨尚左或壹月或拾日。不赴銓量。許其退闕。即是暗衝成法。欲令尚左一體遵用上條施行。奉聖旨依。尚書右選令 諸非選親民闕。叄經集注。無人就者。注經任合入監當人。即見闕并立界去替兩月無人就者。注無贓罪降監當人。 諸經使闕。朝旨令速注人者限叄日。無人就者雖礙選。並從下直注。即見闕已召非正入人。而壹季無人就者凖此。 諸應從下直注者。外任以入門。在京以參選日為次。父母老疾。應注家便。或自八路替回。并服闋及不因罪犯體量而衝改减罷人並免。諸應入小處逺處逺小處。而無本等闕者。注經使非。選闕。其大藩節鎮并駐泊都監叄州廵檢。唯叄經集注者聽注。 諸應入逺處者。以前任比類逺近。即前任八路者。注經使壹季鄰路闕。 諸闕牓及半年以上無人願就者。親民闕許本等親民資序不應格人。或經任監當應材武人。依名次髙下衮同差注。限滿無人願就。注初任監當材武人。如同日限内有本等應格人願就。即先差應格人。其監當闕。注經任人。次未經任人。依名次差注。同日有應格人願就。即先差應格人。限滿無人就。聴降等監當人指射。諸應降等者親民人入監當。監當人入逺小處。 諸親民監當闕曉示及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者。别作壹牓。限伍日依破格法差注。如同日有應格人願就。即先差應格人。諸立界選闕。去替兩月無人就者。親民闕聴小處親民及降監當人。就監當闕聽礙選并逺小處人就即應入雙員。或指定路分監當。不用此令。 諸注親民闕。計到任日。年㭍拾者改注别闕。 諸年㭍拾以上到選。而審驗不堪釐務。并已降監當。本任又犯私罪情重。及贓罪並取裁。即經樞密院肆等以上差遣。及顯有勞効者。仍於狀内貼說。 諸閤門祗候。宣賛舎人。並間任在京外任。應外任而閤門奏留者注優便闕。理為外任。即自願供職者依常法。 諸大使臣。充校尉下班祗應副尉。日所得轉官資減年過犯。通行較量。内轉官減年。並減半轉資。以貳拾分計功差注。 諸内侍官年叄拾。非事故責降。到選者與親民。 諸内侍官。應入小處或監當。而無闕者。與前班通注。 諸選内侍官闕。無應格者。不限舉主。 諸官應差内侍官。權而無人可差者。牒入内内侍省。尚書右選申明 乾道六年二月五日。樞密院劄子。今後武臣横行。如願赴部注授之人。照應大使臣參部格法差注施行。侍郎左選令 諸職官願注知縣常調令錄。知令錄願就縣丞判司簿尉。及應試人願就殘零闕者。並與本等人通注。即因奏薦特恩。或恩例得循資。并與從事郎監當者準此。 諸新及第出身人。未授官而尋醫侍養。或丁憂及年小未注官者。參選日依元得指揮注擬。 諸初及第出身人。定日集注。不赴者候參選注經使闕。其八路人願歸本路射闕者聽。 諸有官應舉及第。願别授差遣者。於本甲上名注擬。諸上舎試中。兩優釋褐。依及第第貳人擬官注授差遣。 諸集注定日。先職官。次令丞判司簿尉。 諸注官並親赴。若就注及被權差内外幹辦。并出京待闕。而所射闕未該。欲别指射者聽。家人同書鋪下狀。 諸判成者。限貳日注官。先注經使闕。願待闕者聽。 諸應選見闕。壹季無人就。聴應試人指射。仍依選法。 諸循資以上酬賞闕。依選法。其係水土惡弱。攝官初授正官。願就者聽。 諸以恩例陳乞差遣者。不許用奏舉闕。若不礙選者。許乞選注處。 諸選人經厯任。因事勒停已復元官者。理作經任人差注。 諸文學已經注權官壹任者。理作經任人差注。 諸丁憂服闋厯任人。陞壹季名次其未參選。因應舉或召試得及第出身者凖此。仍與家便差遣。諸判成未授官。或授訖未上而丁憂者。限闋參選。限叄日關會所屬與差注。其在外射闕者。以狀到日為名次超陞。諸應得占射差遣者。不依名次路分。注合入闕。文書未足。許先占。已占未注者。許換壹次。若願占未使闕者。牓示伍日。上名不就。聽注其未注。而為非次闕者。候限滿。因事得不依名次者。理投狀日。隔任收使者。理後来下狀日。 諸闕牓及壹季以上。無人願就者。並於月首根刷。作破格闕。定日除。司法參軍。縣令外。不以資序考第舉主路分年甲專法。許應射闕人指射。以恩例名次髙下。衮同集注。其職官縣丞錄事司理參軍。仍注經任。或歴任壹考以上人。若礙本貫。前任州三代名諱。及曾犯贓或私罪稍重。並不在破格差注之限。即進獻納人。

