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鄂政文〔2001〕6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黄石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鄂东地区中心城市。黄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黄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46.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罗桥新城、铁山、下陆、西塞、河口为外围组团的结构。
要发挥黄石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3.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2.9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0.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黄石市作为滨水城市,要特别重视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尽快改变污水直接入江、入湖的状况。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充分利用黄石市环山、面临长江、城市内湖泊众多的自然条件,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山、水、城相融的城市景观和风貌。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黄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黄石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黄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黄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黄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