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2〕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
二、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阿拉尔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81°52′56″、北纬40°56′25″起,向南偏西南至东经81°44′23″、北纬40°44′08″,再向南偏东南经塔里木河至东经81°58′04″、北纬40°28′14″,折向西沿塔南二干渠南侧3公里,经和田河、沿塔南总干渠南侧至上游水库,沿上游水库1.8亿立方米库容淹没线向北至北坝线,沿北坝线外侧100米向南偏东南至东经80°44′03″、北纬40°27′17″,然后向东略偏东北至阿克苏河,顺阿克苏河而上至阿克苏河拦河闸,再沿塔北总干渠而下,至东经80°36′44″、北纬40°39′48″,斜向东北方向至多浪水库北侧,沿多浪水库北侧至塔北截洪排,沿塔北截洪排北侧而下,折向东至起点。
阿拉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 务 院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评论