仍不注職官錄參縣丞司理參軍。諸破格窠闕。集注日有應格人願就。即先注應格人。仍於集注日辰時投狀。如不即投狀集注時。雖稱願就。止與破格人衮同差注。其殘零闕。若集注後再牓拾日。無免試人應就者。方注待殘零闕人。又牓拾日。無人指射。即注待無人願就。殘零闕人内未合注官人。不在差注之限。 諸已注破格闕。而有故退下在半年内者。再行出闕。伍日限滿。無人就。依舊作破格差注。 諸祖父母父母老疾應入家便人。據狀差注。仍注簿符本貫。或住止州勘驗詣實。保明申部勾銷。在外射闕者。以狀到日。於同日參選人下為名次。 諸已判成。而用恩賞改路分。或陞名次者。下狀後滿柒日注官。 諸廣南逺地闕。去替叄月。餘路兩月。及經使見闕。無人就者。每月剗刷。聽無贓罪并非前任勒停衝替事理重稍重。未得與官。及見展殿人。餘依次第注擬。有舉主者。許權知通注。若年陸拾以上。及有私罪情重。或三色官并無舉主人。不得權注。殘零闕無舉主者。仍不通注。 諸罷舉監當。及下文選注闕。去替壹年。剗刷并非次闕。曉示合參選。年未陸拾。厯任無贓罪有舉主。非前任停替合入人。限伍日指射。主判不拘名次。以舉主考第出身勞績過犯次第。選優者充。餘選注闕。及諸處得旨令選差者。量材注授。以上差擬。仍依本法。吉州。徳清。武康。嘉興府。崇徳縣令。南劔州。尤溪。將樂。順昌。劔浦。沙縣。邵武軍。光澤。邵武。㤗寧。建寧縣尉。選注年伍拾已下無私罪。曾任縣尉。無捕盗遺闕。或曾獲盗得酬奬。若試武藝得官人。即福建路銀銅鈆錫冶監官。選諸無官可舉闕。選注年未陸拾合入人。若見闕及主管官闕。到滿叄月。已經選注無人就者。每月剗刷。許應試非見展殿人就。以上差注賞罰。仍依舉法。 諸殘零闕。每月别牓。依格注擬。其有贓罪。及前任勒停衝替稍重。或未得與差遣。若見展殿者。並不在注擬之限。 諸非廣南人。在部願徃廣南路就闕者。依條符本路轉運司。令在本路及湖南福建諸路人之上。 諸江南東西荆湖北路職官。令佐判司殘零見闕經使。伍日内符本路轉運司就注。 諸合入廣南逺地官授訖。未成資離任者。依前差注。諸授廣南逺地官已到任。因省併及丁憂雖不成考者。理為逺官任數。即貳年替罷有差出假故。或非犯私罪。入禁破考者凖此。 諸八路官任滿。以酬賞應預射闕者。雖考帳未到。並聽差。 諸以奏舉。右恩賞及考任應陞改資序已注八路闕。而以罪不應得者。報本路改差。公罪聽赴任止理本資。仍關考功。 諸病患拜跪不妨者。與注合入官。即不許乞免謝辭。 諸勞績及陳乞朝旨。指定與官。於差注妨礙者覆奏。 諸在外應射闕。并移注人與先注見闕。無見闕。即注近闕。係同月滿者。依狀内次第。諸應注闕。而願出京待次者。射闕注擬。依在外移注法。 諸避親若嫌。應對移者。移一般闕。次同縣鎮移本州。同州移鄰州。同路移鄰路。礙親人願罷而未成資。與免試者依元入路分。 諸闕本等人不就者。雖非應入路分。並聽注。諸尋醫侍養年滿者。注元合入路分官前任已成資者依得替法。 諸因過犯。特旨與判司者。注合入路分小處司理。司法。司户參軍。無即注簿尉。未成考雖不因過犯去官。還依上法差注。 諸廢縣為鎮。合選注闕。監官貳考。尉壹考。以上年未陸拾。厯任無贓罪。非前任勒停衝替事理重。稍重。及流外進納人。 諸奏辟注縣尉者。任内弛慢怯懦。雖不經勘罰。並注逺小處。 諸試中刑法人。新任闕不滿叁月。非循資以上者不得改注。即已就銓試。而授殘零闕者。試中亦凖此。 諸循資以上酬奬闕。不得舉者。亦不得注充。餘酬奬處。不注有贓罪或私罪稍重人。 諸職田中等以上闕。不注曾犯贓罪。及前任停替若進納人。 諸大理寺保明到試刑法人。堪充職者。差司直或評事。即考第舉主。足者仍改合入官。 諸吏職恩科補官人。已授差遣。不許與人對換。 諸工匠伎術人。不注流内官。其諸司吏人。不許換攝官。 諸勒停叙用。與官人注經使闕。若敘法不至降資者。與降資注逺處。無資可降。注無人就逺處見闕。無見闕。即注逺處無人就殘零闕。 諸注官奏訖。應報别司者限貳日。急速限當日。 諸文學遇赦。權入官注簿尉見闕。無即注經使闕。不注三路縁邉官。