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12-28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位于自治区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军事单位在其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地带。

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条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军事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五)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以上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共享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家安全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提出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三)对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仍不能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安全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批准建设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明确被许可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自然资源部门制订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需要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涉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的,应当同步运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中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单位落实《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国家安全防范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准予许可决定书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并撤销准予许可决定书,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工作中,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建或者已建成使用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的,应当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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