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曝光!盱眙2企业被罚!
导读
为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安宏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6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宏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危化品库的静电接地桩)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京沃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桑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0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南京沃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桑某在维修淮海西路与北京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路口监控设施,该行为涉及高处作业,但桑某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盱眙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4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淮安市锦虹利化工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7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锦虹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安市恒超化工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7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恒超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危险物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淮安玖珑汤泉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2日上午,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玖珑汤泉养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苏州某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淮安思源服饰有限公司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1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思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涟水县建盛木材加工厂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7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建盛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淮安区博里镇马艾金烟花爆竹经营部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6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博里镇马艾金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范围。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营业部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进行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未根据储存物料危险性
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1日,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氨受槽区域未根据储存物料危险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6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大企业要对照典型案例
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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