其赦書限年陸拾已下。而降赦日年已陸拾者。許貳年内參選。 諸文學注權簿尉者。壹任回。與注正官。犯公罪徒。若私罪或體量罪犯離任者。更注權官壹任。贓罪不在注官之限。侍郎左選尚書考功通用令 諸判司簿尉。有出身兩任肆考。無出身兩任伍考。攝官授正官。後叄任柒考。流外肆任拾考。歴任無贓私罪及公罪徒。或曾停替者。與録事參軍。如有上文過犯。即展壹任回。以上非流外人。曾有舉主肆員。或合使貳員。仍通注縣令。流外有贓濫。及諸司驅使散官。三省祗應人出職者。不得入錄事參軍。其進納人叄任柒考。與令錄差監當。有過犯凖上法。尚書考功令 諸有出身兩任肆考。無出身兩任伍考。攝官授正官。後參任柒考。流外肆任拾考。與令錄。若厯任有贓私罪及公罪徒。并曾停替者。更候壹任回。無上文過犯。即與令錄。流外人有贓濫。及三省祗應人出職者。不得入令錄。其進納人叄任柒考。與令錄。有犯凖上法。若厯任有舉主。㑹問應使舉主關本選。

淳祐令 諸文學遇赦。許注官。降赦日。年陸拾已下堪釐務者。本縣本州轉運司。次第保明申尚書吏部。有陞朝官叄員奏舉者。聽赴部注權入官。諸承直郎已下。經尚書吏部判成。或授訖未上而丁憂者。服闋許在外指射員闕。所在州勘會月日。保明有無罪疾。申尚書吏部。 諸承直郎已下。在任因賞及特恩循資者。本任州取射闕狀申尚書吏部。願罷任者。勘驗無綰繫聽罷。具幕職官若轉運司主管帳司之類。并舉縣令人。不用此令。侍郎左選格幕職州縣官留守府節度觀察判官。 右為承直郎。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 右為儒林郎。留守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 右為文林郎。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 右為從事郎。司錄錄事。參軍縣令。 右為從政郎。知司錄知錄事。參軍知縣令。 右為修職郎。軍廵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參軍。王簿縣尉。 右為廸功郎。差注宗室占射 試中上等占射。 先次注授。 試中中等占射。 先次占射。 酬賞占射。 陳乞占射。 試中下等不依名次與再理黄甲免試人衮注。試中下等人之先。即先差再理黄甲免試人。如授勑在當年以免試不依名次 免試依名次 殘零不依名次 殘零依名次闕名新州 循州 欽州 廉州 邕州 冝州 瓊州 融州 賔州容州 髙州 化州 雷州 昭州 横州 梅州 南寧軍 吉陽軍 萬安軍南恩州陽春縣 惠州河源縣 漳州龍巖縣 漳浦縣汀州上杭縣 武平縣贑州安逺縣 龍南縣右為惡弱水土處侍郎左選申明 乾道九年八月四日。勑選人厯任未及貳考。縁事罷任。非因贓罪勒停衝替稍重。或未得與差遣人。比類依初官曾經銓試不中。年及肆拾聽注殘零闕。承聖旨依。 淳熈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勑四川特奏名。如係廷試唱名。方許就部注授。 紹熈二年四月十一日。都省批送下吏部申。新及第因賞循至從事郎未經任人。指射職官窠闕。後批送部指定。本部照得新及第出身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人。并因該覃恩出官。試在第一甲第二甲。並係專降指揮。與職官差遣。所有其餘及第初官人。雖因恩賞循入修職從事郎以上。並係未曾厯任之人。既無專降指揮。難以注授職官差遣。止合依條注司戸簿尉。破選破格監當。廣南破格司法差遣。後批送部。從指定到事理施行。 慶元元年二月十四日。勑吏部狀。選人過犯。因該赦恩除落及免約法。并不曾經取勘却曾經體究。雖不曾伏辯。却有供證明白。係渉贓濫之人。本部若不放行參選注授。縁已該大赦。曾經刑寺除落及免約法。若便與放行注授。竊慮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陞壓無過犯人。欲今後似此罪犯之人。