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0号)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
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规定,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一)审批机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以下简称“省内考级机构”)。
(二)审批时间。审批机关每年2月受理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理之日是指审批机关收到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日期。申请单位对审批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三)审批考级机构数量。各省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含跨省考级机构)限制同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1家,在艺术教育发达、艺术考级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不得超过2家;已达到规定数量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考级机构。
(四)审批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才能予以审批。
(五)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完结后15日之内向文化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含《申请书》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审批机关的批复。考虑到物价部门工作时限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机构时限不一致,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可在备案后30日内补报。文化部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三、关于承办单位
(一)跨省考级机构及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须经承办单位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考级活动。跨省考级机构应在批准的考级设点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承办单位,且每个考级机构在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只能设立1个承办单位。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定。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如符合《办法》第十九条各项条件及上述关于承办单位数量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予以审批。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二)审批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每年4月受理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承办单位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定。审批机关审批完结后,应在15日之内将批复及有关材料抄送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承办单位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固定的艺术考级考试场地。
(五)一个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承办若干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省内考级机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也可承办其他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
四、关于艺术考级考官
(一)审批机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考级考官的审批。
(二)考官条件。申请担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三)考官级别认定标准。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国家一级、二级演员及相应职称的,可评定为该专业的高级考官;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国家三级演员及相应职称的,并具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可评定为该专业的中级考官;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四)申报材料。凡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的,须提交《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职称、学历、职务、专业及申请人的自然情况进行确认,同时须明确是否同意该申请人担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
2.考级机构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4.跨省考级机构考官申请人在取得所在单位确认和同意后,可直接由考级机构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六)审批时间。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每年4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及跨省考级机构的考官申请材料,5月进行评审,6月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证书。
五、关于艺术考级证书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03年6月起各考级机构统一使用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可以由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关于艺术考级专业
(一)专业范围。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文化部确定考级专业目录。文化行政部门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审批考级机构的开考专业。
(二)考级机构现已批准的开考专业不在专业目录之内的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新专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将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送文化部,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后,由文化部确定是否将该专业列入专业目录范围。
七、关于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收取保证金;各有关部门也不得擅立名目,收取考级机构的“赞助费”。已经收取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退还考级机构。
八、关于考级收费标准
2003年各考级机构考级收费标准仍按原有关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目前我部正报请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批复有关艺术考级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自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批复之日起执行。
九、关于年检
(一)根据《办法》规定,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所批准的考级机构进行年检。文化部负责对全国考级机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年检时间。审批机关于每年12月对考级机构进行年检。
(三)考级机构须提交的年检材料。考级机构每年11月向审批机关提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年检材料。
十、有关信息发布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具有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的职能,各考级机构应及时将本考级机构的有关信息(如考级机构的名称、批准日期、考级设点范围、开考专业、承办单位等)和考级活动有关信息(如考生数量、考试结果、证书发放等)按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要求报送。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将所有信息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12月将统计完整的年度信息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考级机构。
十一、关于涉外考级
对于外国艺术考级机构进入我国举办艺术考级活动,原则上仍按照《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文教科发〔2000〕50号)精神执行,目前暂不予审批。
十二、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2003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各省考级历史及现状各不相同,考级机构贯彻执行情况也有很大差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并从考级机构硬件条件、考试简章、考官资格及数量、承办单位条件、各项申请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文 化 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