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保定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冀中地区中心城市。保定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保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916.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重的原则,注意调整用地结构,加强对“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要发挥保定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9.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8.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10.4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并控制好公路及铁路设施的建设用地。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保护好白洋淀和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发展。要特别注意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加快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风貌保护。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并逐步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区人口密度,保护好古城的基本格局和风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区绿化系统。要按照规划,对东、西大街等历史街区、直隶总督署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治,不得进行任何与古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保定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保定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保定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