並與注降等合入差遣。如同日指射。差注在無過犯人之下。若贓濫明白之人。亦不許注授。所掌財賦及收趂課利去處。奉聖旨依吏部所申。 慶元四年六月十一日。勑今後選人所授差遣。委有私計不便。陳乞對換之人。湏要遵從條法指揮。仍踏逐本路及鄰路一等合入窠闕對換施行。如不是本路及鄰路。並不許對換。侍郎右選令 諸親民監當經使見闕。曉示壹月。或雖非見闕。牓及壹季。各無應格人願就者。作破格别作一牓曉示。限伍日召人指射。監押廵檢縣尉知寨闕。注監當材武人。押隊闕。注經任材武校尉以上。無材武人願就。即注親民。次監當不應材武人。經任監當闕注初任人。内合注材武闕。如無材武人願就。即注經任。次初任不應材武人。如同日有應格人願就。先注應格人。諸注親民闕。計到任日。年柒拾者。攺注别闕。 諸三經集注而不就闕。或不赴者並直注。即三路縁邉得替。及應免短使者展壹集。無陞名次。兩季叄季又遞展壹集。諸經使見闕。聽降等應入人就。同日有本等人就者注本等人。 諸進武校尉在任未成資。非因罪犯體量罷者。聽注經使闕壹次。即未赴任被衝改。或省員廢併者。依元名次别注應入闕。 諸敘用人。初注官依降等法。即累任未復本等。聽注經使闕。 諸軍功補授應入住程。願赴諸路聽候差使者聽。諸進武校尉授住程闕。以理去官。並免短使。未成資者。許指射應入使臣經使闕。已授未上者。仍依元名次。 諸校尉在任轉承信郎。通不及貳考省罷者。許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 諸小使臣校尉。充下班祗應副尉。日所得轉官資減年過犯。通行校量。内轉官減年。並減半轉資。以貳拾分計功差注。諸朝旨速差人闕。召合入人。過叄日不以逺近通注。又伍日親民闕。召經任監當人。

監當闕。召初任人。又伍日注本等應直注人。仍先依逺近。即前任停替者並不注。 諸比較賊盗。已替而㑹赦。應降監當者與合入監當。應奏劾者免勘。合入近注逺。合入逺小處。即應罰短使者並免。 諸差有心力者。取經任無體量不職。或贓罪及私罪情重人充。諸押綱。因欠失撥散舟船。及廵護㪷門。任内叄經書罰者。並降逺小處。 諸庫務專副得替。轉授使臣。應供末帳者。候畢日與差遣。 諸監在京倉庫門而透漏經罰者。應入近與逺處。應入逺與逺小處。 諸廵轄馬遞鋪得替。比較一界馬數該殿降者。應入近與逺處。應入逺與逺小處。若次任更應殿降。隨所入逺近與監當。 諸差遣以近地逺地。間注不識字人。通注逺近。 諸停替人應八路直注者。以展磨勘。折短使年月。 諸出外待次人違限者。雖未參並直注。 諸小使臣應直注者。注經使闕。 諸應直注。及降監當短使已足者。聴在外待次。仍注籍。候有闕與差。應授文書並就給。 諸之官違限者。參選日注逺小處。 諸應降等者。親民人入監當。監當人入逺小處。 諸降等人。依合入逺近注小處。經叄季無闕者。以元參選日與本等人理名次。止注集注闕。不許不就。在外者仍直注。諸應入逺人到選及壹年。非因贓罪及私罪情理稍重。見降入逺者聴與入近人通理名次。注經使闕。 諸降入逺人。經叄季無闕者。逺小許注逺地。逺地注本等非次闕。又經叁季。權入近地。經使闕。仍並在本等人之下。 諸丁憂服闋人。陞半年名次。仍注近地。侍郎右選格小使臣校尉。收使恩賞名次髙下。御筆聖旨衝罷人。 國信所占射人。 押栰指占人。 先次占射人。先次注授合入差遣。 陣亡占射人。 應占射差遣人。 不依名路分。指射差遣。 祖父母父母老疾人。合與常調衮理名次。闕名新州 循州 欽州 廉州 邕州 冝州 瓊州 融州 賔州容州 髙州 化州 雷州 昭州 橫州 梅州南寧軍 吉陽軍 萬安軍南恩州陽春縣惠州河源縣漳州龍巖縣    漳浦縣汀州上杭縣    武平縣贑州安逺縣    龍南縣右為惡弱水土處侍郎右選申明 紹興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尚書省批送下吏部劄子。勘會小使臣差注。依條以逺近地間注即今本選。見依紹興三年十一月八日申請指揮。以行在壹阡里以上州軍為逺地。不及壹阡里為近地。縁尚書左右選。侍郎左選。見今皆不分逺近差注。