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平遥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遥古城居住、旅游、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遥古城,包括罗哲文路、阮仪三街、郑孝燮路、王景慧街围合的平遥古城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古城区)和镇国寺、双林寺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晋中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平遥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平遥古城保护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平遥古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六条 古陶镇、中都乡、襄垣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支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排查火灾隐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实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古城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规划外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等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平遥古城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全国消防宣传月、平遥古城保护宣传周集中时间、集中资源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引导公民参与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平遥古城消防志愿服务。
对在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平遥古城消防专项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平遥古城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三)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四)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电影院、商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经营性餐饮场所餐桌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加热卡式炉及其他燃气灶具;
(八)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插座等违规用电行为;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平遥古城内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平遥古城内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提出解决方案,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平遥古城内储存、经营生活所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平遥古城内个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量存储和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餐饮企业禁止使用五十千克“气液双相”气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
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
第十六条 平遥古城内建筑物的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屋顶、门窗、吊顶等可燃物上,确需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平遥古城房屋改建、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因条件不具备或不适宜执行现行规范的,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在文物建筑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二十条 平遥古城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平遥古城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平遥古城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古城区应当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建立由消防救援站、景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等构成的古城区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并纳入统一指挥调度。
古城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站应结合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置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必要且适应平遥古城灭火救援工作的相关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中都乡、襄垣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古城区消防给水管网应当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当启动加压泵站,补充所需消防用水。
第二十七条 平遥古城内可通行消防车的通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一百二十米,各建筑物应处在室外消火栓一百五十米的保护半径之内。室外消火栓应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室外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平遥古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分析评估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遥古城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