今相度欲除泛濫補官。并停替到部及過犯依條合入逺人外。餘並不分逺近。衮理名次差注。庶幾四選事體一同。後批送吏部照會施行。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係是權冝申請。不湏立法。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嘉定三年七月六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乞下吏部。今後攝官年滿解發改授正官。及改秩者。並止許注授二廣差遣。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嘉定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申命官在任有犯。任滿赴部陳乞注授。約罪結絶。刑寺所約罪名。係公罪該赦。及去官勿論釋放。劄付吏部與降等差遣。今後似此之人。一體施行。 嘉定五年八月九日。尚書省劄子。對換兩易。差遣先申尚書省㸃對。不得徑上鈔。 嘉定八年二月十八日。勑吏部尚書李大性劄子。檢准令諸川峽路知州與通判。並不差川峽人。職官判司兵官今佐並准此。一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尚書省劄子。吏部措置四川定差。不詼闕。許川路到行在官指射。權不引用。礙川峽人同任條法。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勑川峽四路轉運司。各使窠闕。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以名次。依格差注。一又令諸福建路知通。錄事司理參軍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照得吏部見行引用不一。委是未便。欲送檢正都司詳議指定。劄下吏部長貳勑令所看詳指定。申看詳前項指揮。並係權冝措置。難以衝改本條。止編節存留。申明照用。照得在法諸川峽知通職官判司兵官令佐。不並差川峽人。條法已有。

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乾道三年十二月四日。貳項指揮衝改。權不引用上條外。其福建路知通録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曽承凖指揮衝攺。縁目今福建與昨来在京日事體不同。是致有令来申請。欲將福建路知通録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條法。照川峽路已降指揮權不引用。奉聖旨依。 嘉定九年五月十九日。勑吏部勘當白劄子。申陳銓曹引例破條之弊。乞下吏部四選遵守條法。不得循習再用前例。如有違犯。承行人同主令並行斷勒。内壹項應在任遭按劾。與宫觀人在法停替。未成資不在選限。近有到部注選闕者。本部照得在任遭按劾與宫觀或罷黜人。在法礙選。不應注選闕。如非選注闕。合照格法注授。五月十九日奉聖旨依。 嘉定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勑臣僚劄子。乞分别。某職為親民。某職不為親民。者為定制。本所牒報吏部四選。備據進奏院。浙西安撫司。兩浙轉運司。臨安府等處。供一知州通判知縣。城南北廂諸路提刑提舉茶鹽司。福建茶鹽司幹辦公事。諸路轉運司主管文字幹辦公事。棗陽軍使。雲安軍使。諸州簽判。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察判節推。防團判官。軍監判官。軍事推官。知録司理。縣丞主簿。㸃檢所湯鎮酒庫。兼本鎮煙火公事以上。並係親民。一諸路安撫司參議官主管文字。主管書冩機冝文字。幹辦公事。四川京湖江淮沿海制置司。廣東西經略司屬官。江淮坑冶司。湖北鐵冶司。淮東西湖廣四川緫領所行宫留守司。福建廣東市舶司。四川茶馬司西南兩外宗正司主管。睦宗院屬官。諸州教授。分差監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分差監建康府鎮江府糧料院。監倉庫場務緝捕廵檢准備差使。浙西安撫司回易庫提領犒賞酒庫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檢察官。兩浙轉運司主管帳司。船場官。糴買物斛官。㸃檢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檢察官。諸酒庫監官。柴場瓶場都錢庫官。諸路都統司屬官。監當不帶煙火公事司。户司法樓店排岸糧料以上。並不係親民。本所欲從諸處供到前項具申朝廷。乞批送吏部重加審訂。照得諸路制置安撫經略司。並係受理一路民詞。四緫領所。并四川都大茶馬司。各係拘確諸州財賦。其屬官事權頗重。關繫亦多。㸃檢激賞酒庫所提領。户部犒賞酒庫所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及分差諸軍糧料院。分差監行在榷貨務。並係朝廷選擇差人。教授係壹都師儒之職。司户司法。並係州郡委送定奪公事。監鎮帶煙火公事去處。得以受理民訟。並難以令不與親民差遣人注授。今將江淮都大坑冶司主管文字幹辦公事。湖北鐵冶司幹辦公事。福建廣南市舶司幹辦公事。提㸃醫藥飯食。諸路轉運司造船場。催促買物斛官。西南外宗正司。睦宗院。㸃檢酒庫所。柴場。糴場。瓶場。都錢庫官。提領犒賞酒庫檢察官。諸州監軍資排岸糧料。樓店并倉庫場務。應係監當并緝捕盗賊廵轄馬?鋪。都作院准備差使指使押隊。並為不係親民差遣。奉聖旨令吏部四選將不與親民差遣人依資格注授。常切遵守。嘉定十五年三月一日。勑吏部看詳臣僚奏。銓部自今不許文武官於前任州軍注授。得闕之時隔政。儻或見次。亦合攺差。如不曾到部。所屬辟差之人到任日。本州取索本人今任前任所受差勑印紙參照。若有礙前任州軍。不許放令赴上。奉聖旨依。侍郎左選申明 嘉定十六年四月九日。勑奉聖旨。選人縣尉。未獲陸項。指揮強盗及殺人兇身。在任事發而不獲。或已獲而人數不及一半。雖該赦。本州放行批書。并已成叄考滿替。或丁憂離任到部。並且與注授初任。合入差遣施行。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嘉定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勑臣僚上言。今後極邉次邉州縣官。不得差注吏職。奉聖旨依將沿溪峒邉州縣官一體施行。 寳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自今以徃選人。先任諸郡教官。武臣先任四川二廣沿邉次邉縣令曽奏罷者。各不得再注前任差遣。其有已該赦。許依無過人例正令别入差遣。諸監司州郡。不得巧作名色奏辟。儻或違戾。重加鐫罷。奉聖旨依。侍郎左選申明 紹定元年七月一日。都省批下吏部申。特奏名文學權差破格嶽廟壹次。事後批送吏部證赦條指定。申今具下項檢凖。令諸文學。遇赦許注官。降赦日年陸拾以下堪釐務者。本縣本州轉運司。次第保明申尚書吏部。有陞朝官叄員奏舉者。聽赴部注權入官諸文學遇赦權入官。其赦書限年陸拾以下。而降赦日年已陸拾者。許貳年内參選。承寳慶三年十一月六日郊祀大禮赦文。内壹項勘會特奏名文學依法。遇赦日年已陸拾者。許貳年内參選。注權入官。其年陸拾叄以上。如有舉主叄員。可權差破格嶽廟壹次。右本部證得條法赦文。並稱文學遇赦。年陸拾者許貳年内參選。若年陸拾叄嵗。則不許參選。止權差破格嶽廟壹次。係本部見行遵守。今具條法赦文在前。并指定上件事理申省候指揮。承後批送吏部證應赦條指揮施行。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端平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都省劄子。臣僚上言諸路臺部各有僚屬賛畫。窮邉傍塞用武之地。州縣官屬。皆湏出力。宣勞共事。豈癃老年髙之人所能勝任。欲乞行下吏部。自今後兩淮京襄凢初任及再任官差遣。不許年滿陸拾伍以上者注授。奉聖㫖依。 端平三年九月三十日。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欲自今應文武官在任。經臣僚監司郡守彈按。曽推勘體究贓狀顯著。永不與親民差遣。人雖該恩。特㫖改正過名。仍許親民。秪許到部初任注祠祿。次任注閑慢差遣。任滿無過。方許授親民。及因贓罷任。雖不經根勘。體究伏辯。而情狀難恕者。雖詼赦宥。許其理雪。差鄰路監司。取索干證。從公審覈。結罪保明申省。方許改正。不許徑自陳乞。脫略過犯。僥倖差注。九月二十四日三省同奉聖㫖依。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條具。照得在法官員。因事放罷。後别任差遣成貳考。方許預選。注授選闕。近有官員放罷。後陳乞改正。便經本部。乞預選闕。修纂條例所。看詳官員因事放罷。必欲其再任成資。而後許之與選。蓋激其遷善改過。其有元被劾罷。不與親民差遣。後雖引赦改正。亦合照上項成資。方得與選。今本部引用張公亮以壹考有零被罷。不與親民。後来引赦改正。并理前任零考。徑放行選闕。委是破壞成法。合照條令行。所有前後已放行之例。日後不許引用。奉聖㫖依看詳到事理施行。本所看詳上件指揮。雖是尚左條具。縁犯罪停替成資。隔任與選。舊法係是四選通用。即合一體。令聲說存留照用。

淳祐二年六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勘㑹文武官。有已注近邉差遣。故意違年。致邉頭多闕官。檢㑹侍左令。諸之官違限者。依得替人就試。參選日與降資。無資可降者降壹年名次。注逺小處。劄付吏部照開禧令嚴切遵守。一體施行。侍郎左選申明 淳祐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都省批下吏部申。今後合關陞人。不得受告。若詼擬關陞鈔者。並與注授關陞。合入闕。候得關陞告下。方與具鈔。後批從所申事理施行。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 淳祐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尚書省劄子。茶鹽所申勘㑹淮浙鹽場官。任滿參注。取索印紙。㸃對遂考及零考所趂鹽課。如緫比額虧及叄分以上。申朝廷劄下刑部比類責罰施行訖。方許放行參注。右劄付吏部遵照施行。侍郎左選申明 寳祐四年十二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吏部申凖尚書省批下吏部條具郎中張鎮奏。銓曹左選。越法舞文。為姦之弊。吏部嚴加革絶。開具下項。 一合受破格殘零者。欲注非次經使之闕。 照得本部出闕。各有牓限。若出闕牓滿伍日。為非次闕陸日。以後為經使闕。蓋有恩例資序。考舉應入注授。若牓及壹季以上。無應格人注授。為破格闕。再牓拾日為殘零闕。不以資序考第舉主路分年甲得以注授。近来多有任滿得替到部。無舉主。無恩例者。合注破格。或入殘零人。先乞注授。却候破格殘零。牓限滿日具鈔。今乞朝廷行下。如牓限先應作破格淺零。不許將不應格人先次注授。却候具鈔。 一合入常調破選者。則欲得奏舉專。選之官。照得在法奏舉闕陞人。入奏舉之闕。若經任有舉主無過犯人。則入專選闕考任關陞。無舉主。止合入殘零。及無恩例人。合入破選監當。近来不照格法注授。必欲入奏舉專選之闕。今申嚴之後。如有不應專選格法之人。不許引例廢法注授。 一未應具鈔。而曰候鈔以文欺。 照得此項。皆係應入破格殘零。或入闕。次牓限未滿。乞先期注授。候牓滿日具鈔。有收使循資恩例告未下。乞先注。而候告下。日鈔有過犯。未曽約法。乞先參。而候約罪到。日鈔或有不得與親民差遣。先期而入親民門。則曰候親民。指揮下。日鈔或有未改正。乞入改正。依無過人合入之闕。乞候改正。指揮下。日鈔有參部付身不圎。及印紙寄留批書未曽賫到。乞先參。候印紙或付身到。日鈔有在外指射。中間有欠闕不圎。乞先詼差候保明圎備到日鈔等。今乞朝廷行下。應一切候鈔不圖之人。不許越法陳請。 十二月十七日奉聖旨依吏部條具到事理。常切遵守施行。侍郎左選申明 寳祐五年三月七日。勑禮部申准都省批下正奏名趙餉夫劄子。乞照崇苡與韺等例。附第肆等推恩出官。照得餉夫淳祐十年中省試。覆試未通之人。自合再赴後舉覆試。引援陳乞以正就。特其意不過急祿。在朝廷斟酌施行。奉聖旨依禮部所申趙餉夫。照例補下州文學初任。止許注授嶽廟差遣。仍下吏部。自今遵守施行。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 寳祐五年八月一日。尚書省劄子。左司揚瑱劄子。照得軍功捕盗補授人。合赴兵部參注。自有條限。近年功賞冐濫。前此有夤縁放行先示參。候本處保明到具鈔。倖門既開。援例者衆。委是破壞格法。欲令兵部應軍功捕盗補授人。及拾年無故。不陳乞。不放參注。或諸司申辟。不許放行。仍下宣撫制緫監司照應遵守。七月二十四日。奉聖旨依本所看詳。檢㑹吏部尚侍右通用令。諸使臣除丁憂停廢外。及拾年以上不到部者。許召陞朝官貳員保明。無贓濫違礙。與銓選降壹官注授。無可降者。注邉逺壹等差遣。及貳拾年者並落籍。今詳申請指揮。係軍功拾年無故不陳乞。不放參注。諸司申辟不許放行。下宣撫制緫監司照應遵守。今聲說照用。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 景定三年四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勘㑹四川文武官。注授東南窠闕。固於條令指揮有礙。念其寄寓。亦當參酌施行。四月十三日奉聖㫖。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東南郡縣窠闕。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貳員。餘州不得過壹員。每縣萬户以上。亦不得過壹員。不及萬户。不許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闕。每路不許過兩員。辟差窠闕。每路許以伍闕申辟。右劄付吏部遵守。 景定三年十二月空日。尚書省劄子。檢會景定三年四月十三日已降指揮。四川文武官赴部。注授東南郡縣窠闕。大藩節鎮。每州不得過貳員。餘州不得過壹員。母縣萬户以上。亦不得過壹員。不及萬户。不許差注。令吏部遵守施行。所有堂差通判以下窠闕。每路不許過兩員。辟差窠闕。每路許以伍闕申辟。竊恐員多闕少。致使淹困。特與優異。湏議指揮。照得昨降指揮。以四川有官人。當於故鄉取闕。故每路止放上項員數。今既在東南尚多。欲得闕養廉。難已拘已行限員。十二月十日奉聖㫖。每路照舊員額。倍添員數。其辟差堂差皆准此。侍郎左選申明 景定三年十一月空日。尚書省劄子。勘會文武官。為内外臺劾罷。自有已降指揮。年限放參。若係降罷。亦有節次指揮極詳。或元劾有未許放行參注親民。及遇赦未得放行參注。雖申取朝廷指揮放參。亦未曽律以改正而後授差。所謂改正一節。即是除落過名。在選人則於班改有礙。若應蔭補官。則於奏薦有礙。於參注自不相干。近聞部吏。將未改正名色。百端邀勒。在部參注人。困滯孤寒。肆為乞覔。莫此為甚。合議行下。右劄付吏部侍郎左選照今来行下事理。及節次已降指揮。將在部合放參人。並限叄日區處了畢。具申尚書省。如部吏今後輙敢阻抑。定行究治。仰常切遵守。永樂大典卷之一萬四千六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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